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教育學院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防止儀器設備的積壓、浪費、非正常損壞和丟失,根據《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臨沂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各項任務必備的物質條件,所有權屬于學校,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
第三條 要本著節(jié)約、高效的原則加強儀器設備的計劃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
第四條 凡借用儀器設備,均須按規(guī)定到資產管理員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xù)。儀器設備借用應在限期內進行,到期必須按時歸還。到時不還者,須按規(guī)定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金。
第五條 凡借用儀器設備,歸還時必須由借用登記人親自交還資產管理員,不得交由他人歸還。否則,一旦發(fā)生丟失或損壞,須有借用登記人本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 資產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對儀器設備借用項目認真進行登記,以防儀器設備管理發(fā)生漏洞,避免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第七條 借用到期的儀器設備需要繼續(xù)使用時,均須按規(guī)定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第八條 凡借用的儀器設備均應嚴格按照儀器設備操作使用說明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