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與技術規(guī)范,并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臨建設施、安全疏散、臨時消防設施、作業(yè)防火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進行總體規(guī)劃,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第四條
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護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網。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制度
第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明確一名以上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項目安全員擔任),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訂并落實以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或制度: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四)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五)施工現場動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管理辦法;
(七)施工現場臨時配電及用電管理辦法;
(八)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九)施工現場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十)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辦法。
第三章施工現場平面布局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宜設置2個或2個以上出入口,滿足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現場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在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huán)形道路或回車場地。
施工現場周邊道路能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出入口至少應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第八條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不宜布置在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場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第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種類、性質分別設專用存放庫房,并應設置在遠離火源、固定動火作業(yè)場、疏散通道及人員和建筑物相對集中的避風處。
第十條
宿舍、鍋爐房和食物制作間不應設置于在建工程內??扇?、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禁止布置在高壓線下。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臨建設施功能區(qū)宜相對獨立布置。臨建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能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要求。
第十二條
臨建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
臨建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m)
名稱
臨建設施
辦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間、鍋爐房
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
可燃材料庫房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
易燃、易爆物品庫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101010高度大于24m
15101515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四條
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接近在建工程、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區(qū)的要求;
(二)消防車道的凈寬和凈空高度分別不應小于4m;
(三)消防車道宜設置成環(huán)形,如設置環(huán)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車場;
(四)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志。
第十五條
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疏散通道及出口。
臨時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結構已完的水平結構、建筑樓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難燃材料制作的其他臨時疏散設施。對于房屋建筑,作業(yè)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疏散通道的側面如為臨空面,必須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護欄桿。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設置大門,如確需設置大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打開,且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第四章臨時消防設施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設施。
施工現場宜采用已施工完畢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永久性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保持同步,但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受施工條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施工或無法正常使用時,應落實有效容積能滿足火災延續(xù)時間1h室內消防用水量要求的臨時消防水源,并根據施工進度同步敷設消防供水管道,每2層設置1只消防卷盤。
臨時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臨時消防水池。當臨時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管網壓力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場所;
(二)動火作業(yè)場所;
(三)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房等設備用房;
(四)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第十八條
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的可能火災類型相匹配;每個部位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第十九條
臨時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和夜間照明;對于無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應增設人工照明設施,無天然采光的場所及高度超過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應配備應急電源。
第五章
電氣線路及明火作業(yè)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施工現場的動力和照明線路必須分開設置,配電線路及電氣設備應設置過載保護裝置;
(二)嚴禁使用陳舊老化、破損、線芯裸露的導線;
(三)當采用暗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其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或封閉式阻燃線槽。
(四)嚴禁不按操作規(guī)程和要求敷設或連接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作業(yè)安排時,宜將明火作業(yè)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yè)之前。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明火作業(yè)。
采用可燃保溫、防水材料進行保溫、防水施工時,應組織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時隱蔽,嚴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溫、防水材料上直接進行動火作業(yè)。
室內使用油漆、有機溶劑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資,應保持室內良好通風,嚴禁明火作業(yè)和吸煙。
施工現場調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險作業(yè)應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動火單位和人員應按照施工現場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內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時,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場所)應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域和其他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區(qū)域和其他區(qū)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狀況。檢查的重點部位為員工宿舍、廚房、臨時倉庫、堆場、變配電房等。
第二十四條
檢查的形式為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頻次和人員
(1)施工現場的防火巡查應保證每日不少于兩次,其重點應加強對員工宿舍的夜間巡查,應保證每晚不少于一次;對臨時消防水源、消防設施的巡查應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單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由施工現場安全員和設備維修人員具體實施。
2、防火巡查內容
(1)臨建設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間距。
(2)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是否布置在高壓線下;
(3)有無亂拉、亂設臨時電氣線路、增設大功率電器設備等違章用電的情況;
(4)有無使用明火照明、不規(guī)范使用蚊香、蠟燭或擅自使用煤油爐、液化氣灶等違章用火的情況;
(5)臨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臨時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6)臨時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整、被埋壓、圈占、遮擋;
(7)臨時消防水源儲水量是否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裝修工程施工現場作業(yè)層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9)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0)巡查人員應如實填寫巡查中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及處置情況;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均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存檔備查。
(二)防火檢查
1、防火檢查頻次和人員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至少每月組織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備維修人員等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施工現場的防火檢查;
(2)工程施工單位所屬各部門或區(qū)段負責人應至少每周組織本部門或區(qū)段員工對責任區(qū)域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2、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2)施工現場用火作業(yè)、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qū)等區(qū)域的劃分情況,是否有明顯的區(qū)分標志;
(3)是否違章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4)對固定或臨時消防設施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和全面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查,確保完整好用;
(6)各部門或區(qū)段每日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值班情況和記錄情況;
(7)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8)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9)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10)防火檢查應如實填寫相應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加強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本施工現場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負責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二)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單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七章火災撲救和宣傳培訓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配齊必備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編制初起火災處置應急預案,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定期組織演練,全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符合施工現場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按照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后,發(fā)現火災的人員應立即呼救并報“119”火警,通知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進行初期處置。
第二十九條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義務消防隊應在3分鐘內形成應急戰(zhàn)斗力量,按照預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關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通訊聯絡,向單位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根據火災情況,使用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向火場有關人員提供防護裝備,救護、轉移傷員。
(四)警戒火場險情,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護火場秩序,接應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當熟悉疏散逃生路線以及引導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發(fā)生火災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疏散:
(一)施工現場宿舍區(qū)發(fā)生火災時應指定一至兩名員工作為疏散引導員,負責組織火場人員有序疏散。
(二)火災發(fā)生后,疏散引導員應當立即通過擴音器或喊話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火場人員逃生。
(三)火災無法控制時,工程施工單位火場指揮員應當命令所有參加火災處置人員撤離。
第三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利用工程進場前、節(jié)假日等重點環(huán)節(jié)和重要時段,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一)工程施工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使每名員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規(guī);掌握施工現場、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臨建設施,是指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并隨施工進度建造或拆除的辦公、生活、生產用非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臨時消防設施,是指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過程中初起火災的器材、設備和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
(三)臨時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難燃材料制作,供人員在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安全撤離危險區(qū)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路徑,如走道、樓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