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公司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加強沿線施工、機動車輛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凡在本鋼廠區(qū)內(包括主廠區(qū)和礦業(yè)公司)的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和在鐵路限界內施工的單位、機動車輛、行人進行可能危害鐵路行車安全或可能受鐵路行車危害的所有活動,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3.術語和定義
3.1路外事故:凡在鐵路行車中,發(fā)生機車車輛撞軋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以外的行人或與其他車輛碰撞等,均為路外事故。
3.2行車事故: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成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傷亡、設備損壞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為行車事故。
3.3鐵路道口: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4人行過道: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人行過道不得通過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安監(jiān)部是鐵路運輸安全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行車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設備設施管理等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負責組織鐵路安全專項檢查;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負責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鋼道口辦)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鐵路運輸的組織部門,負責在行車組織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4.3發(fā)展戰(zhàn)略部是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主管部門,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4.4設備部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設計、施工、驗收時達到國家及行業(yè)標準;負責已投產的鐵路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的管理工作。
4.5保衛(wèi)部負責鐵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監(jiān)部、制造部、設備部、保衛(wèi)部聯合成立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鋼道口委),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造、移設、拆除鐵路道口的審批、驗收。道口委下設道口辦,本鋼道口辦設在安監(jiān)部。
4.7鐵路運輸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負責鐵路設備設施、安全標志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負責在行車以及組織過程中保證安全;負責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教育,負責對機車駕駛員進行考核,并發(fā)放上崗證書;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有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鋼道口委的領導下進行負責鐵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關單位負責自行管轄鐵路線路、道口、人行過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不影響正常的鐵路行車;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員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車輛進入本鋼的安全告知;負責教育職工遵守鐵路相關法規(guī)和本鋼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5.管理要求
5.1綜合管理
5.1.1鐵路運輸單位應建立、健全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鐵路及道口檔案;建立應急預案;應根據各站段所技術設備和作業(yè)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站細和安細等。
5.1.2鐵路運輸單位要加強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對人員的按章操作情況進行檢查。機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5.1.3實行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設、拆除永久性鐵路道口必須向本鋼道口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將道口平面圖、設備設施清單報道口委備案。道口必須經本鋼道口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過道和臨時性道口由鐵路運輸單位道口委組織審批、驗收。
5.1.4新建、改造、移設道口或人行過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應設在了望條件好的地點,道口視距應符合《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b.不應設置在站場、道岔區(qū)和調車作業(yè)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各應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
5.1.5嚴禁隨意增設道口,發(fā)現私設道口時,道口委有權責令拆除,并追究相關責任。
5.1.6臨時性道口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監(jiān)護,并負責在使用結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設備設施管理
5.2.1鐵路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5.2.2各單位建筑物、介質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應符合鐵路限界的規(guī)定,不得侵入鐵路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現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的應拆除,確實無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護措施,并在侵限處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5.2.3廠房、庫房內有鐵路線路的,其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鐵水罐、魚雷罐、渣罐等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廠房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貨場堆放的貨物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線的紅渣高度應低于鐵路線路700mm。
5.2.4各單位裝載貨物不得超限、超載、端重、偏重,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關好車門、車窗、安全檔等,不得刮車埋道,各類施工器械必須在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上設置,大型物件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鐵路彎道內側、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F有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鐵路運輸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剪、砍伐。
5.2.6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應根據《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燈光、信號、音響、標志等安全設施,并按照規(guī)定對有人看守道口進行看護。
5.2.7鐵路道口應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100m的范圍內設置司機鳴笛標志,特殊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2.8鐵路橋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線的道口,應在兩側設限界架和限高標志,其凈高為4.5m。
5.3鐵路運輸管理
5.3.1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
b.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c.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d.值乘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e.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f.道口嚴禁停放機車、車輛;
g.在規(guī)定的地點執(zhí)行一度停車。
5.3.2 調車作業(yè)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調車人員及參與調車的相關人員作業(yè)時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行車的地點;
b.調車前,應確認貨物的裝載狀態(tài),超限、超載、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沒有固定等情況在沒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調運;
c.車下行走時,應隨時注意了望確認,不得妨礙鄰線機車運行;
d.在運行中,調車員應站穩(wěn)把牢。在平板車邊端等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5.3.3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上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不得超過10km/h;
d.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實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
5.3.4機車進入廠房,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無障礙后,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在廠房內作業(yè)時,應特別注意吊車動態(tài),禁止在吊物下通過。機車車輛出廠房時,調車人員應在廠房外進行監(jiān)護,機車應鳴笛,按規(guī)定速度運行。
5.3.5列車運行的限制速度執(zhí)行下述規(guī)定:
a.運輸鐵水、鋼渣不得超過10km/h;
b.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不超過15km/h;
c.高爐下、翻渣線、出入廠房、倉庫不得超過5km/h;
d.其他特殊部位鐵路運輸單位應自行規(guī)定限制速度。
5.3.6 鐵水、鋼渣的運輸:
a.鐵水或鋼渣的液面與罐口邊沿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00mm;
b.在煉鋼廠、煉鐵廠配車時,調車人員應檢查車輛和線路狀況,對好罐位,并做好止輪措施;在渣線翻卸前三輛時,運輸部對好罐位并做好止輪措施后,應將機車摘鉤,躲避到安全區(qū)域;調運鐵水罐、魚雷罐、渣罐前,調車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線路有無障礙,并撤除止輪措施;
c.連掛和調運鐵水、鋼渣罐車時,禁止沖撞和猛力拖動;
d.鐵水、熱鋼渣罐車嚴禁在煤氣、氧氣等管道下停放。遇有煤氣作業(yè)時不得從在40米區(qū)域內運行或停放;
e.嚴禁機車穿越渣、鐵口,特殊情況由遙控機車代替作業(yè);
f.渣、鐵口鄰線通過車列時,出鐵翻板必須打向另一側。
5.3.7危險貨物的運輸:
a.非防爆型機車不得進入焦化廠等易燃、易爆區(qū)域。如需進入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增加隔離車;
b.連掛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車輛時,起動要平穩(wěn),防止沖撞和空轉。
5.3.8線路維修和線路占用的安全防護:
a.工務、電務部門進行檢修作業(yè)時,必須事先取得有關車站的同意,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
b.外單位在鐵路線路上或臨近線路兩側作業(yè)應事先得到鐵路運輸單位的批準,應當遵守鐵路施工安全規(guī)范,所用設備設施、器具、材料不得妨礙鐵路行車安全。在作業(yè)點兩側100m范圍內,白天應插紅色信號旗夜間用紅色燈或安排人員防護,特殊情況要在了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防護。大型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還應將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yè)方案通報鐵路運輸單位備案,鐵路運輸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jiān)督;
c.當汽車因與鐵路同時進行交叉裝卸作業(yè)需要占用線路時,執(zhí)行委托運輸單位負責制。需要禁止鐵路作業(yè)時,委托運輸單位應設置禁止鐵路運輸的標志牌,無標志時允許鐵路作業(yè);
d.各單位自管的鐵路線路必須由具備鐵路資質的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證線路完好;有自管機車的單位在進行運輸作業(yè)前必須經過鐵路運輸單位同意。
5.3.9道口員要執(zhí)行下列工作制度:
a.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護工作;
b.列車到來之前,要及時出場疏通道口,攔阻機動車輛和行人;
c.列車通過道口時,要按照規(guī)范接車,并注意機動車輛和行人的狀態(tài);
d.在道口遇有特殊情況來不及清障時,要迅速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并迎向列車顯示停車信號;
e.一旦發(fā)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處理事故;
f.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交接雙方共同檢查設備設施是否良好齊全,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登記簽字。
5.4機動車輛、行人管理
5.4.1進入本鋼廠區(qū)以及通過本鋼道口的車輛必須達到相應的安全技術條件,并經檢驗合格;運輸?;贰馄康能囕v要?;愤\輸資質,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有交通部門核發(fā)危化品運輸上崗資格證;接洽部門和單位應對此把好關,并向其告知本鋼的管理制度。
5.4.2禁止在非鐵路道口的鐵路線路上通過機動車輛,禁止機動車侵入鐵路限界,也不得在鋼軌外側2m以內與鐵路線路平行行駛。
5.4.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鐵路調度室、信號樓、站場等處。
5.4.4嚴禁無關人員在非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逗留,嚴禁鉆車、扒車、跳車。
5.4.5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a.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b.擾亂鐵路運輸調度、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c.毀壞鐵路線路設備設施、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志; ;
d.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e.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
5.4.6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車輛、行人通過有人道口時,要聽從道口員的指揮。道口關閉、音響發(fā)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員示意停車時,車輛、行人要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以外,嚴禁搶越道口;
b.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km/h;
c.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 必須減速慢行或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時,方準通行;
d.超限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經鐵路運輸單位的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通過;
e.通過鐵路橋梁下方道路和有直流線的鐵路道口前,應確認車輛貨廂沒有升起;
f.在距道口20m以內的道路上,不得超車或停留;
g.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5.4.7由于違反上述條款而造成事故,屬于受害人員自身或所屬單位原因。
6.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6.1.1發(fā)生事故后,按照《本鋼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鐵路線名或道口名)、相關單位;
b.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機車型號;
c.事故簡要經過;
d.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道路車輛的大致損壞情況;
e.特殊情況的救援請求。
6.1.2事故發(fā)生后,相關人員除了按照規(guī)定報告之外,還應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和可能危害行車安全的其他車站、道口。
6.1.3路外事故應報告溪鋼分局。
6.2事故救援
6.2.1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鐵路運輸單位可自行組織救援。性質嚴重,財產損失巨大或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如鐵水、鋼渣傾覆、?;沸孤┣闆r嚴重等,應立即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協調救援工作。
6.2.2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6.2.3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6.2.4救援時,對可能來車的方向,如車站、道口、臨近鐵路線路、道路進行安全防護;對各個方向電氣線路采取接地防護。
6.3事故調查、處理
6.3.1造成人員傷亡的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按照《本鋼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執(zhí)行。
6.3.2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行車事故由相關部門組織鐵路運輸單位調查、處理。
6.3.3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路外事故由溪鋼分局組織鐵路運輸單位調查、處理。
6.3.4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性質嚴重,財產損失巨大或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6.3.5由于鐵路運輸單位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損失的,鐵路運輸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或損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所屬單位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造成鐵路運輸單位人員、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7.附則
7.1本規(guī)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7.2其他未盡事宜,鐵路運輸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管理細則。
8.引用規(guī)范性文件
8.1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主席令第32號)
8.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8.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
8.4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3號)
8.5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道部令第29號)
8.6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經交(1986)161號)
8.7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gb6389-1997)
8.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gb4387-94)
8.9遼寧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
第2篇 某公司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基本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加強沿線施工、機動車輛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凡在本鋼廠區(qū)內(包括主廠區(qū)和礦業(yè)公司)的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和在鐵路限界內施工的單位、機動車輛、行人進行可能危害鐵路行車安全或可能受鐵路行車危害的所有活動,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3.術語和定義
3.1路外事故:凡在鐵路行車中,發(fā)生機車車輛撞軋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以外的行人或與其他車輛碰撞等,均為路外事故。
3.2行車事故: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成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傷亡、設備損壞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為行車事故。
3.3鐵路道口: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4人行過道: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人行過道不得通過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安監(jiān)部是鐵路運輸安全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行車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設備設施管理等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負責組織鐵路安全專項檢查;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負責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鋼道口辦)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鐵路運輸的組織部門,負責在行車組織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4.3發(fā)展戰(zhàn)略部是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主管部門,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4.4設備部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設計、施工、驗收時達到國家及行業(yè)標準;負責已投產的鐵路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的管理工作。
4.5保衛(wèi)部負責鐵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監(jiān)部、制造部、設備部、保衛(wèi)部聯合成立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鋼道口委),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造、移設、拆除鐵路道口的審批、驗收。道口委下設道口辦,本鋼道口辦設在安監(jiān)部。
4.7鐵路運輸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負責鐵路設備設施、安全標志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負責在行車以及組織過程中保證安全;負責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教育,負責對機車駕駛員進行考核,并發(fā)放上崗證書;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有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鋼道口委的領導下進行負責鐵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關單位負責自行管轄鐵路線路、道口、人行過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不影響正常的鐵路行車;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員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車輛進入本鋼的安全告知;負責教育職工遵守鐵路相關法規(guī)和本鋼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5.管理要求
5.1綜合管理
5.1.1鐵路運輸單位應建立、健全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鐵路及道口檔案;建立應急預案;應根據各站段所技術設備和作業(yè)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站細和安細等。
5.1.2鐵路運輸單位要加強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對人員的按章操作情況進行檢查。機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5.1.3實行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設、拆除永久性鐵路道口必須向本鋼道口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將道口平面圖、設備設施清單報道口委備案。道口必須經本鋼道口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過道和臨時性道口由鐵路運輸單位道口委組織審批、驗收。
5.1.4新建、改造、移設道口或人行過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應設在了望條件好的地點,道口視距應符合《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b.不應設置在站場、道岔區(qū)和調車作業(yè)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各應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
5.1.5嚴禁隨意增設道口,發(fā)現私設道口時,道口委有權責令拆除,并追究相關責任。
5.1.6臨時性道口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監(jiān)護,并負責在使用結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設備設施管理
5.2.1鐵路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5.2.2各單位建筑物、介質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應符合鐵路限界的規(guī)定,不得侵入鐵路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現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的應拆除,確實無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護措施,并在侵限處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5.2.3廠房、庫房內有鐵路線路的,其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鐵水罐、魚雷罐、渣罐等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廠房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貨場堆放的貨物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線的紅渣高度應低于鐵路線路700mm。
5.2.4各單位裝載貨物不得超限、超載、端重、偏重,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關好車門、車窗、安全檔等,不得刮車埋道,各類施工器械必須在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上設置,大型物件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鐵路彎道內側、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現有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鐵路運輸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剪、砍伐。
5.2.6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應根據《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燈光、信號、音響、標志等安全設施,并按照規(guī)定對有人看守道口進行看護。
5.2.7鐵路道口應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100m的范圍內設置司機鳴笛標志,特殊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2.8鐵路橋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線的道口,應在兩側設限界架和限高標志,其凈高為4.5m。
5.3鐵路運輸管理
5.3.1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
b.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c.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d.值乘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e.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f.道口嚴禁停放機車、車輛;
g.在規(guī)定的地點執(zhí)行一度停車。
5.3.2 調車作業(yè)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調車人員及參與調車的相關人員作業(yè)時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行車的地點;
b.調車前,應確認貨物的裝載狀態(tài),超限、超載、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沒有固定等情況在沒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調運;
c.車下行走時,應隨時注意了望確認,不得妨礙鄰線機車運行;
d.在運行中,調車員應站穩(wěn)把牢。在平板車邊端等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5.3.3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