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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0-21 16:55:02 查看人數:53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特點,特制訂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

(二)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活動館;

(三)脫水站,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yè)培訓,持證上崗。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擔當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并經市級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由市安監(jiān)局負責,演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和勞動技能鑒定部門核發(fā)的電工證后,方能從事電氣工作,嚴禁無證人員從事電氣工作。

第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的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guī)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災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六)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

(六)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fā)現和消防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fā)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第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災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guī)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三)發(fā)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四)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第十五條 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職責:

(一)按照采氣管理一區(qū)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發(fā)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火災撲救,引導被困人員逃生疏散;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章 防火巡查、檢查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一)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二)防火巡查時發(fā)現火災應立即報火災并實施撲救;

第十七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八條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八)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四章 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三)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四)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二)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三)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五)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保安人員、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基本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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