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電廠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工傷及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人身傷亡及設備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集團《安全生產條例》、《設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事故報告
1、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必要時,通知集團醫(yī)療室對傷員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并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逐級報告,事故單位應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集團安全管理部門。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已經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集團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分管生產的有關職能部門和發(fā)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對現場界定后再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5、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的調查
1、集團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分管生產的有關職能部門和發(fā)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對現場界定后再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2、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做出責任裁定和處罰建議,調查報告應由調查者署名簽字后報集團安委會。
3、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凡被調查的員工都要積極配合調查,不得弄虛作假或出具偽證,若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的情況,每次扣罰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和安全負責人各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