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術裝備管理工作督導考核條例
教育技術裝備管理工作督導考核條例
第一條 為鞏固提高縣域教育現代化創(chuàng)建成果,充分發(fā)揮優(yōu)質教育資源功能,不斷提升全縣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務教育教學工作,實現更高水平的教育現代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應加強對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明確一名分管副校長和一名中層干部具體負責教育技術裝備管理與應用日常工作。
第三條 各功能室要按《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中有關要求設崗,專、兼職人員數量達標,人員穩(wěn)定。
第四條 各功能室工作人員責任要明確,履職要到位,管理應用工作常態(tài)化。
第五條 功能室管理人員要認真鉆研課程標準和教材,積極參加教育技術裝備管理與應用課題研究,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
第六條 功能室管理人員應熟悉各類儀器設備,熟練掌握各類儀器設備的使用,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
第七條 功能室要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第八條 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視同教學工作量,平常每開設一課時分組實驗按任課2課時計算,其它工作根據學校規(guī)模及實際情況確定周工作課時量。
第九條 教育技術裝備各功能室工作人員在職務晉升評聘時,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條 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工作實行年度專項督導考核制度,縣局成立以一把手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督導室、電教室、中教科、初教科、教研室、體衛(wèi)藝科等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全縣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督導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一條 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督導考核工作每年12月份進行,在各學校自評的基礎上,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會同局電教室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為加強過程管理,每年5~6月份進行一次專項督查,督查考評結果按40%比例計入年度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 每年召開一次專題工作會議,公布全縣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工作年度考核結果,對在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管理應用督導考核結果納入年度教育工作綜合考核和校長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