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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7-22 17:40:04 查看人數(shù):25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凡屬短期使用,不宜正規(guī)安裝的低壓電源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明、試驗線路(指電壓為380v及以下者)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

3、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3.1車間內(nèi)部需要架設臨時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電工檢查,認為必要架設且符合安全規(guī)程時,填寫“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審批單”,經(jīng)生產(chǎn)部審查批準后,由電工進行架設。

3.2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七天,期滿后需繼續(xù)使用,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xù)辦延長使用手續(xù),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

3.3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可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校驗完畢由本人負責拆除。

3.4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延期手續(xù),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xù)用火作業(yè)許可證手續(xù)。

3.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3.6在運行的生產(chǎn)裝置、罐區(qū)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nèi)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chǎn)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許可證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為零線。

3.8 臨時用電線路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距離應大于0.3米。與廣播線、電話線同桿假設時,臨時用電線路應在廣播線、電話線的下方,且距離大于1.5米。

3.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nèi)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3.11 對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3.12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nèi)作業(yè)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13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漏保。

3.14臨時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3.15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3.16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guī)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nèi)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現(xiàn)違章用電,電工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3.17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工立即停電拆除,由用電執(zhí)行人所在生產(chǎn)區(qū)域的技術人員、電工共同檢查驗收簽字,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員負責。

臨時用電審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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