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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9-05 21:30:11 查看人數:83

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護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預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時的安全生產事故,減少財產損失,加強文明施工,根據《青海省地礦局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擔的各類地質勘查(調查)、環(huán)境治理、水文地質調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質勘查、鉆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項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項目外包工程。

第三條 地勘分院、鹽湖分院、水環(huán)分院、工勘院、測繪工程與信息中心、院基建辦以及物業(yè)公司為我院各類外包工程的發(fā)包和管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外包負有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監(jiān)管職責

第四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第五條 負責對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組織技術設計的初(終)審定。

第六條 對施工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 對外包工程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權對查出的各類安全生產違章行為進行現場處理。

第八條 應根據工程施工各個階段的特殊情況,適時召開由施工管理部門和外包施工單位等參加的安全生產協(xié)調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各單位匯報前一階段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和問題;通報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各種安全隱患、違章現象和處理意見;協(xié)調和解決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提出下一階段工程施工中有關的安全要求和任務。

第九條 有權對不服從安全管理、嚴重違章作業(yè)、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隱患不斷的施工隊伍,按施工合同相關規(guī)定終止合同,責令限期退出施工現場,并向工程發(fā)包單位提出嚴禁重新選用的意見。

第三章施工發(fā)包單位(院屬各單位)安全職責

第十條 施工發(fā)包單位在工程發(fā)包時必須依院相關規(guī)定與施工承包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安全生產協(xié)議,明確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條 在確定外來施工隊伍前,由施工發(fā)包單位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院總工辦、安全科、計劃科等相關部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未經會審或會審不合格的,施工發(fā)包單位嚴禁與其簽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條 負責協(xié)調院內部與外來施工隊伍之間的關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應制定相應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制度,以此來規(guī)范對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承擔該項目的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參與對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指定專人(兼職安全員)負責外包工程項目管理,對施工現場和施工全部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根據外包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承包單位人員發(fā)生的違章現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四章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外包工程在開工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施工項目的環(huán)境、特點、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文明生產及環(huán)境保護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部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必須到施工現場,根據安全檢查表逐一對照檢查,待檢查項目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下達開工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檢查外來施工隊伍所使用的機械、工具、安全防護設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檢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施工的過程中,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承包方安全施工,發(fā)現“三違”現象的,應及時糾正,并向上級相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設計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條 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向施工隊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報,并監(jiān)督其認真學習與貫徹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檢查、督促施工隊伍是否為工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條 了解施工隊伍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觀察施工過程中是否發(fā)生職業(yè)禁忌癥,發(fā)現員工身體不適的,應及時督促施工隊伍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檢查發(fā)現員工冒名頂替現象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不服從安全管理、違章作業(yè)、野蠻施工、管理混亂和屢教不改的施工隊伍,應視情節(jié)輕重,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現場整改、限期整改、停產整頓或提出終止合同的意見。

第三十條 建立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臺帳、記錄等。

第五章院計劃科、財務科、總工辦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總工辦協(xié)助院安全科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計劃科在審定合同時,應預留工程款總額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fā)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fā)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預留工程款在項目驗收結束后,由院安全科確認無安全事故起三個月后退還。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負責對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還安全保證金的意見予以執(zhí)行或兌現。

第六章對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資質審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前應審查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五、稅務登記證。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

七、安全資格證書(項目負責人)。

八、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九、由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應審查的內容

一、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購買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二、工程施工設計(包括安全技術設計或安全專篇)。

三、應急救援預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一般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根據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經院務會議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

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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