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建筑管理規(guī)范
危險房屋建筑的鑒定與管理
--危險房屋建筑的管理
對房屋建筑的鑒定,要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為了避免把非危險房屋建筑誤定位為危險房屋建筑,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損失,危險房屋建筑的鑒定應由專業(yè)技術鑒定人員執(zhí)行。
鑒定程序
1.受理危險房屋建筑鑒定的申請。
2.進行初始調查,弄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3.進行現(xiàn)場勘查和測試,記錄各種構件損壞狀況和數(shù)據(jù)。
4.進行檢測和計算,整理好技術資料。
5.做出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給出處理建議。
6.頒發(fā)鑒定文書。
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遵循以下處理方式
1.在進行一系列安全技術措施后,還能短期使用,就采取邊觀察邊使用的方式。
2.經過適當技術措施改進后,無安全隱患的房屋可以繼續(xù)使用。
3.失去修繕價值,并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建筑短期內不便拆除的就將其空出,停止使用。
4.失去修繕價值并威脅到周邊房屋建筑的危險房屋建筑,就立即拆除。
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應做到專業(yè)技術配套,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危險房屋建筑的管理
1.房屋建筑的持有人要定期對其房屋實行安全觀察并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房屋建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2.房屋建筑持有人對危險房屋建筑能解除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解除;對無法解除危險因素的,要采取適當?shù)陌踩胧?/p>
3.房屋建筑持有人對經過鑒定的危險房屋,要依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進行修繕或加固措施;否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或指定相關部門進行代修,費用由房屋建筑持有人負責承擔。
4.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房屋建筑持有人所進行的搶險解危的各項手續(xù),杜絕因時間延誤發(fā)生事故。
5.房屋建筑持有人因經濟困難對危險房屋建筑治理無力時,相關部門可對其實行借貸。
6.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建筑并需要拆除或重建時,相關部門應適當予以政策上的優(yōu)惠。
7.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
附1:《危險房屋鑒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