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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4-30 17:00:27 查看人數:83

某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某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垦b置,吊籃運行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fā)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fā)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guī)定,隨時加油、養(yǎng)護,不能帶病作業(yè),發(fā)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第2篇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經驗

隨著工業(yè)的迅猛發(fā)展,起重機械產品的數量、種類、質量都有了長足發(fā)展。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科學地對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fā)揮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yè)水平,高效、優(yōu)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yè)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yè)經營持續(xù)發(fā)展,是企業(y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1 起重機械的選型及安裝與檢驗

1.1 選型

企業(yè)在選購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yè)的使用范圍、額定起重量、跨度、工作頻繁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與要求,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起重機制造企業(yè)。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guī)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yōu)良,安全裝置齊全的起重機械。起重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配置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檢查驗收記錄。

1.2 安裝與檢驗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yè)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的安裝資格和資質。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告知書,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該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工作的協調,為檢驗機構監(jiān)督檢驗人員查閱有關資料和進入現場檢查提供便利,配合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jiān)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 載荷試驗, 確認自檢合格后,由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 以后在使用中發(fā)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2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為加強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提高設備的利用率與完好率,強化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及檢測工作,必須有起重機械管理制度。起重機械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技術檔案、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等。

2.1 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yè)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相關內容,起重機械檔案一般包括:

(1)起重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合格證等文件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監(jiān)督檢驗證書、驗收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5)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能耗狀況記錄及節(jié)能改造技術資料。

現在很多企業(yè)缺少第(6)能耗狀況記錄及節(jié)能改造技術資料,企業(yè)應當引起重視。

2.2 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使作業(yè)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

(4)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

(5)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6)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3 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1條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起重機械是特種設備的一個大類。目前在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大多無制定救援預案,一旦設備出現重特大事故,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現場負責人員、具體操作人員都不知所措,得不到第一時間救援。這里特別強調的是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預案。在事故發(fā)生現場處理時做到科學、及時、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因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fā)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

3 起重機械安全運行管理

為保障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和正常運行,必須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程》、《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及《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等為準則,加強對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管理。做好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是起重設備管理的關鍵。

3.1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培訓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養(yǎng)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3.2 起重機械的定人、定機、定崗管理

起重機械的定人、定機、定崗管理制度可增強人員責任心和完善考核機制,將為提高管理效率起到明顯的成效。起重機械的定人、定機、定崗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每臺有人操作管理。

3.3起重機械周期檢查檢驗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檢驗維修保養(yǎng),并制訂一項周期檢查管理制度,一般應當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等計劃,對起重機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有異常情況隨時發(fā)現與及時整改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一般由操作司機負責作業(yè)的例行保養(yǎng)項目,應當進行清潔衛(wèi)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等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jiān)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一般由維修工人和操作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tài)、制動器、離合器、超載報警裝置等重要安全部件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建議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tài)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tài)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tài),檢查確定異?,F象的故障來源。

(4) 年檢 一般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牽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程度、金屬結構的焊縫進行檢測,特別是大噸位起重機的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要進行無損探傷檢測,通過安全裝置有效性及整機綜合性能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使用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關于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yǎng)、定期檢驗、安全規(guī)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zhí)行。

4.總結

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只有對起重機械進行科學管理, 才能保證起重機械的本質安全, 使起重機械發(fā)揮最佳經濟效益,促進企業(yè)經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第3篇 論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解中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節(jié)

本文主要是根據目前各個工程項目的施工情況及現狀,再結合當前一些工程事故發(fā)生的案例,對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整個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進行了探討。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基本建設規(guī)模也在不斷加大,大型公用建筑和成片民用建筑工程越來越多。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作為建筑施工現場的主要大型施工機械,因其起升高度大(獨立式起升高度27-30m;附著式起升高度可達120-200m)、施工面廣、操作靈活、效率高等特點被廣泛應用于建筑施工現場,承擔主要建筑材料的運輸任務。但是建筑起重機械作為大型特種設備因其體積大、重心高、一個工作周期需重做基礎、安裝、拆卸一次,還需要多次升節(jié)加高,危險性較大,安全隱患較多,使用過程經常會發(fā)生這樣或那樣的安全事故,嚴重的甚至導致整機傾倒、機毀人亡、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事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所以建筑起重機械的日常安全監(jiān)察管理就非常重要。本文結合自己在實際監(jiān)察工作中親身經歷,把我站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程序做淺顯的介紹,以期更好地把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管工作做好。

建筑起重機械在布置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應根據每一個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機械的布置須結合本工程特點、地質情況,可利用的施工場地及周邊環(huán)境如高壓線、鄰近建筑物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會對施工現場機械的安裝拆卸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隱患。塔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除選用參數性能滿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機械之間的距離與相鄰建筑的距離是施工單位首要考慮的問題。除了考慮施工時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還應考慮安裝和拆卸時有否妨礙,安裝拆卸中附墻桿或纜風繩設置能否到位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有時對先拆的建筑起重機械未留下足夠操作空間,造成拆卸困難并對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隱患。

某工程在塔吊平面布置中僅考慮吊臂的工作范圍,未仔細對總平面進行優(yōu)化設計,把塔吊布置在靠近高壓線一側,由于該高壓線為該地區(qū)35kv主要輸電線路,離地距離很高,對高壓線進行埋地敷設、改道或采取防護措施均存在較大的難度,給塔吊操作使用管理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該塔吊只好拆除。又如塔吊基礎布置在深基坑側面,須充分考慮塔吊基礎對基坑支護的影響,避免基坑滑移造成塔吊基礎的傾斜、傾覆;塔吊布置在離建筑物較遠處,塔身與建筑物水平距離大于說明書規(guī)定時。則須根據附墻以上塔吊最大使用荷載、當地最高風壓等對附墻桿重新進行設計、制作,并經技術部門確認,主管部門驗收,確保附墻桿的壓彎穩(wěn)定性。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須抓住的幾個主要環(huán)節(jié)

塔吊安裝拆卸事故中常有塔機折臂、上部結構墜落等事故發(fā)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在拆除第一個標準節(jié)時安裝人員為求進度,提前把頂升套架支撐的二、三節(jié)標準節(jié)之間的連接螺栓部分拆除,造成重心失穩(wěn)引起;有的是在沒有拆除平衡臂配重的情況下,就將起重臂吊起,致使平衡臂及配重對塔身形成不平衡力矩,造成塔身破壞,上部結構墜落;也有的是起重司機操作等失誤,造成汽車吊傾翻,吊臂折斷等事故。塔吊和施工電梯使用過程中也常有塔吊倒塌、施工電梯沖頂、物料提升架吊籃墜落等事故發(fā)生。這些問題都暴露了安裝拆卸中的一些薄弱環(huán)節(jié)。我認為垂直運輸機械安裝拆卸中須抓住的幾個主要環(huán)節(jié)為:

3.1. 安裝拆卸隊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起重機械的安裝及拆卸工作,應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起重機械)承包資質的專業(yè)公司進行,且安裝拆卸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安裝拆卸資格證書》;塔式起重機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塔式機重機安全規(guī)程》及說明書規(guī)定,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轉限制器、行走限位開關及夾軌器等安全裝置。施工升降機處于安裝工況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檢驗規(guī)則》依次進行不少于兩節(jié)導軌架標準節(jié)的接高試驗;應安裝限速器、安全鉤、制動器、限位開關、籠門聯鎖裝置、停層門、底層防護欄桿、緩沖裝置、地面出入口防護棚等安全裝置;吊籠頂部應裝安全開關,當人員在吊籠頂部作業(yè)時,安全開關應處于吊籠不能啟動的斷路狀態(tài)。

3.2. 必須編制施工方案

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說明書規(guī)定。并根據現場環(huán)境條件編制詳細的專項安全作業(yè)方案。安裝拆卸前必須了解機械的獨特性能,熟悉其機械和電氣原理,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這樣才能保證安全、快速和高質量地完成安裝拆卸工作。安裝拆卸方案須對具體的步驟作詳細的描述,按照架設程序分工負責,統一指揮。以四川xx集團公司生產的sc系列施工升降機為例,主要的步驟有:外籠與吊籠的安裝及調整、電纜安裝、電氣裝置檢查、導軌架安裝、附墻安裝、配重安裝、大輪和鋼絲繩安裝、限位開關及極限開關碰鐵安裝等。安裝現場做好清理圍欄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及時掌握當天天氣情況,風速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的,不能進行作業(yè)。

3.3. 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督促執(zhí)行

建筑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施工升降機檢驗規(guī)則》及說明書規(guī)定等,制定、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施工現場應有“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維修制度”、“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施工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施工機械設備交接班制度”等。司機室內應有針對各種型號運輸機械特點制定的起重重量曲線圖和操作規(guī)程。多塔作業(yè)應制定詳細交叉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野蠻作業(yè);嚴禁操作人員酒后或疲勞作業(yè);明確作業(yè)條件、做好作業(yè)前的檢查、遵守作業(yè)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yè)后的操作程序。施工企業(yè)和項目部須定期或不定期對現場設備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各種規(guī)章制度落到實處。

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是多方面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和一線的具體工作人員,都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切實保證工程建設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4篇 安全起重機械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qū)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215-2010)等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安裝、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和高處作業(yè)吊籃。

第三條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qū)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測檢驗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 使用 、檢測檢驗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區(qū)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測檢驗等相關單位均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安裝(拆卸)單位以及租賃單位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正常運行。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相關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必須持證上崗,范圍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機司機、司索指揮、施工電梯司機、物料提升機操作人員,及其包括高處作業(yè)吊籃在內的電工、安裝工、維修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考核、延期復核等工作,應按照《寧夏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寧建(建)發(fā)[2008]115號)執(zhí)行。

第七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寧夏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平臺建立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庫和人員信息庫。各相關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備案辦理,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告知辦理、使用登記辦理均實行網上申報(網址: ),各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說明原因。

第八條 各相關單位應按照本細則管理要求,定期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及時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信息網查詢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傳安全檢查記錄和隱患整改記錄。

第二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監(jiān)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二)糾正違反建筑起重機械規(guī)范、標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一條 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據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現違反本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fā)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安裝單位與安裝(拆卸)管理

第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頂升加節(jié)、拆卸等作業(yè)活動。

第十三條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相關單位對高處作業(yè)吊籃的安裝(拆卸)資格進行確認,凡取得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拆卸)資格確認證書的單位,方可開展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拆卸)作業(yè)。

第十四條 外地進寧安裝(拆卸)單位在我區(qū)開展作業(yè)前,應到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且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 安裝單位委托書;

(二) 依法取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三) 在崗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技術負責人不少于1人,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不少于6人。

在我區(qū)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服務的生產廠家,除滿足上述條件,尚應建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營業(yè)場所,辦公營業(yè)場所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裝(拆卸)服務僅限于本廠家生產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十五條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裝(拆卸)特種作業(yè)人員證件實行單位注冊登記制度,凡未在本單位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代表本單位在我區(qū)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

第十六條 安裝(拆卸)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環(huán)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藝、設備狀況以及輔助吊裝機械性能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施工方案,安全防護措施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實施前,應由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向參加作業(yè)人員進行方案講解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xù)。

編制的安裝(拆卸)工程方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工程概況;

(二) 建筑起重機械規(guī)格型號以及部件重量參數;

(三) 輔助吊裝設備型號及其主要性能參數;

(四) 勞動防護用品淸單;作業(yè)及檢測工具淸單;

(五) 安裝(拆卸)人員崗位職責及其證件登記臺帳;

(六) 安裝(拆卸)工藝說明;

(七) 對作業(yè)過程及其環(huán)境的安全防護措施;

(八) 安裝(拆卸)安全技術交底;

(九) 塔機位置示意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應向安裝(拆卸)單位提供設備安裝位置的地質勘探報告、混凝土基礎試塊報告、基礎隱蔽驗收記錄。對未能提供以上資料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展安裝作業(yè)。

第十八條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作業(yè)范圍不應超出施工圍墻外圍,嚴禁在圍墻外進行吊裝作業(yè)。對臨街、緊靠居民小區(qū)、人員密集區(qū)工程的建筑起重機械選址方案須經嚴格審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專家論證并上報項目總監(jiān)審核通過后實施。

第十九條 安裝(拆卸)單位應與委托單位簽訂安裝(拆卸)合同,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定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單臺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附著加裝、頂升加節(jié)等工作應委托同一家安裝(拆卸)單位來獨立完成,安裝(拆卸)單位在施工現場作業(yè)時,應服從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監(jiān)理單位應組織安裝單位、 使用單位、產權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開展進場查驗活動,并填寫進場設備查驗單;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前,應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填寫建筑起重機械頂升加節(jié)安全狀況檢查表。嚴禁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設備進行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 安裝(拆卸)單位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活動前,應持下列資料于安裝前3曰內向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提出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告知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裝(拆卸)告知申請實行網上審核,安裝(拆卸)單位對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申請實行網上備案。提供的資料有:

(一)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告知申請書;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 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拆卸)工程或頂升加節(jié)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六)建筑起重機械進場驗收單;

(七)塔吊頂升加節(jié)檢查記錄表;

(八)附著安裝方案及設計計算書;

(九)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包括外協吊裝起重機械);

(十)輔助起重吊裝機械性能檢驗資料;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安全技術交底書。

安裝(拆卸)作業(yè)申請?zhí)峁┑?一)、(二)、(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二)項資料;

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項資料。

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拆卸)申請以工程項目集中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安裝(拆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對施工現場安裝、頂升加節(jié)、拆卸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現場安全監(jiān)督和技術巡查。凡未到現場進行監(jiān)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開展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等作業(yè)活動。安裝(拆卸)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應穿戴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統一工作制服,并掛安裝單位上崗資格胸牌。

第二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前,使用單位應組織召開安全交底會議,明確安裝過程中安全防護的要點和部位,并在作業(yè)區(qū)域范圍設立警戒,委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及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yè)過程的安全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調試,委托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由使用單位組織安裝單位 監(jiān)理單位 產權單位聯合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設備,安裝單位應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并辦理驗收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安裝(拆卸)單位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技術管理檔案,技術管理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責任書;

(二)經審批的安裝 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安裝 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向使用(承租)單位移交使用的資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設立設備管理機構。工程項目部每10臺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或80臺高處作業(yè)吊籃應至少配備1名建筑起重機械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工程項目部建筑起重機械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建筑起重機械說明書及有關規(guī)范、強制性標準,對基礎進行施工,使用的地腳螺栓和附著裝置應符合說明書或規(guī)范要求。當附著遇特殊安裝方式時,應有計算書和附圖,并對方案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工程項目部應對建筑起重機械分別開展季檢、月檢和半月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活動,并將隱患排查情況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信息網。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機械,并及時組織消除隱患。鼓勵委托專業(yè)的維修保養(yǎng)中介機構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九條 依法發(fā)包給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個施工單位,存在上述現象時,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制定多塔作業(yè)的防碰撞安全措施,報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條 我區(qū)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檢驗報告周期為12個月,凡檢驗檢測不合格的或超過檢驗周期的,不得繼續(xù)使用。當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應委托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

(一)經大修改造的;

(二) 附著加裝完畢不需要再頂升加節(jié)時;

(三) 發(fā)生較大機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 遇極端天氣(如大風 暴雨 大雪)或5級以上地震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 中途停用時間超過6個月的;

(六) 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應監(jiān)督檢測檢驗機構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行業(yè)規(guī)范對建筑起重設備進行檢測。對檢測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及時取得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開具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督促相關單位限時整改落實;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立即書面報告現場監(jiān)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3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資料報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合格后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并發(fā)放使用登記牌。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的一律不得使用。上報的資料有:

(一)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檢驗報告;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操作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六)建筑起重機械檢査 維修保養(yǎng)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塔式起重機 施工升降機安全監(jiān)控系統功能驗收單。

高處作業(yè)吊籃辦理使用登記時以工程項目集中申請辦理,辦理時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項資料。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將使用登記牌、操作人員證件、安全操作規(guī)程牌以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觸電等相關安全警示標志和限載限人數標志一并懸掛在建筑起重機械顯著位置上,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工程項目部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應對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組織整改。監(jiān)督操作人員做好建筑起重機械交接班記錄,及時糾正使用過程中存在的違章操作行為,并定期組織操作人員召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會議和安全操作教育會議。

第三十五條 凡在我區(qū)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除滿足國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應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機自由懸高設置嚴禁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且垂直度保證在2‰以內,說明書中未對懸高做明確規(guī)定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 qtz40-qtz80之間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過20米;

3、 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過25米。

(二) 塔式起重機最大安裝使用高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qtz40塔式起重機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不得超過40米;

2 、qtz50 、qtz63塔機最大安裝使用高度不得超過120米;

3 、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

(三) 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臺塔式起重機配置2名司機,2名司索指揮;

2、每臺施工電梯配備4名司機(每個梯籠按2名配備);

3、每臺物料提升機配備1名操作人員;

(四) 當遇特殊安裝位置原廠家附著裝置不能滿足要求時,加裝的附著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備鋼結構制作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工制作;

2、編制設計計算書,經驗算滿足使用要求后,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簽章認可;

3、安裝完畢后組織驗收;

4、實行月檢制度,并做好記錄。

(五)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籃使用過程的管理要求:

1、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載荷;

2、人員和物料應分開運送;

3、每次運送人員不得超過9名(含司機在內);

4、防墜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年,每隔1年應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間每隔3個月應做一次防墜落試驗。

5、每臺高處作業(yè)吊籃上作業(yè)人員不得超過2人。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組織對安裝在施工現場的塔式起重機、 施工升降機加裝安全監(jiān)控設備。加裝的安全監(jiān)控設備應符合寧夏建設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協會的要求,并嚴格按照建筑起重機械性能進行調試,確保作業(yè)期間設備的正常運行和通信網絡的暢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加裝安全監(jiān)控設備的建筑起重機械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屬國家或自治區(qū)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無效的;

(五)金屬結構銹蝕超標、焊縫開裂、發(fā)生過重大機械事故經維修后不能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證明文件的;

(六)達到建筑起重機械評估年限,不做整機性能檢驗和評詁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術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下列設備屬國家和自治區(qū)明令淘汰禁止的設備:

(一)qt60/80塔式起重機(70-80年代生產);

(二)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

(三)qtg20 、qtg25 、qtg30、 qtz315型塔式起重機;

(四)不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機;

凡存在上述情況已產權備案登記的設備,應對其產權備案登記進行注銷。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應委托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來承擔。凡在我區(qū)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單位或機構,應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開展檢測檢驗活動過程中,應接受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檢驗單位或機構登記備案周期為3年,在登記備案期滿前1個月申請復核。未登記備案的單位或機構不得在我區(qū)建筑市場范圍內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外地進寧的檢測檢驗機構須在寧夏辦理分支機構后方可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 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 、鑒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委托的檢驗檢測任務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安排對其進行檢驗檢測,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時告知委托單位重新委托。檢驗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嚴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設備,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及時出具檢測檢驗報告和檢測檢驗合格標志,檢測檢驗合格標志應載明檢測日期、檢驗有效期、合格編號、檢驗員等信息,并將檢測檢驗合格標志懸掛到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理

第四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jiān)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組織對進場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情況進行查驗;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設備產權備案證明和技術管理檔案等資料;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安裝(拆卸)合同和安全協議書;

(五)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對施工現場安裝條件、基礎施工資料進行檢查;

(六)對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過程實行旁站監(jiān)理,監(jiān)督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防護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七)對安裝過程中安全技術巡檢情況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八)對檢測檢驗過程實行旁站監(jiān)理;

(九)組織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產權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驗收;

(十)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及其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檢查職責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對建筑起重機械相關手續(xù)的辦理進行審核;

(十一)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情況,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技術規(guī)范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時檢查設備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糾正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違規(guī)行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建筑起重機械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不齊全、無效或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下發(fā)監(jiān)理通知單,要求產權單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第七章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

第四十六條 凡在我區(qū)銷售建筑起重機械的生產廠家應到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生產廠家信息將被錄入到寧夏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平臺,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每3年組織一次對生產廠家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情況評價,評價結果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信息網上公布。

第四十七條 凡在我區(qū)專業(yè)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的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注冊資金在200萬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筑起重機械數量滿足以下條件:

地級市: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及物料提升機不少于30臺或高處作業(yè)吊籃不少于320臺套;

縣級市及各縣: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及物料提升機不少于20臺或高處作業(yè)吊籃不少于160臺套;

(四)維修保養(yǎng)基地面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臺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或每80臺高處作業(yè)吊籃至少配備一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職管理人員;

(六)配備必備的檢驗檢測設備,如經緯儀、水準儀、電流檢測表、電壓檢測表、接地電阻檢測表等;

(七)對租賃的建筑起重機械逐臺建立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機械隨機資料 購貨合同及發(fā)票;

2、注冊備案證明;

3、歷次定期檢驗報告;

4、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5、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

6、重大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

7、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

8、累計運轉記錄。

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規(guī)定審核;外地進寧的專業(yè)租賃單位,須在寧夏辦理分支機構且滿足上述條件。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相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對符合租賃條件的單位進行確認,凡取得確認證書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方可在全區(qū)范圍內租賃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全區(qū)建筑起重機械專業(yè)租賃單位開展年度評價活動,并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信息網上公布評價結果。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設備安全資金投入情況;

(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遵紀守法經營情況;

(四)合同和安全協議履行情況;

(五)顧客滿意度情況;

(六)設備檔案建立情況;

(七)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第五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裝前,專業(yè)租賃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應持下列資料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

(一) 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 產品合格證;

(四) 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

(五) 建筑起重機械購銷合同、發(fā)票或相應的有效憑證。

高處作業(yè)吊籃辦理產權備案登記時,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項資料。進口設備須提供商檢證。

第五十一條 設備備案機關自收到專業(yè)租賃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提交的產權備案登記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產權備案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給予備案登記,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終身編號制度。設備備案機關應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的檔案和臺帳。

第五十二條 凡已在當地注冊產權備案登記的設備的外省進寧單位,應持原產權備案登記證明到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省設備產權備案入庫手續(xù),外省進寧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在我區(qū)使用過程中,必須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相關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注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資料上交到設備備案機關,將建筑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資料移交新產權單位,新產權單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辦理產權備案登記手續(xù)。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予以注銷,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賃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應與使用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并向使用單位提供建筑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明材料、安裝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

第五十五條 租賃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必須投入足額資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設施齊全,并組織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發(fā)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及時組織消除,并于每月30日前將隱患檢查記錄和整改記錄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信息網。

第五十六條 當建筑起重機械超過以下出廠使用年限,租賃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施工企業(yè)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逾期未評估的,設備備案機關將按規(guī)定對其產權備案登記進行注銷。

(一) 出廠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機;

(二) 出廠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機;

(三) 出廠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機;出廠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機;出廠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機。

第五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報廢,并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凡報廢的設備應肢解處置,不得繼續(xù)使用或整機轉讓。

一 國家和自治區(qū)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五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總站。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公布后,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列文件相關內容自行廢止。

(一)《寧夏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寧建(建)字〔2008〕99號)

(二)《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及吊籃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寧建(建)發(fā)〔2022〕82號)

(三)《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寧建(安)字〔2022〕3號)自行廢止。

第六十條 本細則與上位法相抵觸時,以上位法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某公司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yè)管理,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huán)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zhí)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培訓,執(zhí)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yè)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yè)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yè)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相關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yè)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yè)。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zhí)行;

(四)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yè)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yè)應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xù)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6篇 公司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yè)管理,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huán)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zhí)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培訓,執(zhí)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yè)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yè)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yè)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相關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yè)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yè)。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zhí)行;

(四)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yè)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yè)應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xù)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huán)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yè)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huán)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 每一臺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 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 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fā)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huán)境。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yè)指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qū)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yè),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guī)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yè)前,吊裝作業(yè)單位應根據作業(yè)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yōu)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yè)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yè)環(huán)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yè)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yè)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yè)應編制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yè)人員參加吊裝作業(yè)的審核。吊裝作業(yè)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五)起重作業(yè)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溝通方式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tài);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tài);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yè):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yè);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jiān)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yè)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yè)監(jiān)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y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wěn)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yè)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法規(guī)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fā)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條 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yè)都應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yè)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由二級單位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yè),應根據作業(yè)性質、作業(yè)風險、作業(yè)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yè)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yè)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yè)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分發(fā)、關閉具體管理執(zhí)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方法與技巧

建筑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隨著人類生產活動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要求愈來愈高,與此相適應的建筑起重機械技術也在高速發(fā)展,使用范圍越來越廣。

特別近年來國有企業(yè)改制,民營企業(yè)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機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據濟寧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機械的增加量統計,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6倍。但使用企業(yè)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水平發(fā)展相對滯后,由此引發(fā)的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頒布實施,說明國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落實《條例》精神,科學地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fā)揮建筑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yè)水平,高效、優(yōu)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yè)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yè)經營持續(xù)發(fā)展,是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yǎng)、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機械的選購安裝及檢驗

1.1選型

企業(yè)在選購建筑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yè)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建筑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建筑起重機制造企業(yè)。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guī)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yōu)良,安全裝置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安裝單位的選擇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yè)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jiān)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fā)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2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建筑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guī)劃、擇優(yōu)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建筑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yè)生產發(fā)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企業(yè)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建筑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jiān)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yǎng)、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2.2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使作業(yè)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yè)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1條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fā)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3建筑起重機械運行管理

3.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養(yǎng)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3.2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建筑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建筑起重機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fā)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yè)的例行保養(yǎng)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wèi)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jiān)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tài)、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tài)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建筑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tài)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tài),檢查確定異?,F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建筑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4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4.1感官檢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督ㄖ鹬貦C械檢驗規(guī)程》(2002)296號所規(guī)定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聽:通過聽覺分析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建筑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建筑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fā)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建筑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4.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建筑起重機械發(fā)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tài)監(jiān)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建筑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建筑起重機械運作狀態(tài)下,利用監(jiān)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jiān)控系統,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監(jiān))測,隨時掌握建筑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tài)。

4.3建筑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guī)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防超載發(fā)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fā)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fā)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tài)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建筑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建筑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建筑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4.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建筑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huán)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2)電氣保護。

在建筑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建筑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建筑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建筑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4.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wěn)、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涂漆應良好。

4.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huán)境作業(yè)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4.8安全標志

應檢查建筑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建筑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建筑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guī)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第8篇 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安全與監(jiān)督管理安全監(jiān)理

根據建設機械現場安裝質量、安全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要求,主要有二個方面:建設機械文件資料審查和建設機械現場安裝、拆卸及使用過程進行全面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機械分類及其他建筑施工機械

起重類設備:塔機、履帶吊、汽車吊、龍門式起重機、桅桿式屋面吊;

升降類設備:建筑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鋼絲繩式貨梯;

其他類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吊籃、樁工機械、挖掘機;混凝土攪拌機、混凝土泵車、混凝土布料機、地下連續(xù)墻成槽機械;

二、建設機械現場施工安全管理、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管理條例

建筑起重機械涉及的標準、規(guī)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gj80-9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著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程》

jzj33-2001????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gb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

gb5972-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jgj88-92??????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59號《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建設事業(yè)“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guī)程》

三、關于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機械應建立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原始資料

1)購銷合同

2)制造許可證

3)產品合格證

4)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

5)安裝使用說明書

6)備案證明(ic卡)

(二)設備運行資料

1)定期檢驗報告

2)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

4)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

5)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

6)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2、?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a.安裝前零部件檢查記錄

b.安裝后自檢驗收記錄

c.中間(兩次)檢測自檢驗收記錄

d.頂升加節(jié)、附墻自檢驗收記錄

e.拆卸前檢查記錄

f.基礎隱蔽工程驗收單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建設安全監(jiān)理對施工現場建設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中第二十

二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履行安全職責主要有《3項審核、2項監(jiān)督和1項發(fā)現》。

(1)對設備資料的審核(3項審核)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資格證書;

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2)對設備現場安拆裝及使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2項監(jiān)督)

4.監(jiān)督安裝單位執(zhí)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5.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3)對建設機械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或發(fā)現事故隱患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1項發(fā)現)

6.發(fā)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據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

五、關于建筑起重機械評估

(一)建設部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59號《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建設事業(yè)“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機評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由于使用年限過久,存在設備結構疲勞、銹蝕、變形等安全隱患。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xù)使

用。

2.施工升降機評估

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磨損嚴重,鋼結構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存在安全隱患;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xù)使用。

(二)上海地區(qū)規(guī)定

根據市安監(jiān)站07年45號和600號文的規(guī)定,塔機、升降機無設計使用年限的,超過10年無使用年限規(guī)定的應每年一次檢測評估、超過20年每年二次檢測評估,具體要求如下:

1.設備安裝前由設備單位向機械檢測機構提出申請;

2.設備安全評估主要對結構件的變形、銹蝕、焊縫、銷軸孔磨損或塑性變形進行檢測;

3.設備的主要結構件應處于拆卸狀態(tài)并便于檢測;

4.對主要結構件的檢測結果如超過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不可修復的,必須報廢;

5.對主要機構檢測如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復;

6.檢測評估完成后,對檢測要求整改的必須進行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應進行整機安裝,然后進行整機性能檢測,整機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對評估結論要求降級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評估結果要求使用。

六、關于塔機、升降機二次檢測

根據市安監(jiān)站提出的對塔機、升降機應進行中間(二次)檢測,具體要求如下:

1.塔機、升降機安裝使用超過三個月,必須再次進行檢測;

2.塔機、升降機若附墻,必須提前五天申報后才能進行附墻撐桿的安裝,申報資料必須附附墻安裝方案,如附墻尺寸及安裝方法與原生產廠的產品安裝要求不符的,必須附設計計算書及安裝方案?,F場附墻撐桿安裝必須與安裝方案一致。

七、關于設備安裝質量檢測委托驗收資料

(1)安裝資料驗收資料

1 .租賃、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 .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 .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a.安裝前零部件檢查記錄

b.安裝后自檢驗收記錄

c.中間(兩次)檢測自檢驗收記錄

d.頂升加節(jié)、附墻自檢驗收記錄

e.拆卸前檢查記錄

f.基礎隱蔽工程驗收單

5 .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

7 .安全生產許可證;

8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八、施工機械在安裝、使用、拆卸過程中安全監(jiān)督

(1)建設機械安裝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

1)人員、設備安全監(jiān)督

1.施工現場必須安排安全人員否則現場安全監(jiān)督。

2.加強對現場安裝、起重和指揮人員的資格審查,嚴禁無證人員參與安裝工作;

3.安裝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安全教育及安裝方案的技術交底;

4.安裝人員高空作業(yè)必須佩帶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5.設備安裝、拆卸前必須對設備主要結構件、零部件和安全裝置的檢查;無自檢記錄及審批不得進行設備安裝;

6.對借用吊裝用的汽車吊應檢查其是否有年檢報告,無年檢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吊裝。

2)施工現場安裝安全監(jiān)督

1.設備現場應劃定安拆裝范圍并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吊裝用汽車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應滿足吊裝總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導致整機傾覆。

3.施工現場嚴禁交叉作業(yè)。

4.注意吊裝現場周圍的高壓線,確保有效安全距離。

5.風力超過四級嚴禁安裝、加節(jié)頂升或拆卸。

3)設備資料、安裝調試驗收安全監(jiān)督

1.安裝前對所有安裝所需資料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資料雙方齊全、有無漏簽名。

2.對設備安裝臨時改變安裝方案應由安裝單位負責人簽名認可;

3.設備安裝完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調試,自檢合格后,必須做載荷試驗并簽名確認;

4.設備安裝完自檢合格后,安全監(jiān)理、施工單位應組織檢查驗收;

(2)建設機械使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

1)設備驗收安全監(jiān)督

1.對未取得合格報告前嚴禁提前使用。

2.經檢測對存在問題的,應在合格或整個合格的設備在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3.經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合格證,應由安裝單位移交施工單位歸檔。

2)人員安全監(jiān)督

1.檢查設備操作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有無證上崗操作證,對中途人員的更換應及時予以重新確認;

2.檢查施工現場是否配備專職設備管理、維修人員和安全員;

3.檢查操作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是否進行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機械作業(yè)時,嚴禁違章超載、超員。

3)對設備運轉安全監(jiān)督

1.檢查駕駛員每天使用前按規(guī)定要求對設備安全檢查的記錄。

2.檢查租賃或安裝單位對設備每月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檢查租賃或安裝單位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

4.檢查駕駛員對設備累計運轉記錄。

5.對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停止使用,

6.設備發(fā)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必須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指派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待修復正常并經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方可使用。

7.塔機不附墻使用滿3個月或需附墻應進行中間檢測,取得檢測合格報告方可繼續(xù)使用。

4)設備中間頂升、加節(jié)安全監(jiān)督

1.設備中間頂升、加節(jié)、拆卸應有現場安全人員進行安全監(jiān)督。

2.設備中間頂升、加節(jié)、附墻應做好安裝自檢記錄并簽名。

5)設備使用環(huán)境安全監(jiān)督

1.設備維修時,必須注意用電安全。(升降機維修時,兩臺吊籠必須停機);

2.對塔機混凝土基礎周圍有開挖的,應加強對設備垂直度定期測量觀察;

3.風力超過六級以上或雷雨天氣禁止使用;

4.多臺塔機同一工地施工,必須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機與周圍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壓電線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3)建設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控制

1.設備拆卸應有拆卸方案及審批;

2.設備拆卸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符合要求后進行拆卸;

3.設備拆卸的其他要求與安裝要求相同。

4.設備拆卸后,應持設備ic卡在檢測機構予以拆卸注銷。

(4)起重機械操作的“十不準”“十不吊”

“十不準”

1.無證不準操作

2.酒后不準操作

3.操作時不準閑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準進入駕駛室

5.吊鉤不準過人頭

6.作業(yè)時不準上下車

7.吊物時不準長時間空中停留

8.安全裝置不準當開關使用

9.升降、變幅、回轉不準同時操作

10.工作時不準維修、調整機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6.吊鉤下站人或放有活動物不吊

7.埋壓地下的構件情況不明不吊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影響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設機械安全管理與有效規(guī)避風險

作為建筑施工企業(yè),如何加強對公司內部或分包單位或租賃安裝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以有效規(guī)避安全風險是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從思想上重視,同樣必須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層各類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技能。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按整改、落實,再檢查及持續(xù)改進的方法來確保設備的安全使用。

1.加強安全管理人員對建設機械的現場安裝、使用、拆卸整個過程的監(jiān)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身對建設機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員對涉及建設機械的安全知識熟悉和理解;

4.對無強制檢測要求的建設機械(井架、樁機)可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加強對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定期安全檢查,對設備維修保養(yǎng)檢查和設備每天運行記錄的查驗;

6.加強對設備安裝、拆卸、操作、指揮、起重人員的資格審查;

十、建設起重機械常見事故隱患

(一)塔機、升降機、安裝、拆卸常見安全事故隱患

1.環(huán)境不安全因素:

1)超過規(guī)定風力或雷雨天氣進行安裝、拆卸、頂升加節(jié);

2)設備安裝、拆卸與現場施工交叉作業(yè)無安全措施;

3)設備安裝位置不當與周圍設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礎地耐力不夠導致設備傾斜;

5)現場無安全警戒區(qū)域;

2.設備的不安全狀態(tài):

(1)塔機不安全狀態(tài)

1)設備安裝用的吊裝設備無安全使用合格證。

2)設備老化、鋼結構嚴重銹蝕、變形或焊縫疲勞開裂。

3)標準節(jié)與加強節(jié)顛倒安裝。

4)外套架與回轉平臺未連接。

5)鋼絲繩磨損、斷絲嚴重造成斷繩。

6)臂架銷軸固定焊接擋板脫焊或固定套嚴重銹蝕。

7)塔機標準節(jié)、錨腳、預埋標準節(jié)自制開裂。

8)鋼絲繩防跳保護損壞或擋繩間隙不符合標準要求。

9)老舊設備標準節(jié)混用安裝。

10)混凝土基礎任意減小,計算書中對樁的強度及錨固鋼筋強度未作驗算。

11)頂升加節(jié)時,回轉機構未鎖定,在風力作用下或違章旋轉臂架,造成套架脫離標準節(jié)發(fā)生傾斜或傾覆。

12)頂升加節(jié)時,頂升橫梁未完全支撐在標準節(jié)踏步內造成脫落。

13)違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裝過程無專人統一指揮。

14)結構件連接固定漏裝或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15)基礎節(jié)預埋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16)附墻撐桿水平、垂直間距及固定框架安裝及附墻支座連接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17)標準節(jié)連接螺栓預緊力不一致。

18)塔機安裝、拆卸時,塔身獨立高度超過規(guī)定標。

19)塔身垂直度嚴重超標。

20)重要零部件的連接漏裝開口銷、螺栓未緊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鋼絲繩繩嚴重斷絲,繩端固定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22)安全裝置損壞。

23)臂架銷軸焊接擋板脫焊。

(2)施工升降機不安全狀態(tài)

1)升降機高度限位、極限限位失靈,限位檔塊位置設置不當;

2)傳動板固定松動,緩沖橡膠墊嚴重老化。

3)齒輪齒條嚙合磨損嚴重。

4)齒輪齒條背輪脫落。

5)平衡重導軌對接處不平整。

6)吊籠門框變形,底板嚴重銹蝕。

7) 升降機安全門門鉤損壞。

8) 升降機對重未裝或對重導軌接頭未對齊。

9)通訊裝置損壞。

10)安全器超過使用標定日期或使用報廢年限。

11)導軌架、吊籠及駕駛室底部嚴重磨損或銹蝕。

12)對重防松繩限位失效。

13)吊籠安全鉤設置位置錯誤。

14)制動器安全罩未裝。

15)標準節(jié)導軌架垂直度超標。

16)附墻支支座螺栓連接無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無證參與安裝、拆卸。

2)安裝、拆卸前無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揮失誤與司機配合不當。

4)違反安裝、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裝過程無專人統一指揮。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yè)不戴安全帶。

6)設備安裝前、后未進行檢查驗收及維修保養(yǎng)。

7)設備安裝拆、卸現場無安全人員監(jiān)督。

8)對損壞的零部件、安全裝置不及時修理或更換。

(二)塔機、升降機使用過程常見安全事故隱患

1.環(huán)境不安全因素

1)超過規(guī)定風力或雷雨天氣進行吊運。

2)操作人員視覺障礙影響。

3)多臺塔機同時作業(yè)。

4)與周圍高壓電線、建筑物過近或碰撞。

5)深基坑開挖后造成塔機傾斜。

2.設備的不安全狀態(tài)

1)鋼絲繩從滑輪或卷筒跳出,鋼絲繩嚴重磨損或斷絲。

2)吊鉤防脫繩保險損壞。

3)安全裝置失效。

4)設備螺栓、銷軸連接固定松動或損壞。

5)層樓門未關閉。

6)升降機安全門門鉤損壞。

7)升降機對重未裝。

8)無通訊裝置損壞。

9)升降機高度限位設置不當或失靈,造成吊籠冒頂墜落;

10)安全器超過使用標定日期或使用報廢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人員、起重工、指揮無證上崗。

2)違章超員、超載或斜拉吊運。

3)塔機工作時,人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設備使用前無每天安全檢查記錄。

5)吊重捆綁不妥致使吊重墜落傷人。

6)設備發(fā)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修理。

7)設備無定期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8)設備使用前無每天安全檢查記錄。

9)安裝完無自檢驗收和專業(yè)檢測機構檢測驗收提前投入使用。

10)專職駕駛員離崗未關閉總電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發(fā)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墜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規(guī)定每三個月做墜落試驗。

十一、關于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維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應制定裝拆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機搭設,搭設人員應有高空作業(yè)上崗證。

3.井架物料提升機搭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搭設前應進行零部件檢查,對不符合安裝要求的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5.搭設后應組織自檢驗收。

6.定期組織設備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二)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時安全注意事項

1.登高作業(yè)時,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

2.安裝作業(yè)區(qū)域內應無人,防墜高空墜落物傷人。

3.臨時搭設的平臺應固定可靠,以防脫落造成傷人事故。

4.安裝時現場應設安全人員進行安全監(jiān)督,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使用常見事故隱患

(1) 環(huán)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纜風繩固定樁土質松軟。

2)井架纜風繩固定受場地限制導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纜風繩固定受場地限制導致被混凝土攪拌車或其他車輛拉倒架體;

(2)設備不安全狀態(tài)

1)井架架體架設、基礎處理、架體纜風繩及附墻撐桿設置不當;

2)安全裝置不齊全;

3)防墜、停靠裝置失靈;

4)鋼絲繩嚴重磨損或斷絲

5)結構件嚴重變形、焊縫開裂;

6)無通訊聯絡裝置;

7)層樓門、吊籃門、進口出安全門損壞或缺失;

8)井架架體與基礎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人員無證上崗;

2)井架架體安裝拆除前未制定裝拆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3)安裝時無安全措施造成人員高空墜落;

4)設備損壞無人及時修理;

5)人員違章乘坐吊籃上下,超載使用;

第9篇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yè)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yè)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 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yè)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huán)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yè)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yè)時,應當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jiān)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國家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fā)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報季節(jié)、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zhí)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yè)標準。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yè)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yè)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yǎng)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yǎng)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群塔作業(yè)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jiān)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方法與技巧

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隨著人類生產活動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要求愈來愈高,與此相適應的起重機械技術也在高速發(fā)展,使用范圍越來越廣。

特別近年來國有企業(yè)改制,民營企業(yè)迅速崛起,起重機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據濟寧市2000年~2005年五年起重機械的增加量統計,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6倍。但使用企業(yè)的起重機械管理水平發(fā)展相對滯后,由此引發(fā)的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頒布實施,說明國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落實《條例》精神,科學地對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fā)揮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yè)水平,高效、優(yōu)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yè)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yè)經營持續(xù)發(fā)展,是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yǎng)、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 起重機械的選購安裝及檢驗

1.1 選型

企業(yè)在選購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yè)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起重機制造企業(yè)。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guī)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yōu)良,安全裝置齊全的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 安裝單位的選擇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yè)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jiān)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fā)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2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guī)劃、擇優(yōu)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yè)生產發(fā)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 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yè)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jiān)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yǎng)、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第11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員理論試卷及答案

注意事項

1.考試時間:120分鐘。

2.請首先按要求在試卷的標封處填寫您的姓名、準考證號和所在單位的名稱。

3.請仔細閱讀各種題目的回答要求,在規(guī)定的位置填寫您的答案。

4.不要在試卷上亂寫亂畫,不要在標封區(qū)填寫無關的內容。

題號

(一)

(二)

總分

應得分

60

40

實得分

得分

評分人

一、選擇題(選擇正確的答案,將相應的字母填入題內橫線上。每小題1.5分,滿分60分)

1、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c。

a. 安全宣傳標語 b.安全宣教掛圖c.安全警示標志

2、《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有效期為c。

a. 二年 b.三年c.六年

3、《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b 。

a. 應立即處理 b.有權停止作業(yè)c.應立即報告

4、發(fā)生觸電事故時,應:c。

a. 使用絕緣工具切斷電源 b.使用絕緣材料將觸電者拖離電源c.優(yōu)先使用開關切斷電源

5、 電工用的絕緣安全用具是:c。

a. 輔助安全用具 b.重要工具c.基本安全用具

6、能清除皮膚上的油、塵、毒等沾污,使皮膚免受損害的皮膚防護用品稱作:a。

a. 潔膚型護膚劑 b.防油型護膚劑c.防水型護膚劑

7、安全帶在使用中應:c。

a. 平掛平用 b.低掛高用c.高掛低 用

8、起重力矩指的是幅度與b兩者的乘積。

a. 最大起重量 b.起吊重量c.額定起重量d.跨度

9、橋式起重機的金屬結構是由a、端梁、走臺及欄桿和司機室等組成的。

a. 主梁 b.支腿c.標準節(jié)d.螺栓

10、起重機的基本載荷有a。

a. 起升載荷b. 地震載荷c. 風載荷d.試驗載荷

11、我國工頻交流電的頻率為bhz。

a. 25b. 50 c. 100 d. 200

12、當電力線路電壓等級為35-110千伏時,與電力線路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為b。

a. 2m b. 4m c. 6m d. 8m

13、控制元件中流量閥根據用途和工作特點不同分為幾種類型,有調速閥和d 等。

a. 方向閥 b.減壓閥c.溢流閥 d.節(jié)流閥

14、為了避免沖擊或過載,在液壓回路應設置d閥。

a. 減壓 b.方向c.流量d.溢流

15、物體所受的重力方向一定總是c的。

a. 水平方向 b.向左c.豎直向下d.向上

16、物體處于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tài)表明物體 b。

a. 受力不平衡b. 受力平衡c. 不受力d.合力大于零

17、b 鋼絲的鋼絲繩用于嚴重腐蝕條件。

a. 光面 b.甲組鍍鋅c. 乙組鍍鋅d.丙組鍍鋅

18、減速機構中齒輪傳動的齒輪失效形式不包括d。

a. 齒面磨損 b.齒面點蝕c.斷齒 d.齒面變形

19、汽車起重機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鉤上升 b.仰角減小c. 仰角增大 d.臂架伸長

20、輪式起重機的起吊方位中穩(wěn)定性說法正確的是c。

a. 前方穩(wěn)定性最好 b.側方穩(wěn)定性最好

c. 后方穩(wěn)定性最好 d.各方位穩(wěn)定性一樣

21、對有兩臺發(fā)動機的汽車起重機停機時,要先關閉b發(fā)動機。

a. 上車 b.下車c.前車d.后車

22、汽車起重機的回轉機構的作用是使a繞起重機的回轉中心做回轉運動。

a. 上車部分 b.下車部分c.底盤d.車架

23、撓性變幅機構必須設置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吊臂b裝置。

a. 前傾 b.后傾 c.左傾d.右傾

24、支腿的作用是使起重機與支撐面形成b支撐,提高起重機的工作能力和穩(wěn)定性。

a. 柔性 b.剛性 c.半剛性d.整體

25、箱型吊臂側面間隙不得大于dmm。

a. 1 b. 1.5 c. 2 d. 2.5

26、汽車起重機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鉤上升 b.仰角減小c.幅度減小d. 臂架伸長

27、下面屬于起重機的不安全方向有c。

a. 下降方向 b.縮臂方向 c.幅度增加方向d. 幅度減小方向

28、塔式起重機上多用c 超載限制器。

a. 半自動型 b.報警型c.自動停止型d.綜合型

29、同一軌道上多臺起重機作業(yè)時,兩臺起重機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a米。

a. 2b. 4 c. 5 d. 6

30、超重貨物或重量不明的貨物應a 。

a. 堅決不吊 b.采取措施后吊運c. 領導同意后可吊d.以上說法均正確

31、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出現c時應立即報廢。

a. 塑性變形 b.疲勞下塌 c.整體失穩(wěn)d.不能承受額定載荷

32、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的腐蝕厚度達原厚度的a時應報廢。

a. 0.1b. 0.07 c. 0.05 d. 0.03

33、b 在設備運轉時進行維護保養(yǎng)。

a. 可以 b.禁止 c.經領導同意可以d. 以上都不對

34、橋式起重機主梁下撓的原因有d。

a. 軌道上沾有油污 b.輪壓不均勻c. 車輪直徑偏差過大d.長期超載使用

35、起升機構發(fā)生溜鉤的原因有a。

a. 制動輪表面有油污b. 主彈簧彈力過大 c. 電壓低于額定電壓的80% d. 制動螺栓彎曲

36、 起重作業(yè)中的“三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和b 。

a. 不傷害機器 b.不被他人傷害c.不傷害設備d.不傷害環(huán)境

37、指揮人員應與被吊物體保持b距離。

a. 一定 b.安全c.細小d.零

38、電器和油類著火時嚴禁用c滅火。

a. 干粉滅火器 b.干砂c.水d.四氯化碳

39、起重機檢修屬高處作業(yè),應佩戴安全帶,安全帶使用應a。

a. 高掛低用 b.低掛高用 c.高掛高用 d.低掛低用

40、起重吊鏈由于工作狀況復雜,要求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b。

a.8b.6 c.5 d.3

得分

評分人

二、判斷題(將判斷結果填入括號中。正確的填“√”,錯的填“×”。每小題2分。滿分40分)

(√)1、《勞動法》特別強調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包括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都要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yè)危害和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

(√)2、從業(yè)人員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 胸外心臟擠壓法的擠壓次數大約每分鐘100次左右。

(√)4、“緊急停止”的通用手勢信號是:兩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開,手心朝下,同時水平揮向兩側。

(√)5、 跨度是指支撐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6、橋門式起重機大車運行機構分為分別驅動和集中驅動兩種形式。

(×)7、起重作業(yè)通常是單人獨立完成,不需要和他人配合。

(×)8、只要電流通過人體就會對人體構成傷害。

(√)9、當發(fā)現有人觸電時,用干燥木棒、干繩索、硬塑料棒等不導電物體把觸電者從電源上解脫下來。

(√)10、平衡閥和液控單向閥與執(zhí)行元件的連接必須采用剛性連接。

(√)11、重物在下降過程中突然溜鉤是由于平衡閥控制壓力太低。

(√)12、物體內部各點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各點重力的合力作用點就是物體的重心。

(√)13、幾何形狀簡單的圓柱形物體,其重心位置在中間橫截面的圓心上。

(√)14、外層股的數目越多,鋼絲繩與滑輪接觸的情況越好。

(√)15、鋼絲繩公稱直徑減小達到7%時應報廢。

(×)16、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17、輪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允許有坡度。

(×)18、平衡閥可用軟管直接連接在變幅油缸和卷揚馬達上。

(√)19、橋門式起重機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地1米以上。

(×)20、兩用橋式起重機是裝有兩種取物裝置的起重機,兩

第12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yè)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yè)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yè)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某起重機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1、安全??垦b置,吊籃運行時,??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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