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購索證查驗與庫房管理制度
一、不得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采購食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購貨憑證,并做好采購記錄;
三、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fā)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供貨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保持食品倉庫房分開設置;
六、食品和非食品庫房分開設置;
七、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分區(qū)存放,需低溫存放的食品應置于冷藏設施存放;
八、入庫食品應分類逐項登記,定期檢查核對;
九、庫房內的食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庫房食品衛(wèi)生,對無標識、標識不全或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