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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7-26 20:05:02 查看人數:88

安全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

安全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

1.目的

規(guī)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在編、審、批和實施等方面的要求,運用技術、組織手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公司和項目部經理負責各自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批,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3.2 公司和項目部主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3.3 工程技術部門和安監(jiān)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作業(yè)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目錄。

3.4 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1 公司及項目部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2 各項目部每年12月25日前將本工程下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交公司安監(jiān)部匯總;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年度施工計劃同時發(fā)布。

4.1.3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fā)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附錄h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yè)病和職業(yè)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fā)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

4.1.4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附錄d執(zhí)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

4.1.5 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各部門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

4.2安全施工措施

4.2.1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書面的作業(yè)指導書(送電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動還必須要有安全施工作業(yè)票),作業(yè)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4.2.2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批準、實施執(zhí)行公司《作業(yè)指導書管理制度》。

4.2.3 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yè)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1 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找出危害因素和重要控制環(huán)節(jié)與對策。

4.2.3.2 明確作業(yè)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領。

4.2.2.3 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裝備配備,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4 針對工業(yè)衛(wèi)生、環(huán)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5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4.2.3.6 制定項目施工的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并符合如下要求:

a.控制項目施工涉及到的被公司或項目部確定為重大的職業(yè)安全健康風險因素(應符合已公布的重大風險清單)。

b.控制施工技術人員確認的需要制定具體控制計劃的其它風險因素。

c、風險因素的安全控制措施要全面細致,針對性、操作性強。

d.對每條風險因素均應設置安全控制點予以控制,并明確控制等級和控制時機??刂泣c分為書面見證點、見證點和停工待檢點三類,控制等級分為班組、部門、項目部三級,控制時機分為作業(yè)前、作業(yè)中、作業(yè)后、連續(xù)監(jiān)護四種,分別由施工技術人員根據安全需要合理設置。

e.控制點中的書面見證點設置適用于各類人員的上崗證、體檢和安全教育情況等;見證點設置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機具設備、安全設施狀態(tài)、環(huán)境條件、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等;停工待檢點設置適用于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yè)、特殊高處作業(yè)及帶電作業(yè)等危險作業(yè)項目。

f.每個控制點必須明確相應控制等級的責任人員,責任人員應根據相應要求履行各類控制點的驗證和控制職責,并確保其本人的控制活動可追溯。

g.停工待檢點未經責任人允許,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h.控制計劃編制格式如下: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

序號

風險因素

安全控制措施

控制點

控制時機

控制等級

責任人

4.2.4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審人員、施工人員均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yè)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4.2.5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zhí)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fā)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4.2.6 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huán)境等條件,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交底。

5.相關記錄

5.1 《安全施工交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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