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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追究暫行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12-06 15:30:07 查看人數:39

事故責任追究暫行管理辦法

事故責任追究暫行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非本公司員工的責任追究不在本辦法范圍之內。

2、引用標準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3、術語

本辦法所稱直接責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事故發(fā)生起決定性作用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本辦法所稱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次要領導責任。

4、職責

4.1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事故調查組出具事故處理意見,安監(jiān)部負責對一般性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的審批;重大、特大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由生產部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審批;需要報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批復處理的,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

4.2對事故責任人員,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其事故責任。

5、管理內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事故的,依據本細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5.1.1崗位操作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崗位相關人員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監(jiān)護而未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

5.1.2人力資源部對沒有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訓的員工安排上崗操作的;

5.1.3技術部門對新項目的安全設施等未按“三同時”對要求實施的;

5.1.4技術及設備管理人員應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

5.1.5工程管理人員不嚴格落實工程項目安全“三同時”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項目及承包商檢維修質量沒有達到要求的;

5.1.6物資管理人員采購假冒偽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質的;

5.1.7設備、生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違章指揮、留下事故隱患的;

5.1.8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審查監(jiān)督把關不嚴,未發(fā)現事故隱患或發(fā)現隱患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的;

5.1.9部門負責人管理審查不嚴,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或安全生產責任不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落實,使本部門管理人員失職的;

5.1.10其他業(yè)務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上述人員因其他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事故發(fā)生的;

5.1.11有本細則之情形者,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5.1.12對一般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均處經濟處罰。

5.1.13對重大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記大過、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均處經濟處罰。

5.1.14對特大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撤職處罰。并均處經濟處罰。

5.1.15對于在同一生產年度內,連續(xù)發(fā)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單位,追究其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處經濟處罰。

5.2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3違反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隱瞞或干擾事故調查處理,給予單位主要領導撤職處分,并處經濟處罰。

5.4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監(jiān)部舉報隱瞞事故的情況,有權向公司總經理辦及上級安監(jiān)部門舉報單位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的情況。接到舉報后,公司應當立即組織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處理。

5.5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各級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復意見,由監(jiān)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審批后,由監(jiān)察部門行文處理。其他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規(guī)定》,由相應部門組織調查出具處理意見。

5.6對于隱瞞或干擾事故查處的責任人員,由生產部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復的意見行文處理。

5.7按照事故管理規(guī)定,事故主管部門應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30天內,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5.8因事故受到處罰或處分的責任人,個人年終評比取消其資格。

5.9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公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遼寧東野環(huán)保產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事故責任追究暫行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非本公司員工的責任追究不在本辦法范圍之內。2、引用標準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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