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校財務管理規(guī)定
職業(yè)學校財務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建立財務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發(fā)揮財務工作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規(guī)定。
一、工作原則
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對學校各種資金的使用,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過記賬、算賬、報賬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完善財務規(guī)章制度,堵塞漏洞,嚴格監(jiān)督資金的有效使用。
二、收入管理
學校財務處管理以下各項資金:
(一)上級撥入的事業(yè)經費、專項撥款、基本建設撥款。
(二)上級撥入的預算外資金。
(三)學校開辦各類培訓班的培訓費收入。
(四)學校各種物資、設備的賠償、折舊、租賃、出售等項收入。
(五)學生學雜費收入。
(六)各種捐贈款項收入。
(七)其它雜項收入等。
財務處對事業(yè)費、基建經費和學校預算外收入應分開管理,嚴禁將預算內經費轉入預算外使用。
財務處對于預算收入資金,于每年5月和11月將預算內經費墊支的款項調撥歸還給預算內以后,再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分成,并將經費調撥與分成情況報主管校長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計劃管理
(一)學校各處室、專業(yè)部應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財務室提供下年度各部門預計需要的設備和主要項目費用的開支計劃,由財務處據此做出下年度預算,經主管校長審核。
(二)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當年經費包干數,結合各處室、專業(yè)部具體情況,安排各處室、專業(yè)部當年經費包干數,并下達給各處室、專業(yè)部。
(三)各處室、專業(yè)部根據學校下達經費,列出具體用款計劃報財務部門,在經費使用中應堅持嚴格按計劃用款、專款專用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學校審計部門的審計,若確需要更改項目,須經相關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四)各處室、專業(yè)部不按規(guī)定報送用款計劃,財務計劃不保證資金供應,影響工作,責任自負。
四、開支、報賬審批程序
(一)經費開支審批程序
1.預算內審批
經手人――部門負責人意見(專業(yè)部,行政部總務處、教學處、學生處等職能部門)――資金審核[行政部主管財務副部長(副主任)]――分管業(yè)務副校長審批――分管財務副校長審批(5000元以內)――校長審批――行政部實施意見。
2.預算外審批
經手人――部門負責人意見(專業(yè)部,行政部總務處、教學處、學生處等職能部門)――資金審核[行政部主管財務副部長(副主任)]――分管業(yè)務副校長審批――分管財務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10000元以下)――校長辦公會審批(10000元以上)――行政部實施意見。
(二)報賬審批程序
經手人――驗收證明人――審核[行政部主管財務副部長(副主任)]――復核(分管財務副校長)――審批(校長)。
有關說明:
1.購物和維修的申報,部門負責人意見交行政部總務處,其它的審批程序由行政部總務處按程序報審。
2.教師外出學習培訓的申報,部門負責人意見由行政部教科所核實后,其它的審批程序由行政部教科所按程序報審。
3.就餐接待的申報,經行政部主管財務副部長(副主任)作資金審核后,按程序報審。
4.報賬程序中經手人、驗收證明人簽名后,送行政部主管財務副部長(副主任)審核后按程序報批。窗體底端
五、內部牽制
(一)登記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核對銀行賬的職務相分離?,F(xiàn)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不能由一個人同時辦理付款和記賬。
(二)財務支票、財政收據、財務印章、網銀password的保管與使用,其職務各自分離、各負其責。由會計人員開具票據,出納人員辦理收取賬款業(yè)務。
(三)定期盤點庫存并與賬面核對,按月實行對賬單與賬面核對,會計記賬人員與銀行發(fā)生額與出納人員賬務進行三方賬賬核對,并嚴控現(xiàn)金使用范圍,不屬于現(xiàn)金開支范圍的業(yè)務須通過銀行結算。
(四)各項收入統(tǒng)一管理與核算,實行票款分離。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坐支現(xiàn)金,嚴禁隱瞞挪用資金或設置賬外賬。
(五)費用開支必須經過申請、審批手續(xù)。定期進行費用開支分析,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六)工資津貼的發(fā)放,由核算人員編表計算,會計人員復核、領導審批等,出納人員辦理分發(fā)工資事項,記賬人員登記入賬,各負其責。
(七)單位各項財產、物資的采購,應由采購人員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xù)辦理采購,并履行報賬手續(xù)、辦理入庫、保管人員驗收、雙方登記入庫。發(fā)出時按照領用登記制度落實領用手續(xù),保管發(fā)放并按類別登記入賬。
(八)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場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及教代會討論決定。
六、內部稽核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審核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是否獨立執(zhí)行,不得調劑使用。
(二)審核預算內部經費計劃指標,收支兩條線預算外用款計劃指標有關項目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各項計劃指標是否互相鏈接等。審核之后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與預算。
(三)審核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對審核中發(fā)現(xiàn)的錯誤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四)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它會計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x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五)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不符時,應查明賬實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進的措施。
(六)定期審核財務收支。定期組織人員對學校財務實行經濟監(jiān)督,定期執(zhí)行教育系統(tǒng)內的財務審計,定期執(zhí)行財政局、審計局及對本校年度部門預算審計。
七、會計核算方法
(一)核算一般要求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2.凡是款項的收付,財物的收發(fā),往來款的結算,基金增減,收入、支出、利潤的計算等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以實際發(fā)生為依據,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
4.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6.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7.使用的會計軟件及生成的會計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guī)定。
8.一切會計材料(包括軟件材料)應建立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會計記錄的文字使用中文。
(二)憑證和賬簿
1.會計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原始憑證出現(xiàn)錯誤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法處理。原始憑證內容應項目齊合。機制的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材料編制,做到科目正確、數字無誤,并有相關人員的簽字或蓋章。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記賬憑證按分類、編碼排列及裝訂,并簽名填齊有關項目。
3.根據《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
4.用計算機打印的賬簿,必須連續(xù)編號,審核裝訂成冊,并按訂本式賬本啟用要求,填齊有關項目。
5.現(xiàn)金、銀行日記出納采用訂本式,必須逐日結出余額,按規(guī)定登記,并按月匯總,年度結轉,更換賬本。
6.定期進行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每月結賬一次。
(三)財務報表
1.每月根據《事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會計報表。但單位內部使用財務報告的格式可以自行規(guī)定。
2.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3.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注及說明,定期對外報送財務報表。封面、公章及簽字齊全。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表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如發(fā)現(xiàn)對外報表有錯誤,應及時辦理更正手續(xù)。錯誤較多應重新編報。
八、 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yè)材料、記錄和反映經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以及附注文字說明,還有其它憑證和會計賬簿。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其中憑證類15年,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簿、會計移交清冊15年,但現(xiàn)金、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月度財務報表3年,但年度財務報表、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屬于永久性。
(三)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務室按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務室保管一年,期滿以后,應當由財務室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
(四)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校長批準,可提供查閱或復制,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嚴禁涂畫、拆封和抽換。
(五)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室會同財務室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校長簽署意見后,在監(jiān)銷人的清點核對下,才能銷毀;并在清冊上簽字蓋章,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校長。
本規(guī)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行,由**市zz職業(yè)技術學校行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