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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9-18 17:00:14 查看人數(shù):14

鍋爐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鍋爐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鍋爐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了加強在用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鍋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電力系統(tǒng)發(fā)電用鍋爐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guī)定由所在地的省級電力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鐵路系統(tǒng)內工作壓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供熱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的使用登記由鐵路監(jiān)察部門自行辦理。

第二章 鍋爐使用登記證的簽發(fā)與管理

第三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xù)時,應填寫一份《鍋爐登記表》和《鍋爐登記卡》,并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1)《蒸汽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的與安全有關的出廠技術資料;

(2)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鍋爐房平面圖;

(4)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5)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6)持證司爐工人數(shù)。在用或移裝的舊鍋爐辦理登記時,如使用單位提不出上述(1)、(2)兩項資料時,允許以下列資料代替;

(1)鍋爐結構示意圖及需核算強度的受壓部件圖;

(2)鍋爐受壓元件強度及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資料;

(3)鍋爐檢驗報告。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在登記時,只需交驗制造廠質量證明書或檢驗報告。

第四條 登記機關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后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fā)《鍋爐使用登記證》,并在《鍋爐登記表》上蓋章后連同全部送審資料退使用單位保管?!跺仩t登記卡》留登記機關存查。

第五條 鍋爐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單位須攜帶《鍋爐登記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圖紙及施工質量檢驗報告等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或變更手續(xù)。

第六條 鍋爐拆遷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交回《鍋爐使用登記證》。鍋爐的全部安全技術資料應隨鍋爐轉至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應重新辦理鍋爐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鍋爐報廢時,使用單位向原登記機關交回《鍋爐使用登記證》,辦理注銷手續(xù)。因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而報廢的鍋爐,嚴禁再作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1.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未經許可逾期不檢者;2.有危及安全的嚴重隱患在限期內不修復者;3.管理混亂,違章操作,屢教不改者。4.經檢驗確認,必須報廢的鍋爐。

第九條 沒有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使用。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查封或經濟處罰。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鍋爐使用登記證》、《鍋爐登記表》和《鍋爐登記卡》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本辦法附錄統(tǒng)一印制。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鍋爐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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