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機關檔案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關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提高機關檔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檔案安全保密制度
1、檔案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守則,要嚴守秘密,嚴防泄密、失密。
2、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檔案的查借閱手續(xù),借出的檔案要及時歸檔、核實。
3、檔案管理人員要增強保密觀念,經(jīng)常檢查設施安全保密情況;離開檔案室時,必須鎖好文件資料柜,關好門窗。
4、銷毀檔案要登記造冊,經(jīng)分管副局長簽字批準后方能進行,銷毀時要有監(jiān)銷人,并履行簽字手續(xù)。
5、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以防火災。
檔案保管制度
1、檔案室屬機要重地,外人不得隨便進入。
2、保持室內衛(wèi)生整潔,檔案分類排放、排列整齊。
3、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高溫、防強光等工作,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庫藏情況,對庫藏檔案和資料的保管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做到帳物相符。
5、未經(jīng)批準,任何人不準將檔案帶出庫房,更不準私自摘抄、外傳。
檔案利用制度
1、檔案管理人員應熟悉所藏檔案的情況,完善檔案檢索工具,及時準
確地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2、市水利局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查閱本部門形成的檔案。查(借)閱局會議記錄,必須經(jīng)局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查閱。查(借)閱局黨務資料,須經(jīng)局黨總支書記或局機關支部書記批準后方可查閱。
3、查閱檔案須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未履行登記手續(xù),檔案管理員可拒絕查閱。
4、外單位查閱本機關檔案,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并經(jīng)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批準后方可借閱。
5、查閱檔案時,嚴禁涂改、圈劃、抽換、批點、污損、拆卷或增刪檔案內容,不得吸煙。
6、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員要認真檢查清點檔案的完好狀況,及時記載檔案的利用情況。
立卷歸檔制度
1、凡是水利局機關從事各項業(yè)務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參考利用價值的各種內容、形式和載體的文書材料,均屬立卷歸檔范圍。任何科室和個人都無權扣壓和銷毀必須歸檔的文件材料。
2、歸檔時間。文書檔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會計檔案一般在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后移交給財務管理站保管。工程技術檔案一般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由水利科負責收集、整理后移交檔案室,集中管理。各科室聲像檔案要注意隨時歸檔備份,每年12月提供局檔案室存檔。
3、立卷歸檔的要求。歸檔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lián)系,區(qū)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扼要,目錄頁號編制準確,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局機關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歸檔應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準確、系統(tǒng),存檔時由檔案管理人員審查核定。
4、各業(yè)務科室向局檔案室移交的文檔要有清單,歸檔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xù),交接雙方及監(jiān)交負責人應分別在清單上簽字,以備查考。
第2篇 j建設機關檔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設綜合檔案是本單位的規(guī)劃、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房產(chǎn)管理所、環(huán)衛(wèi)處、行政辦等各科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它包括規(guī)劃選址、放線、建筑施工許可證發(fā)放、“兩書兩證”發(fā)放、財務憑證和黨務、政務和群團工作等方面的檔案。
2、建設綜合檔案實行統(tǒng)一管理原則。各科室新增檔案材料,由各科室兼職檔案員負責收集本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檔案室,進行鑒定、編號、歸檔,并按規(guī)范程序辦理移交手續(xù)。
3、檔案庫房必須具備衛(wèi)生的環(huán)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進行庫存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檔、卡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進行修補和復制,保證檔案的完整。
5、應根據(jù)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檔案分類編號辦法和保密規(guī)定,嚴格、科學、規(guī)范地進行檔案分類編號,確定保管期限和檔案鑒定工作。
6、借閱檔案資料要注意保護和保密,不得擅自復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抽換、損壞,必須保證檔案的整潔,不得丟失泄密,如發(fā)現(xiàn)丟失泄密現(xiàn)象,應按保密規(guī)定立即向相關部門或保密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7、檔案保密范圍:
①歷史檔案資料和編研材料中,涉及到領土歸屬、邊界勘定、民族關系的檔案資料;
②批量運輸檔案的時間、路線的保衛(wèi)方案;
③檔案庫的收藏檔案內容、數(shù)量以及保衛(wèi)方案、措施;
④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種工藝、技術決竅、秘方及涉及中外產(chǎn)權的內容;
8、檔案管理不得擅自擴散的范圍:
①未經(jīng)公布的檔案工作統(tǒng)計數(shù)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結論的干部調配、內部評議問題。
③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
9、對秘密檔案資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xù)。如需借閱須經(jīng)領導批準,并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不得檀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3篇 j機關單位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局檔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局《機關檔案工作業(yè)務建設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條 檔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yè)知識。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檔案工作各項制度,加強檔案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四條 對本局各部門的檔案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 維護本局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違反《檔案法》和違反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直至拒絕提供利用,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機關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條 機關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xù)后才能離開崗位。
第二章 檔案歸檔制度
第七條 凡是本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備考價值的文書、圖表、聲像、電子信息等各種門類的有價值的材料及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和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
第八條 歸檔立卷的文件資料及每份材料的頁數(shù)均應齊全、完整。
第九條 歸檔的文件必須做到問題單一、類型鮮明、年代不混、保管期準確。
第十條 會計檔案歸檔必須編制移交目錄,交接雙方按移交目錄清點后簽字。
第三章 檔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檔案庫房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庫房鑰匙應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要定時做好庫房內溫濕度記錄,庫房溫度保持14—240c之間,濕度保持在50—65%之間。
第十三條 庫房內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檔案庫房內不得堆放雜物。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建立全宗卷,積累和存儲本局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鑒定報告,交接憑證,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全宗介紹等材料。
第十五條 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保管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破損褪變的檔案要進行修裱、復制和其它技術處理。
第四章 檔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制度,查閱、借閱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嚴防丟失或泄密。
第十七條 查閱檔案,原則上在閱檔室。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借閱的,須經(jīng)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xù),按期收回。
第十八條 檔案人員不得泄露檔案內容,借閱檔案人員在借閱期間對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和擅自復制。
第十九條 外單位來本局查閱檔案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或身份證,經(jīng)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調閱。
第二十條 機密文件只能查閱,一律不得外借和復制。
第五章 檔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利用檔案必須愛護檔案材料,嚴禁在案卷上圈點、勾劃、裁剪等,確保檔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復制,須經(jīng)檔案人員審核,確認無誤后加蓋證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檔案借閱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星期,如果需要延期,應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檔案歸還時,檔案人員必須檢查案卷有否缺損,如果發(fā)現(xiàn)有損壞案卷現(xiàn)象,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把檔案占為已有。
第二十五條 對不遵守檔案利用制度的借閱人員,檔案人員有權拒絕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條 利用檔案必須填寫利用效果登記表,寫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
第六章 檔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局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對本局規(guī)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guī)定,定期向綜合檔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將檔案據(jù)為已有,也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九條 綜合檔案室保管的檔案是現(xiàn)行檔案,主要供本系統(tǒng)及有關單位使用,不屬于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執(zhí)行。
第三十條綜合檔案室做到辦公、閱覽、庫房三分開。
第三十一條庫房內設密集架,配備空調、消防器材等設備,積極做好“八防”工作,杜絕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離開檔案室時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第七章 檔案統(tǒng)計、鑒定、移交和銷毀制度
第三十三條 凡按規(guī)定接收進庫的檔案、資料都必須及時登記入冊,以作統(tǒng)計入庫數(shù)據(jù)。
第三十四條 建立檔案、資料、設備等實物統(tǒng)計臺帳,做到記錄正確,帳物相符。
第三十五條 在各科室檔案進檔案室前,要對準備移交的檔案進行鑒定、審查,對保管期限、密級確定不準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定,剔除無保存價值的材料,確保檔案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銷毀文件必須慎重,對鑒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暫存一段時間,確實沒有必要保存時,才予銷毀。
第三十八條 凡需銷毀的文件,要編造清冊,寫出書面報告,說明銷毀理由,經(jīng)本局領導審查后才能銷毀,銷毀文件時由兩人監(jiān)督,并在銷毀上注明銷毀日期、地點,銷毀人要簽名、蓋章。
第八章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檔案是指本局各部門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jīng)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憑證。
第四十條 會計檔案是本局的重要檔案之一,應由機關綜合檔案室集中統(tǒng)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局各部門應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會計檔案,把歸檔工作列入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明確專人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會計檔案當年立卷,由所屬部門保管一年后,向綜合檔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條 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不得自行拆封,對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由原所屬部門和經(jīng)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四十四條 檔案室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zhí)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檔案室對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報單位領導批準,但不得拆散原卷冊,并限期歸還。
第四十六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檔案室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檔案所屬部門共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jīng)本局領導批準后銷毀。
第四十七條 在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人員和所屬部門共同派人監(jiān)督,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時嚴格把關,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
第4篇 機關單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局檔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局《機關檔案工作業(yè)務建設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條 檔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yè)知識。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檔案工作各項制度,加強檔案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四條 對本局各部門的檔案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 維護本局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違反《檔案法》和違反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直至拒絕提供利用,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機關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條 機關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xù)后才能離開崗位。
第二章 檔案歸檔制度
第七條 凡是本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備考價值的文書、圖表、聲像、電子信息等各種門類的有價值的材料及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和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
第八條 歸檔立卷的文件資料及每份材料的頁數(shù)均應齊全、完整。
第九條 歸檔的文件必須做到問題單一、類型鮮明、年代不混、保管期準確。
第十條 會計檔案歸檔必須編制移交目錄,交接雙方按移交目錄清點后簽字。
第三章 檔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檔案庫房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庫房鑰匙應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要定時做好庫房內溫濕度記錄,庫房溫度保持14―240c之間,濕度保持在50―65%之間。
第十三條 庫房內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檔案庫房內不得堆放雜物。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建立全宗卷,積累和存儲本局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鑒定報告,交接憑證,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全宗介紹等材料。
第十五條 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保管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破損褪變的檔案要進行修裱、復制和其它技術處理。
第四章 檔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制度,查閱、借閱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嚴防丟失或泄密。
第十七條 查閱檔案,原則上在閱檔室。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借閱的,須經(jīng)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xù),按期收回。
第十八條 檔案人員不得泄露檔案內容,借閱檔案人員在借閱期間對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和擅自復制。
第十九條 外單位來本局查閱檔案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或身份證,經(jīng)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調閱。
第二十條 機密文件只能查閱,一律不得外借和復制。
第五章 檔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利用檔案必須愛護檔案材料,嚴禁在案卷上圈點、勾劃、裁剪等,確保檔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復制,須經(jīng)檔案人員審核,確認無誤后加蓋證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檔案借閱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星期,如果需要延期,應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檔案歸還時,檔案人員必須檢查案卷有否缺損,如果發(fā)現(xiàn)有損壞案卷現(xiàn)象,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把檔案占為已有。
第二十五條 對不遵守檔案利用制度的借閱人員,檔案人員有權拒絕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條 利用檔案必須填寫利用效果登記表,寫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
第六章 檔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局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對本局規(guī)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guī)定,定期向綜合檔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將檔案據(jù)為已有,也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九條 綜合檔案室保管的檔案是現(xiàn)行檔案,主要供本系統(tǒng)及有關單位使用,不屬于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執(zhí)行。
第三十條綜合檔案室做到辦公、閱覽、庫房三分開。
第三十一條庫房內設密集架,配備空調、消防器材等設備,積極做好“八防”工作,杜絕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離開檔案室時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第七章 檔案統(tǒng)計、鑒定、移交和銷毀制度
第三十三條 凡按規(guī)定接收進庫的檔案、資料都必須及時登記入冊,以作統(tǒng)計入庫數(shù)據(jù)。
第三十四條 建立檔案、資料、設備等實物統(tǒng)計臺帳,做到記錄正確,帳物相符。
第三十五條 在各科室檔案進檔案室前,要對準備移交的檔案進行鑒定、審查,對保管期限、密級確定不準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定,剔除無保存價值的材料,確保檔案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銷毀文件必須慎重,對鑒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暫存一段時間,確實沒有必要保存時,才予銷毀。
第三十八條 凡需銷毀的文件,要編造清冊,寫出書面報告,說明銷毀理由,經(jīng)本局領導審查后才能銷毀,銷毀文件時由兩人監(jiān)督,并在銷毀上注明銷毀日期、地點,銷毀人要簽名、蓋章。
第八章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檔案是指本局各部門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jīng)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憑證。
第四十條 會計檔案是本局的重要檔案之一,應由機關綜合檔案室集中統(tǒng)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局各部門應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會計檔案,把歸檔工作列入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明確專人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會計檔案當年立卷,由所屬部門保管一年后,向綜合檔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條 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不得自行拆封,對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由原所屬部門和經(jīng)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四十四條 檔案室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zhí)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檔案室對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報單位領導批準,但不得拆散原卷冊,并限期歸還。
第四十六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檔案室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檔案所屬部門共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jīng)本局領導批準后銷毀。
第四十七條 在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人員和所屬部門共同派人監(jiān)督,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時嚴格把關,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
第5篇 h機關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局檔案庫房管理,確保庫存檔案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自治區(qū)檔案工作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檔案庫房是保存檔案的重要場所,由局辦公室負責管理。除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能隨意進入檔案庫房,如工作確實需要,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陪同進出。
二、檔案進出庫房,要履行登記手續(xù),包括檔案收進入庫,庫存檔案調出室外及日常的調閱、歸還。
三、做好庫房的防蟲、防蛀、防霉和防鼠工作。新接收入庫的檔案要嚴格檢查,對有蟲蛀、發(fā)霉及其它問題的檔案須經(jīng)技術處理后方可入庫。
四、庫房內安置溫濕度計,每天定時測記。庫房的溫度控制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控制在45-60%之間。超出標準范圍時,要及時采取自然通風或機械除濕、降溫等措施進行調控。
五、定期清點庫存案卷,核實帳、物是否相符,發(fā)現(xiàn)案卷短缺或長期借出未歸還的,及時追查。
六、定期檢查用電設備和消防設施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修或更新。
七、庫房內應保持整潔,定期清掃,不得堆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庫房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庫房無人時,除必須持續(xù)工作的保溫、保濕、消防、防盜等電子設備外,應關閉用電設備,鎖緊門窗。上下班要檢查門窗,注意防盜。
九、出現(xiàn)火災、洪澇災害、突發(fā)性群體事件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危及檔案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同時向主管領導報告,開展搶險、轉移等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