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鐵礦項目部采、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1.1條:為保障太鋼袁家村鐵礦采剝工程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據(jù)《安全生產法》、《勞動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1.2條:各級必須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各種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3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三不生產”,即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第1.4條:經(jīng)常進行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即定責任人、定時間、定措施的原則整改,整改完畢后通知安全員驗收。
第1.5條:定期、不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
第1.6條:對各類事故均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即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沒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章 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規(guī)定
第2.1條:施工作業(yè)人員認真貫徹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全面抵制“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
第2.2條:施工人員必須熟知和嚴格遵守、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防護措施。除按規(guī)定進行崗前培訓外,必須堅持工前交待、工中檢查、工后總結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條:凡參加施工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耳聾、色盲,必須經(jīng)安全教育培訓,并經(jīng)安全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
第2.4條:工作中切實保證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傷害”即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傷害。
第2.5條:機械、車輛駕駛員和電、氣焊及電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專業(yè)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2.6條:施工人員禁止在懸崖、陡坎、溝、槽、坑等危險部位坡頂、坡底處走行、乘涼、停留、坐臥、休息。
第2.7條:禁止酒后上崗作業(yè)和進入施工現(xiàn)場。
第2.8條:機械、車輛運行過程中,禁止吸煙、戴耳機聽音樂和接、打電話。
第三章 進場機械車輛安全規(guī)定
第3.1條: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所有機械車輛必須保證制動系統(tǒng)、照明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防火系統(tǒng)齊全有效,否則禁止使用。
第3.2條:施工現(xiàn)場臨時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機械車輛,距臺階或邊坡坡底線15米以外,距臺階或邊坡坡頂線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響其他設備作業(yè),又要確保安全。
第3.3條:所有機械車輛加油時,嚴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必須聽從加油員的指揮,必須熄火加油,禁止吸煙、明火、打手機,加完油后立即離開。用流動式加油車加油時,不準設備接近加油車,應由加油車靠近設備加油,加油車離開后設備方可起步。
第3.4條: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作業(yè)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
第3.5條:運行前檢查機械、車輛周圍和下部是否有人員、設備或障礙物。
第3.6條:在啟機后,應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確認沒有問題后,試運行,無異常后,進行正常施工作業(yè)。
第3.7條:強化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禁止帶病運行。
第3.8條:自卸運輸車輛前輪胎必須使用新輪胎,禁止使用舊輪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鏟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第4.1條:鏟裝現(xiàn)場必須做到工作面整潔,挖掘機不準三支點作業(yè),即必須保證履帶處于平整地面,保證驅動輪、引導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條:挖掘機鏟裝未爆破的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條:兩臺以上挖掘機在同一臺階同時作業(yè),間距應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米。
第4.4條:挖掘機引導汽車就位裝車地點必須是汽車尾部正對臨空面,汽車駕駛室距臨空面坡底線的距離至少5米。
第4.5條:鏟裝作業(yè)必須采用自上而下順層開挖的方法,禁止掏底開挖,工作面不準留有傘檐。
第4.6條:鏟裝操作中時刻注意工作面的變化,發(fā)現(xiàn)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第4.7條:在采掘設備回轉半徑范圍內,嚴禁人員、車輛停留或通過。鏟裝時鏟斗禁止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越過,車就位停穩(wěn)后方可裝車。
第4.8條:鏟裝第一斗不準裝大塊,不準高吊鏟斗裝車,卸料時鏟斗底離廂斗底板不得超過50厘米,鏟斗不準磕碰車幫和廂斗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運輸車護板上,禁止偏裝和超裝。
第4.9條:裝入車廂斗內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方準發(fā)出運輸車駛離信號。不能裝車的大塊應單獨存放,即不能影響挖掘機回轉又不影響汽車運行。
第4.10條:不準用鏟斗強行挖掘爆破后未解體的巖石。不準用鏟斗砸大塊、橫掃大塊。遇到硬巖時,不準強行用斗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斗齒挖掘。
第4.11條:上、下臺階同時作業(yè)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yè)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臺階正常作業(yè)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條:挖掘機應在作業(yè)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輪應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