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滿足學院教學、科研、生產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學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試劑及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化學試劑為無毒、無害的化學試劑?;瘜W危險品為易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條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必須由使用部門和保衛(wèi)處聯(lián)系,統(tǒng)一到公安部門辦理有關采購許可證,統(tǒng)一組織采購、驗收、登記入帳,然后由各部門負責專人專柜進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第五條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和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品,以及化學性質相抵角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混裝混運。
(三)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毒氣的化學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四)裝運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時不得客貨混裝,必須有專人押車和裝卸。
第六條教學實驗、科學研究、質量檢驗等急需的少量稀缺試劑,少量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委托使用單位自行采購運輸。
第七條凡使用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配備專用保存柜,并指定專人負責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八條實驗中心存放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必須具備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通風、防曬、防靜電、避雷、安全堅固等功能,并配備有滅火器。
第九條管理人員在儲存、保管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
(二)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試劑,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產生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試劑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
(四)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試劑及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五)各系部對劇毒物品(氰化物等)必須按照“五雙”制度嚴格保管,對收發(fā)、領用等環(huán)節(jié)要嚴格管理。
第十條化學試劑及化學危險品在入庫和領用時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登記。對于劇毒物品的領用,必須經系(部)、處(室)領導簽字,由專人負責領用并及時辦理剩余部分退庫手續(xù),對廢渣、廢液要及時挖坑深埋或倒進廢液井中。
第十一條實驗中心管理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靜電、防高溫等工作,以確?;瘜W試劑及化學危險品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