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包括: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疏散設施、防火門等。
二、室內消火栓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指定人員管理,做到:
1、消火栓內配備的水槍水帶及其閥門、啟泵按鈕等,必須保持完好,不準銹死、損壞、缺少,不因滅火需要嚴禁動用。
2、裝修或擺放物品時,不準遮擋、阻礙。
3、發(fā)現故障或破損時,應及時報告消防設備維修人員立即修復。
三、防火門及其閉門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指定人員管理。做到:
1、通道和出口,不得擺放物品,堵塞通行。
2、不準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妨礙人行。
3、不準遮擋、人為破損。
4、上述設施發(fā)現破損或丟失,應立即報安全保衛(wèi)部門及時修復、更新。
四、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配備的滅火器材應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管理、存放。滅火器的維修和更換由安全保衛(wèi)部門統一負責。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報廠家維修并做好檢測、維修記錄。
六、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