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吊具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吊掛、捆綁鋼絲繩、吊鏈、纖維繩及鋼鐵水包、渣罐耳軸的安全使用,檢查、維修管理,避免設(shè)備和人身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chǎn),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吊掛、捆綁用的鋼絲繩吊索
1、鋼絲繩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連接方法的鋼絲繩應滿足下列要求:
a、插接連接強度應不小于該繩最小破斷拉力的79%;
b、插接連接鋼絲繩扣,插接長度不應小于繩徑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
c、插接繩股應拉緊,凸出部分應光滑平整。
2、采用繩卡連接方法應滿足表內(nèi)要求:
鋼絲繩直徑mm
7-16
19-27
28-37
38-45
繩卡數(shù)量(個)
3
4-5
5
6
繩卡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不應小于150mm。
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擰緊到鋼絲繩壓扁1/3左右。
第三條鋼絲繩吊索,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維修、更換或報廢:
a、無規(guī)則分布損壞:在6倍鋼絲繩直徑的長度范圍內(nèi),可見斷絲總數(shù)超過鋼絲繩中鋼絲總數(shù)的5%;
b、鋼絲繩局部可見斷絲損壞;有三根以上的斷絲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現(xiàn)集中斷絲,或斷絲集中在插接處附近,插接連接繩股中;
d、鋼絲繩嚴重磨損:在任何位置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0%;
e、鋼絲繩嚴重銹蝕:柔性降低,表面明顯粗糙,在銹蝕部位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3%;
f、因打結(jié)、扭曲、擠壓造成的鋼絲繩畸變、壓破、芯損壞或鋼絲繩壓扁超過原公稱直徑的20%;
g、鋼絲繩熱損壞:由于帶電燃弧引起的鋼絲繩燒熔,熔融金屬液浸燙,或長時間暴露于高溫環(huán)境中引起的強度下降;
h、插接處嚴重擠壓、磨損或插接連接部分滑出。
第四條吊鏈的采購廠家必須有國家允許的生產(chǎn)許可證,并有出廠合格證書。
第五條吊鏈的使用單位要有固定存放地點,或箱柜,擺放整齊,并標出規(guī)格、長度,允許起重量,或者在吊鏈上掛出允許起重量的標牌。
第六條吊鏈的安全檢查。使用者在使用前應對鏈條進行仔細的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使用。單位應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檢查。
第七條吊鏈的報廢。焊接環(huán)形鏈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鏈條發(fā)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
c、鏈環(huán)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
第八條鏈條報廢的回收。使用的鏈條當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立即交到物管處廢鋼場,進行切割處理。
第九條鏈條的修復
當檢查中的鏈條未達到報廢標準,局部鏈環(huán)開焊、損壞,允許焊接修復,但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a、需要焊接的鏈條由使用單位辦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廠,由201分廠固定兩名焊工技師擔任焊接。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焊接;
b、鏈條焊接后應進行局部回火處理,以消除焊接應力;
c、201分廠編制焊接工藝后,通知計財處作工時定額;
d、由使用單位作負荷試驗,試驗方法為:用其允許承載能力的2倍,懸吊10分鐘,并通知計量理化處用磁粉或滲透法探傷檢查;
e、進行負荷試驗時,使用單位應到安監(jiān)處辦理《吊具維修試驗記錄表》手續(xù),各方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用于吊物的纖維繩、麻繩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更新報廢:
a、繩被切割、斷股、嚴重磨損,繩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繩表面纖維嚴重磨損,局部繩徑變細或任何一繩股磨損超過原直徑的30%;
c、嚴重折彎或扭曲;
d、繩索發(fā)霉變質(zhì),酸堿燒傷,熱熔化或燒焦;
e、插接處破損,繩股拉出,索眼損壞;
f、已報廢的繩索不得修補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鋼鐵水包、龍門架、渣罐耳軸、耳環(huán)的安全檢查:
耳軸、耳環(huán)應每季度進行一次無損探傷檢驗,并有檢驗報告和記錄。
第十二條耳軸、耳環(huán)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耳軸、耳環(huán)裂紋或根部焊口裂紋開焊;
b、耳軸、耳環(huán)變形或磨損量≥8%。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