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各部、室、礦、隊、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公布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對礦用產品煤安標志進一步管嚴、管細,確保安全生產。經研究,現(xiàn)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辦法修訂如下,望有關單位嚴格執(zhí)行。 具體管理辦法:
1、供應部在購進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時,必須首先審查和索要與所購物資的規(guī)格型號相對應的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證件的復印件,并加蓋生產單位公章(不少于兩份)并在簽訂購貨合同內容中明確規(guī)定。
2、供應部所購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收料單必須經公司指揮中心機電部蓋章,方能報賬。設備收料單上,要注明銘牌上的安全標志號與安全標志證書的煤安號必須一致。
3、機電部要有專人對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批準號進行分類管理,要建立臺賬,有詳細記錄,在蓋章時要認真核對安全標志復印件,鑒定安全標志的真?zhèn)?并對安全標志證件統(tǒng)一編號妥善保管。
4、企管部、財務部要嚴格按照目錄進行把關,屬于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機電部沒有蓋章的不予報賬。否則,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關產品,收料單中要注明使用單位、使用地點、何人批準,機電部可以不登記,但必須簽章(建筑材料、荊笆、圓木除外)。
6、目前很多礦用產品生產廠家已按煤安標志管理程序申辦了煤安標志,如證件到期,在換證期間,因生產急需,必須提前購買的,經公司機電部門審查同意后,對已受理的煤安標志產品,在出示受理通知書后,允許訂貨使用,并在廠家取得相應資質后,及時補齊煤安標志證件。
7、各礦對機電設備管理,必須按照機電部編定與存檔的煤安證件相統(tǒng)一,公司ma編號,把該統(tǒng)一的ma編號按照機電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規(guī)定各種設備的位置范圍內,否則將追究責任,進行經濟處罰。
8、由于工作不認真不細心造成所購進的礦用產品,經核查煤安證件屬于假冒偽劣產品,對責任人將處以該貨款總價的3-5%的罰款,并取消當月崗效工資。
9、本辦法從2023年3月1日起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不當之處,由本公司及時修改完善。
第2篇 煤礦井下從業(yè)人員應掌握法規(guī)要點-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guī)定了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標志標識2部分組成。安全標志(ma標志)由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