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燈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日常充電操作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頃;
4、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并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
5、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試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二、操作(收發(fā)燈、日常充電)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燈頭、燈蓋鎖失靈。
(2)、充電不足。
(3)、燈頭圈松動。
(4)、玻璃破裂。
(5)、燈線破損。
(6)、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
(2)、燈頭膠封是否完好。
3、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度,充電指示燈亮即為正常充電。
(2)、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4、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礦燈充電架空載輸出電壓調整為6v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
(7)、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5、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6、充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三、維護要求:
1、任何人嚴禁打開燈頭
2、嚴禁在井下維護礦燈、更換電池及纜線,礦工不能私自拆卸礦燈
3、礦燈一次充電后,可放置5個月,放置前應將礦燈充至
3.8v—4v。5個月后仍需要放置應再次充電。
4、礦燈每次使用后,應在2天內及時充電,否則會造成電池的損壞。
5、過放電損壞的礦燈在充電時,電池會發(fā)熱,此時嚴禁繼續(xù)使用。
6、礦燈發(fā)生故障后,應立即將礦燈寄回廠家,由廠家進行修理。
7、礦燈房值班人員及時巡查、填寫巡查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2篇 礦燈充電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干燥、潔凈的環(huán)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面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tǒng)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制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范圍為5~7v,內置充電控制器輸出電壓穩(wěn)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制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后,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xù)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xù)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huán)檔位,由“主光源開關斷輔光源開關斷 主光源開”依次循環(huán)。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制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復。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于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御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面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御。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3篇 礦燈自救器檢修管理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股規(guī)定
第1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
第2條 礦燈(自救器)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用、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3條 日常充電操作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自救器)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并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充電、修理間應設排風裝置。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要有上、下水道。
第5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三、操作(收發(fā)燈、日常充電和維護)
第6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燈頭、燈蓋鎖失靈。
2、充電不足。
3、燈頭圈松動。
4、玻璃破裂。
5、燈線破損。
6、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 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 燈殼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 有無紅、滅燈。
第8條 日常維護
1、 把用過的礦燈(自救器)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度,有充電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 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9條 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o.1安以下。
第1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 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 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 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度,切斷充電回路。
4、 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度。
5、 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o.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 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7、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第11條 礦燈初充電應嚴格按制造廠技術資料進行。
第12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3條 充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14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 用三角套扳手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 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 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 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 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fā)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少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 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15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16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電池拆修要在充足電后進行。
2、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
具拆開電池。
四、收尾工作
第17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第4篇 礦燈工操作規(guī)程范本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 集中管理。
第3條 日常充電操作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fā)現本規(guī)程第9條所列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并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充電、修理間均應設排風裝置。燈房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要有上、下水道和耐酸地面。
第5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6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7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第8條 本規(guī)程以ks—8型礦燈為例。
三、操作(收發(fā)燈、日常充電和維護)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第11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2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第13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 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
180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7.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第14條 連續(xù)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qū),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0,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15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16條 初充電
礦燈初充電應嚴格按制造廠技術資料進行,現以ks—8 型礦燈電池為例說明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0,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c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干應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l安,連接充電72小時,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電流充電24~2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17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安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l安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兩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wěn)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xù)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第18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9條 充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20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手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fā)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搬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1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2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電池拆修要在充足電后進行。
2.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3.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4.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
5.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用砂紙打光待用。
6.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
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7,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上部構件。
8.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9.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3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fā)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4條 礦燈蓄電池所用的硫酸、蒸餾水必須經過化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25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鋁槽或瓷質耐酸槽,并應耐溫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6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7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28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合時:
2.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3.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s30=st+0.0007(t-30)
式中 s30——30℃時電解液比重;
st——時電解液比重;
t——電解液的溫度,℃。
4.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四、收尾工作
第29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0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第5篇 礦燈收發(fā)操作規(guī)程
1、礦燈有以下缺點之一時不能發(fā)出使用:
① 充電不足容量和規(guī)定時間。
② 電壓不足規(guī)定數值。
③ 電池漏酸或電液面超過標準。
④ 膠槽、燈頭、玻璃、燈頭圈、燈頭殼或其它零件破損或不齊全。
⑤ 燈頭密封不良,可以自由打開。
⑥ 防爆性有問題。
⑦ 燈線有破損、斷線或上蓋不嚴密,蓋鎖未鎖好。
⑧ 燈泡發(fā)光不正常。
2、收回的礦燈,要檢查燈鎖是否靈活好用,燈線有無損壞,一切零件是否完整等,如發(fā)現不適當之處,必須進行修理。
3、收回的礦燈必須用流動的清水洗凈,涼干后,上架充電,修理礦燈必須用專用工具,打開電極卡,用凡士林油涂以防銹蝕。
4、收回的礦燈應檢查點燈時間是否超過,如點燈時間規(guī)定,或發(fā)現燈光不足的電池,要分別放置處理。
5、在換班兩小時后,應將未交回礦燈的人員和燈號作好登記,立即報告調度,查明原因并追回。
6、收回的礦燈必須及時進行充電,充電前必須把全部礦燈按放電程度分類充電,禁止混在一起充電。
第6篇 礦燈檢修工操作規(guī)程
1、充電架半年全面檢查一次,檢查線路和配電板是否漏電,電壓、電流表半年檢驗一次,防銹處應涂有防銹油,對漏電的充電架禁止使用。
2、修理礦燈時,必須將零件安裝齊全,螺絲擰緊,保持應有的性能。
3、分解檢修礦燈時,要輕輕的用刀子將封口鏟除,如隔離板損壞應予更換。
4、蓄電池封口膠裂開時,應及時涂抹,使裂紋消失,以免漏液。
5、熔化封口膠時,要緩慢攪拌。
6、蓄電池隔離板,要使用經過處理的木隔板或微孔塑料隔板等,不許用未處理的木板代替。
7、分解后陰陽極板,要用蒸餾水洗凈表面浮著的鉛粉(不許用刷子刷),并檢查鉛粉脫落情況和陰極是否有硫化(自硬)現象,如脫落嚴重應更換極板,如有硫化現象,須單獨處理,如無不良現象,用蒸餾水洗凈后組合使用。
8、電解液應采用蓄電池硫酸,要用合格的蒸餾水進行配制。
第7篇 煤礦礦燈工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適用于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fā)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fā)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后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并聯(lián)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后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后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xù)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后,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xù)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后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后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后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 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 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 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后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 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并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xù)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后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制電解液,只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于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并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志、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huán)境衛(wèi)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第8篇 礦燈充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充電工必須熟悉礦燈充電設備及礦燈的工作原理。
2、必須嚴格按礦燈編號發(fā)燈。
3、對交回的礦等必須先檢查并擦洗后,方可上架充電。
4、如遇停電時必須及時把礦燈下架,來電時上架。
5、嚴禁將失爆,的礦燈發(fā)出使用。
6、必須堅持在崗交班,認真記錄出入井領燈發(fā)燈人員出入時間,堅持升井人員上報規(guī)定。
第9篇 礦燈充電、發(fā)放工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礦燈充電、發(fā)放工作業(yè)。
二、上崗條件
1、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2、必須學習必要的電氣知識和電化學原理,熟悉掌握電氣安全,防爆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和完好標準,按本規(guī)程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規(guī)定
1、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c之間,并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充電、修理間均應設排風裝置。
2、燈房內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特殊情況需電氣焊作業(yè)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3、作業(yè)時必須穿戴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4、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5、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6、負責礦燈的充電、定期檢修、維修及收、發(fā)工作。
四、操作準備
1、開工前,按時參加班前會,由負責人講解安全技術措施;
2、認真進行安全確認,檢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設備是否完好,作業(yè)環(huán)境是否有安全隱患;
五、正常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1燈頭、燈蓋鎖失靈。
1.2 充電不足。
1.3 燈頭圈松動。
1.4 玻璃破裂。
1.5 燈線破損。
1.6 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2.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2.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
3.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3.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0.2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4、充電注意事項
4.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4.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 45 c。
4.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4.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4.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4.7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4.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將礦燈打開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電流充電24~2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5、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5.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5.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l安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5.3初充電最后兩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wěn)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xù)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6、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7、 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8、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8.1用三角套扳手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8.2取下燈頭留、燈面玻璃、反射器。
8.3檢查燈頭開關、電纜等有無松動。
8.4用叉口改錐將燈帽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8.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fā)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l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搬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8.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9、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9.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9.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10、礦燈拆卸必須用專用工具。
11、不同電位的導電零件之間和導電零件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不小于1.5毫米。
12、不得拆卸蓄電池外電路設置的防止短路的保護裝置。
13、 拆裝后的礦燈,各處螺栓必須緊固,達到完好標準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衛(wèi)生,將用電設備斷開,材料、工具擺放整齊,并填寫好有關記錄。
第10篇 礦燈充電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干燥、潔凈的環(huán)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面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tǒng)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制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范圍為5~7v,內置充電控制器輸出電壓穩(wěn)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制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后,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xù)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xù)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huán)檔位,由“主光源開→關斷→輔光源開→關斷→主光源開”依次循環(huán)。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制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復。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于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御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面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御。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11篇 礦燈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安全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應堅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4、礦燈有下列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漏酸。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二、操作準備:
1、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2、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必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3、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4、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動工具。
三、操作程序:
1、在一般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 ? 關閉燈頭開關?? ?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 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 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 靜置2-4小時?調整液面高度,封蓋???????? 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 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 結束充電。
四、正常充電:
1、收回的礦燈應進行如下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夜、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是否正常。
2、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既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手柄將電壓保持在±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流。
第19條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未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連續(xù)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qū),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降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位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既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既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fā)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既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既將負極板侵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侵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電池槽內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這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在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級柱墊,最后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后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既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12篇 礦燈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適用于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fā)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fā)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后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并聯(lián)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后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后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xù)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后,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xù)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后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后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后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 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 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后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 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并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xù)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后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制電解液,只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于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并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志、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huán)境衛(wèi)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