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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9-15 08:40:02 查看人數:77

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保護人身安全,確保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壓力容器或鍋爐的單位。

第三章 壓力容器管理

第三條 壓力容器:是指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壓力容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所監(jiān)察范圍內的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 a (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質為氣體 、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第四條 安裝、試車、驗收

1.新購壓力容器安裝前,使用單位應組織對該產品按照本制度要求進行驗收(必要時安排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的技術人員簽字確認,方可進行安裝工作。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進行安裝。未經商檢或商檢不合格的進口壓力容器(含二手壓力容器 )不得安裝。

2.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執(zhí)行現行的國家、行業(yè)(部)標準、規(guī)范,并符合圖紙要求。

3.從事壓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并在資格有效期及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4.壓力容器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①壓力容器的全部出廠技術資料(已移交使用單位的除外)。

②壓力容器的安裝記錄。

③安全附件校驗記錄。

④壓力容器及其所屬管道的組件焊接記錄及檢驗報告。

⑤壓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記錄及復驗報告。

⑥耐壓試驗記錄。

5.大型、關鍵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制定試車方案,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應共同參加試車。試車過程中發(fā)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發(fā)生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6.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將其投入使用。 第五條 使用與維護管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專業(yè)技術(歸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

2.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產權單位應逐臺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收集有關的技術標準、資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出廠技術資料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有關資料,并向工程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及各種變更、注銷工作。

3.必須建立壓力容器臺帳、檢驗臺帳;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jiān)控使用條件和定期檢查記錄,并按規(guī)定要求和時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的統(tǒng)計報表和反饋各種情況。

4.參加壓力容器安裝(或修理)的驗收及試車工作。

5.制定并檢查壓力容器使用維護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規(guī)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壓力容器的基本參數、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②壓力容器的操作方式、開停車的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

③壓力容器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順序、檢查周期、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及判斷方法,應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④壓力容器停用時的維護和檢查方法。

6.檢查壓力容器運行、維護(或維修)情況。

7.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安全附件校驗計劃,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

8.組織對從事壓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檢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和考核(考試)工作,相關人員必須具有資格證書。

9.組織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分析和報告。

10.提高在用壓力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11.壓力容器的租賃必須有經工程部審查合格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必須滿足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承租單位必須有由發(fā)租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的復印件。承租單位必須滿足發(fā)租單位提出的定期檢驗要求。

1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繼續(xù))使用

①壓力容器未進行注冊等級。

②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即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又不按程序申報備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既不修復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④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

13.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發(fā)生的異?,F象,必須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4.壓力容器承壓使用時,嚴禁對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裝的壓力容器應處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護范圍內。盛裝易燃、助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靜電保護接地裝置,并必須定期檢查。條件許可的單位還應設立隔離墻或防火區(qū)域。 第六條 定期檢查

1.壓力容器的檢驗應由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進行。專業(yè)檢驗人員(檢驗員、檢測人員)須經資格考試并合格后,方可從事合格項目的工作。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工程部。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部檢查、耐壓試驗。

第七條 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壓裝置 、參數監(jiān)測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

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略高于最大工作壓力。

3.壓力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②壓力表的精度應滿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壓壓力容器,不應低于2.5級。

③壓力表的量程應為壓力容器最大工作壓力的2倍為宜。

④壓力表的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驗(檢定)周期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四章 鍋爐管理

第八條 鍋爐在使用中具有高溫、高壓的特點,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必須加強對工業(yè)鍋爐的管理。

第九條 鍋爐管理職責分工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系統(tǒng)工業(yè)鍋爐的歸口管理。

2.工程部負責辦理鍋爐安全使用合格證,安全科和管理部組織鍋爐司爐工考試,司爐工必須具有操作證。使用單位和工程部共同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鍋爐的使用與維護

1.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fā)的《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辦理登記手續(xù),未取得“蒸汽鍋爐使用證”的鍋爐不得投入運行。

3.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勞動部頒發(fā)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司爐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者才能獨立上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強迫司爐工違章作業(yè)。

4.鍋爐里的排煙與排灰,應符合國家《工業(yè)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yè)公司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5.投入運行的鍋爐,必須制訂下列規(guī)程和制度

①使用與維護規(guī)程。

②崗位運行記錄制度。

③水質化驗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檢查制度。

6.運行及新安裝的鍋爐都必須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并制訂水質標準和對水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軟水劑蒸汽品質進行分析化驗。

7.對運行的鍋爐,要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檢查規(guī)程》的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8.鍋爐設備的維護要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鍋爐的檔案管理

1.鍋爐的檔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應的檔案。

2.每臺工業(yè)鍋爐都要建立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

①技術規(guī)范、產品說明書。

②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③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氣量計算資料。

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質量試驗證明)。

⑤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⑥鍋爐機組安裝記錄和調試記錄。

⑦鍋爐歷次大、中修技術記錄及改造記錄資料。 ⑧運行中試驗記錄。 ⑨設備事故記錄,運行中異?,F象及處理記錄。 ⑩現場運行、檢修規(guī)程歷次修訂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保護人身安全,確保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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