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發(fā)布,是基于國家取消行政許可后,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而制定的行業(yè)規(guī)范?!兑?guī)定》特別明確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市場準入要求,并由原來的國家行政機關直接管理,改變?yōu)樾姓C關對“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宏觀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由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采用安全標志,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個載體、一種標識。這種載體和標識不僅有利于政府部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同時,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也有利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jiān)督。安全標志不僅有體現(xiàn)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的一張通行證。同時,通過安全標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護性能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也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行為,加強對市場的管理,促進勞動防護用品市場的穩(wěn)定和健康發(fā)展。
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安全與健康,依據(jù)《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制定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實施。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fā)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監(jiān)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見下圖)。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標識規(guī)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
18mm(包括編號)×12mm(如圖1所示)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27mm(包括編號)×18mm(如圖2所示)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防穿刺鞋、電絕緣鞋:
39mm(包括編號)×26mm(如圖3所示)
4.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69mm(包括編號)×46mm(如圖4所示)
安全標志管理部門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監(jiān)察區(qū)域內煤礦企業(y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受理、核發(fā)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并對其所核發(fā)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安全標志的申請
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2.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應按以上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費用。
安全標志的審核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fā)出現(xiàn)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經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專業(yè)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xiàn)場評審,提出現(xiàn)場評審報告。現(xiàn)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xiàn)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派1名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督現(xiàn)場評審工作?,F(xiàn)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安全標志的頒發(f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xiàn)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fā),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1.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2.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準用手續(xù)。
安全標志的管理
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1次審核。對已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xù)。
1.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1)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的;
2)生產現(xiàn)狀發(fā)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安全標志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xù)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3.評審紀律
1)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xiàn)場評審規(guī)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2)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3)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