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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廈管理處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6-14 11:05:09 查看人數(shù):23

某大廈管理處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某大廈管理處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大廈管理處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條 管理處招聘員工的原則,在于申請人是否符合招聘職位的條件,并以該職位的實務知識作為考核錄用的標準。

第二條 管理處招聘錄用員工應嚴格控制在員工編制范圍內,特殊情況下部門人員超編制錄用應經管理處總經理批準。

第三條 管理處招聘員工,采取社會招聘和內部員工引薦兩種方法。

第四條 招聘員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2、年齡在35歲以下,特殊崗位(如工程技術崗位)年齡不超過45歲;3、高中以上學歷,管理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4、無不良行為記錄;特殊情況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后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五條 應聘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處統(tǒng)一發(fā)給并填寫的求職表格;2、個人簡歷3、個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近期照片兩張;

第六條 應聘人員資料經行政部初選后,由行政部經理負責初試,部門經理負責復試(應聘部門領班以上人員需總經理進行第二次復試),再經總經理最后審核確定錄用。

第七條 員工在辦理入職錄用手續(xù)時,應提交原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八條 員工在申請職位時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屬實,如有隱瞞及虛報,一經查實,管理處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九條 員工試用期具體薪資待遇參照管理處薪資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員工試用期為兩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試用期間對管理處有特殊貢獻或表現(xiàn)優(yōu)異者,經總經理批準可予以提前轉正。

第十一條 試用期內不符合管理處用工條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管理處要求的,或經延長試用期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管理處可以與其解除試用關系。

第十二條 試用期內員工或是管理處需解除試用關系的,均須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應辦理完離職手續(xù)方能離開管理處。

第十三條 試用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在該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應通知員工提交轉正申請報告(對需延長員工試用期的應同時通知行政部),由部門經理對轉正申請員工提出初審考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復審合格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轉正。

第十四條 轉正員工應與管理處人事代理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轉正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入人事代理服務公司。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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