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規(guī)定》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2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經營礦長
成 員:地測副總、掘進副總、機電副總、采煤副總及生產技術部地測、生產技術部技術、安全監(jiān)察部、調度指揮中心、掘進事業(yè)部、采煤事業(yè)部、通防事業(yè)部、機運事業(yè)部、動力物資保障部、經營管理部、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2、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
主 任:生產技術部部長
副 主 任:地測防治水專職人員
成 員:生產技術部地測、生產技術部技術、安全監(jiān)察部、調度指揮中心、掘進事業(yè)部、采煤事業(yè)部、通防事業(yè)部、機運事業(yè)部、動力物資保障部、經營管理部、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的技術負責人。
第3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4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5條 生產技術部地測部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yè)務管理、監(jiān)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fā)《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guī)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參與編制《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30000m3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30000m3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集團公司資源環(huán)境局審批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施工,并根據隊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施工隊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綜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tǒng),并按規(guī)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5條的規(guī)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guī)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tǒng)及時了解情況,發(fā)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yōu)化礦井防排水系統(tǒng);(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qū)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6條 調度指揮中心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fā)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并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fā)生突發(fā)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tǒng)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tǒng)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7條 生產技術部技術部門職責
1、負責采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qū)巷道等排水責任區(qū)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qū)、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jiān)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qū)大巷水溝、綜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fā)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8條 安全監(jiān)察部職責
1、負責參與、監(jiān)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zhí)行情況。
第9條 機運事業(yè)部、動力物資保障部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fā)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qū)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tǒng)圖,并及時發(fā)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qū)域排水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8、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fā)放工作。
第10條 通風事業(yè)部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11條 財務部部職責
財務部礦井防治水害的資金調度工作
第12條 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tǒng)、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fā)生后,負責排水系統(tǒng)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tǒng)的管理工作,并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排水系統(tǒng)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jiān)測工作。
第13條 井下采掘隊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yè)規(guī)程,并報生產技術部地測部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系統(tǒng),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范圍內排水系統(tǒng)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zhí)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鉆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鉆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14條 防治水相關規(guī)定
1、各業(yè)務部室、井下隊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報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fā)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
2、生產技術部技術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qū)永久水倉、綜采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qū)及綜采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技術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采用物探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qū)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情況安排相關單位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根據礦井接替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瞬變電磁或電法勘探,查清開采區(qū)域內的構造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運事業(yè)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tǒng),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15條 探放水規(guī)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qū)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綜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qū)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qū)、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qū)、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負責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鉆掘隊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日向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提供鉆探日報。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tǒng)。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tǒng)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qū)、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標高及探放水警戒線。
第16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guī)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qū)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煤層露頭風化帶;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河水淹區(qū)臨近地帶;
3、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倒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qū);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6、分區(qū)隔離開采邊界;
7、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8、相鄰礦井分界處。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guī)定
第17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盤區(qū)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qū)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
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盤區(qū)水泵及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tǒng)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
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jiān)督、考核力度。
第18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tǒng),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tǒng)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tǒng)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測部門對可能與采空區(qū)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fā)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防事業(yè)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測部門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tǒng),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guī)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
5、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yè)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fā)生。
第19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動力物資保障部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yè)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xù),相關業(yè)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采煤事業(yè)部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tài)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
2、采煤事業(yè)部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fā)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
3、綜采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tǒng)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
4地測部門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fā)生綜采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20條 地測部門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qū)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21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yè)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22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qū)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jié)B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qū)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fā)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23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24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25條 地測部門要查明主采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松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26條 地測部門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發(fā)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27條 地測部門要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qū)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向10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28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guī)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29條 地測部門負責指導采煤事業(yè)部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39條 地測部門采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并采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及注漿處理。
第31條 地測部門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tǒng)。
第32條 地測部門在構造發(fā)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指揮中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區(qū)積水防治
第33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qū)時,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第34條 地測部門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35條 地測部門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 它
第36條 地測部門要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后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37條 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38條 地測部門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
第39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fā)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zhí)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40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yè)務部室和井下區(qū)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qū)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4、地測防治水費用??顚S?各類罰款建立專門臺帳。
第41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d、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加強礦井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加強水害監(jiān)控,徹底治理水害隱患,特編制本制度。
1、成立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小組
組 長:礦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測副總
組 員:地質防治水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由生產技術部部長任辦公室主任,防治水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安排及資料收集。
2、工作要求
每月下旬必須完成對全礦井的水害隱患排查。
排查地點:全礦井地面、井下所有采掘頭面、出水地點及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水倉、水溝及雨季防洪設施等。
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設備及排水管路完好情況、出水地點注漿效果、涌水情況及水溝暢通狀況等。
防治水隱患排查可以與每月下旬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同時進行,由治理小組組長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huán)節(jié),每個地點安排一名專業(yè)負責人,針對重點問題進行排查。
防治水隱患排查時,需要按照上級制定的檢查內容和標準去逐項檢查,檢查完后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進行歸類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經礦總工批復后,以書面形式下發(fā)有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領導小組安排專人對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防治水隱患排查執(zhí)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于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隱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內業(yè)資料管理,對整個過程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guī)范(包括檢查人員簽字、人員分工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復查情況等做詳細記錄)。
6、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要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tǒng)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7、防治水部門要超前做好水害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qū)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8、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重點防治水區(qū)域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對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負責人“三違”處罰。
9、小組成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無水害事故發(fā)生。
第2篇 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晉城煤業(yè)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領導組組長:礦長 書記
常務副組長:總工程師
副 組 長: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地質測量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機電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通風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物資供應部、工程部等單位正職。
2、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
主 任:地質測量部部長
副 主 任:地測部分管防治水部長助理
成 員: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通風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物資供應部、工程部等相關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地質測量部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yè)務管理、監(jiān)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fā)《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guī)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30000m3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30000m3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集團公司資源環(huán)境局審批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并根據隊組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掘進隊組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綜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tǒng),并按規(guī)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5條的規(guī)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guī)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tǒng)及時了解情況,發(fā)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yōu)化礦井防排水系統(tǒng);(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qū)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fā)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并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fā)生突發(fā)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tǒng)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tǒng)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1、負責采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qū)巷道等排水責任區(qū)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qū)、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jiān)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qū)大巷水溝、綜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fā)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jiān)察部職責
1、負責參與、監(jiān)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zhí)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管理部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fā)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qū)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tǒng)圖,并及時發(fā)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qū)域排水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通風管理部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部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fā)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部職責
負責礦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tǒng)、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fā)生后,負責排水系統(tǒng)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tǒng)的管理工作,并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排水系統(tǒng)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jiān)測工作。
第十四條 井下采掘隊組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yè)規(guī)程,并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系統(tǒng),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范圍內排水系統(tǒng)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zhí)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鉆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鉆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五條 防治水相關規(guī)定
1、各業(yè)務部室、井下隊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fā)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地質測量部。
2、生產技術部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qū)永久水倉、綜采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qū)及綜采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質測量部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測部采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qū)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情況安排隊組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根據礦井銜接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瞬變電磁或電法勘探,查清開采區(qū)域內的構造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電管理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tǒng),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條 探放水規(guī)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qū)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綜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qū)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qū)、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qū)、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部負責確定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采掘隊組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鉆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tǒng)。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tǒng)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qū)、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qū)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guī)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qū)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鉆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qū)。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質測量部按照有關規(guī)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臺d155-67×9型水泵,額定流量為155m3/h,額定揚程為603m。二臺工作,二臺備用,一臺檢修。必須經常保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盤區(qū)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qū)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中央水倉有效長度270m,凈斷面9.1m2,有效容量2457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
4 、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盤區(qū)水泵及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tǒng)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
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jiān)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tǒng),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tǒng)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tǒng)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采空區(qū)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fā)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tǒng)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tǒng)或排水系統(tǒng)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tǒng),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guī)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
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yè)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yè)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xù),相關業(yè)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綜采隊組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tài)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
2、綜采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fā)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
3、綜采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tǒng)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
4、綜采工作面回采開始后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綜采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
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fā)生綜采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qū)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yè)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qū)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jié)B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qū)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fā)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查明3#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松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發(fā)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qū)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向3#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guī)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指導采掘隊組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采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并采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條 地質測量部應采用直流電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guī)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于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進行探放水作業(yè)時必須采用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tǒng)。
第三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在構造發(fā)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區(qū)積水防治
第三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qū)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后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九條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三定”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四十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fā)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zhí)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四十二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yè)務部室和井下區(qū)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qū)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見《礦井防治水管理考核辦法》。
4、地測防治水費用??顚S?各類罰款建立專門臺帳。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3篇 煤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為了查明并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了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涌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制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制、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了解并掌握礦井井田范圍內地面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布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采情況,了解其采空區(qū)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采范圍、開采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采空區(qū)地面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范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后,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采空區(qū)、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涌水量進行定期測定并詳細記錄在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面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制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注說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第4篇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建設中水害事故的發(fā)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項目部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施工安全,掌握礦井水害規(guī)律,研究解決礦井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2.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3.必須做好各類防治水促措施的上報工作,并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4.每年雨季前在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5.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6.必須搜集對應水文地質資料,并建立相關檔案。
7.應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水文地質圖紙,掌握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8.應進行水文地質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9.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積層水、鉆孔水等,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
10.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qū)、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過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11.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每月向公司匯報一次。
第5篇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我礦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礦山安全法》《防治水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地測防治水專業(yè)考核評級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結合我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領導組組長:礦長 書記
常務副組長:總工程師
副 組 長: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地質測量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機電科、安全監(jiān)察科、通風科、財務科、物資供應科、工程隊正職。
2、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
主 任:地質測量科科長
副 主 任:地測防治水副科長
成 員: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全監(jiān)察科、通風科、財務科、物資供應科、工程隊組科員。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地質測量科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yè)務管理、監(jiān)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fā)《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guī)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30000m3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30000m3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集團公司資源環(huán)境局審批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并根據隊組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掘進隊組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綜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tǒng),并按規(guī)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5條的規(guī)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guī)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tǒng)及時了解情況,發(fā)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yōu)化礦井防排水系統(tǒng);(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qū)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fā)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并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fā)生突發(fā)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tǒng)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tǒng)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fā)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科職責
1、負責采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qū)巷道等排水責任區(qū)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qū)、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jiān)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qū)大巷水溝、綜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fā)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jiān)察科職責
1、負責參與、監(jiān)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zhí)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科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fā)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qū)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tǒng)圖,并及時發(fā)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qū)域排水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通風科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qū)、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科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fā)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隊職責
負責礦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tǒng)、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fā)生后,負責排水系統(tǒng)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綜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tǒng)的管理工作,并對中央水倉、盤區(qū)水倉排水系統(tǒng)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jiān)測工作。
第十四條 井下采掘隊組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yè)規(guī)程,并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系統(tǒng),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范圍內排水系統(tǒng)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zhí)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鉆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鉆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