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物流承運商管理辦法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物流承運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氣)物流運輸管理,規(guī)范物流承運商遴選、日常監(jiān)管機制,提高物流服務水平、效益,根據分公司運營現狀,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分公司對物流承運商的調查、選擇、合同簽訂、日常監(jiān)督、考核及退出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分公司設承運商評價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調度管理部,調度管理部負責承運商準入、考核、日常監(jiān)督、考核等具體事務。其人員構成如下:
組 長:z
副組長:z z
成 員:z z z z
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物流承運商相關管理制度的審核;
(二)負責準入時對物流承運商的綜合評價;
(三)負責審核物流承運商的考核結果;
(四)負責定期對物流承運商的檢查;
(五)負責物流承運商的評優(yōu)、處罰、退出審批。
第四條 分公司調度管理部是物流承運商的開發(fā)及考核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物流承運商信息,制定遴選方案,提交經理辦公會決策;
(二)組織物流承運商遴選與商務談判,將確定名單反饋至相關部門;
(三)建立承運商績效考核評估體系;
(四)加強對承運商的管理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承運商,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直至解除其承運合同。
第五條 安全質監(jiān)部是物流承運商的日常監(jiān)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跟蹤監(jiān)督承運商的運輸過程是否規(guī)范;
(二)協調處理物流運輸過程中爭議事項;
(三)及時記錄承運商考核需要的資料,并報給調度管理部。
第六條 榆煉站、永煉站是物流承運商的監(jiān)督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及時記錄與本站有業(yè)務往來的承運商考核相關的資料,關并報給調度管理部。
第三章 物流承運商選擇
第七條 公司調度管理部應定期收集物流承運商信息,建立物流承運商信息庫,并不斷更新。
物流承運商信息庫應包括:注冊名稱、屬地、注冊地址、企業(yè)法人姓名、注冊資本、企業(yè)性質、經營范圍、行業(yè)地位、合作客戶、與本單位合作年限、合作期間考核結果、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條 物流承運商的選擇程序
(一)油品調運公司調度管理部根據物流需求及現狀,編寫物流運輸方案,經承運商評價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開展物流承運商篩選工作。
(二)物流承運商選擇應參照《油品調運公司招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參與招標的物流承運商需填寫承運商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時必備);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
6.銀行開戶許可證;
7.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證書;
8.從事化工產品運輸配送經營業(yè)績;
9.化工產品運輸配送相關管理規(guī)范、標準、制度、安全操作手冊等;
10.企業(yè)注冊資本、出資人、出資方式、股東基本情況、股權變動情況;
11.公司資產負債及對外提供擔保情況。
調度管理部對承運商相關資質進行審核并整理歸檔。必要時到承運商經營場所進行第二方審核。
(四)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委托法律機構開展物流承運商盡職調查,由法律機構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對于法律盡職調查存在重大風險的物流承運商不予合作;對存在較大風險的,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進行風險規(guī)避后方可合作。
第九條 物流承運商準入要求
承運商選擇時,主要從公司資質、硬件條件、服務質量條件三個方面綜合評價,具體要求包括:
承運商資質:《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貨物運輸營業(yè)稅自開納稅人認定證書》、《車輛運輸營運證》、權威機構核準的hse或等效的認證資質等,且以上證件都在有效期內。
承運商的硬件條件:
1.具備不同噸位的承運車輛,能滿足公司不同貨品裝載需求和不同運輸形式需求;
2.承運商車輛具有國家交通部門審計規(guī)定的七證以及危險品運輸必備的兩證,包括: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主身份證、營運許可證、上崗證、保險(車輛保險、貨品保險)、當月養(yǎng)路費證明、車輛危險品道路運輸證、押運證。
需提供資料:承運油品專用車輛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行駛證、前后牌照、車體外觀(左前右后),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等照片信息和資質證件。
3.從事普通貨物的駕駛員,應具備有3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應該具備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形成經歷。
4.承運車隊必須配備三名駐站工作人員,一名負責開票,一名在裝油(氣)站負責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一名在卸油(氣)站負責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
5.承運車輛應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標志燈,gps監(jiān)控平臺。其排氣管必需裝有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裝置。
6.承運車輛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進行運輸,所有承運車輛必須安裝gps監(jiān)控設備,并建立gps監(jiān)控平臺。承運車隊對所屬承運車輛進行檢查、保養(yǎng),保證承運車輛gps設備的運行正常,接受甲方的全程監(jiān)控、監(jiān)督。
承運商的服務質量條件:
1. 物流網絡體系完善,輻射面符合公司物流配送要求;
2. 保障貨物運輸安全完整,具有經濟實力和抗風險承受能力出現承運風險具備賠償能力;
3. 服務觀念強,誠信可靠,具備一定資金鋪墊能力和正規(guī)經營所必備的環(huán)境調控能力;
4. 配送符合公司管理要求,具有同行運輸經驗且運輸價格合理,常年合作具有低價位競爭優(yōu)勢;
5. 時效速度符合公司市場配送的時間標準。貨物未按時間抵達目的地或發(fā)生貨物缺失的,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的能力;
6. 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承運商車輛必須具備危險品操作證和押運證及出現危機情況的應急處理能力。
7. 承運商(司機)遵守我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配合運作需要;
8. 承運商(司機)進入煉化公司各煉廠后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
9. 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服務熱情。
確定合格承運商時,承運商評價小組應按照上述條件對承運商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物流承運商確定后,公司與物流承運商開展業(yè)務談判、簽訂承運合同及相關安全環(huán)保服務質量等附屬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審批程序
(1)運輸協議
由調度管理部擬定初步合同,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企業(yè)發(fā)展部,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判斷是否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如果需要,由企業(yè)發(fā)展部通知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各職能部門審核完成后,由企業(yè)發(fā)展部法務崗對合同法律方面條款進行審核,之后依次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人、調度管理部主管領導、企業(yè)發(fā)展部主管領導、經理對合同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由調度管理部依據修改之后的版本與承運商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內容執(zhí)行管理。
(2)安全方面協議
承運商需要在簽訂運輸協議的同時與公司簽訂安全協議,安全協議由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初步擬定協議,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企業(yè)發(fā)展部,企業(yè)發(fā)展部法務崗負責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依次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人、安全質監(jiān)部主管領導、企業(yè)發(fā)展部主管領導、經理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與承運商簽訂安全補充協議,并按照合同內容執(zhí)行管理。
第四章 物流承運商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對于新進入的物流承運商,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對其進行運量分配,在完成考核之后,按照考核結果進行運量分配,具體分配原則見第五章第二十三條。
第十三條承運商運作管理
對承運商的運作管理主要從運輸前安全質量管理、承運商承運過程管理兩方面開展。
第十四條運輸前安全質量管理
(1)承運商(司機)
1.承運商(司機)在運輸途中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當地有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駕駛、嚴禁酒后駕駛。
2.承運商必須確保誠信,杜絕司機偷貨現象。
3.承運商在運輸過程中應保證貨品在途安全。
4.承運商司機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帶有其它與分公司無關的貨品或繞路行駛在其它地段裝卸與分公司無關的貨品。
(2)承運商的車輛狀況
1.承運商的車輛須保證車況良好、證件齊全,并符合國家交通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2.承運商的車輛應符合分公司運載貨物規(guī)定的要求,車輛保持清潔,車況良好。
(3)運輸貨品質量狀態(tài)
1.承運商在車輛運輸途中須保證分公司貨品質量狀態(tài)的安全。
2.承運商不得將分公司的貨品轉包運輸。
第十五條承運商承運過程管理主要從發(fā)運前、在途運輸、送達及返回三個方面進行管理。
1.發(fā)運前管理
(1)承運商(司機)
承運商(司機)提貨車輛到達后,需服從駐站人員及各煉廠工作人員的安排,在指定地點熄火停泊;車輛須從指定的門口、路線出入、行走且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在相關區(qū)域內任意行駛;
司機、押運員須準備好符合危險品作業(yè)要求的棉質長袖工作服、防砸工作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口罩等工具;承運商的提貨司機須帶好危險品車輛相關證件和物品(駕駛證、行駛證、車輛危險品道路運輸證、危險品操作證和押運證以及車輛消防滅火器);嚴禁承運商司機與駐站人員及各煉廠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或其他沖突,如有異議轉承運商負責人與駐站負責人進行協調處理,在處理結果未明確之前,承運商司機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駐站人員及各煉廠工作人員的指令。
(2)承運商提貨
承運商聽從分公司調度及駐站人員的車輛調遣,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提貨地點。節(jié)假日或受自然災害影響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時,需提前通知分公司另作安排,保證分公司正常運作;承運商司機在提貨時,須與駐站人員、煉廠工作人員對貨物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檢查核對,發(fā)現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通知分公司駐站人員,并拒絕裝車。
(3)承運商的提貨車輛
承運商的提貨車輛必須符合分公司貨品的運載要求,且車況良好、手續(xù)齊全;保證車廂清潔且無異味、漏雨、潮濕等現象。
2.在途運輸管理:從送
貨車輛出庫到收貨人收完貨物為止時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