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現(xiàn)場治安管理制度
為貫徹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現(xiàn)場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八項要求,為維護施工現(xiàn)場正常的治安秩序,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j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及時打擊,保障安全”的方針和《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治安保衛(wèi)工作條例》以及《浙建二公司治安保衛(wèi)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特訂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進入項目部施工的我單位職工和聯(lián)營隊伍。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經理室治安、消防、交通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應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范圍,并落實各項職責。
三、凡擾亂正常的施工現(xiàn)場秩序,其行為夠不上犯罪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按本制度處罰執(zhí)行。
四、有下列違反、擾亂施工現(xiàn)場行為之一者,給予處罰(見第五條規(guī)定):
1.有拒絕妨礙值班人員查詢、查驗物品行為的。
2.偷竊價值較少的工程材料、設備,無產生嚴重后果的。
3.偷竊少量廢舊、邊角料等材料的。
4.輕微損壞機械設備的。
5.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妨礙施工進度的。
6.提供利用交通工具,偷運工程物資的。
7.窩藏、銷售被盜物資的。
8.對不法或違紀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
9.不按制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的。
10.在工棚、車間使用大功率電器照明取暖的。
11.私自存放危險、易燃物品的。
12.破壞消防設施的。
13.在施工現(xiàn)場打架斗毆、無理取鬧、滋事生非的。
14.違反其他文明施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本制度處罰形式。
1.罰款10~200元
2.行政處罰、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查看、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