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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3-10-14 09:55:06 查看人數:91

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jiān)理等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簡稱安監(jiān)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guī)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jiān)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jiān)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jiān)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jiān)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fā)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渡钲谑惺┕て鹬貦C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jiān)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guī)定的,辦理登記手續(xù);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xié)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yè)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yè)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yè)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jiān)督,安裝、拆卸區(qū)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qū),由專人進行監(jiān)護。

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jiān)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jié)、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jiān)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jiān)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xié)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guī)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yè)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fā)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jiān)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jiān)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jiān)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xù)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yǎng)、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計劃、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xié)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xié)調或組織協(xié)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xié)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jiān)理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jiān)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jiān)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jiān)理,發(fā)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jiān)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jiān)督,并由項目總監(jiān)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yǎng)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理職責,發(fā)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guī)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jiān)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qū)安監(jiān)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jiān)機構。市安監(jiān)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fā)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jiān)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xù)的,安監(jiān)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jiān)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jiān)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實施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jiān)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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