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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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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

6安全允許距離與環(huán)境影響評價

6.1一般規(guī)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種爆破器材庫之間以及倉庫與臨時堆放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相應的殉爆安全距離。各種爆破作業(yè)中,不同時起爆的藥包之間的距離,也應滿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fā)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qū)。

6.2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

6.2.1評價各種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筑物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礦山巷道、電站(廠)中心控制室設備、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安全允許標準如表4。

6.2.3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1)計算。

式中:r――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炸藥量,齊發(fā)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單位為千克(kg);

v――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振動安全允許速度,單位為厘米每秒(cm/s);

k、a――與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5選取,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表4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保護對象類別 安全允許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與古跡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礦山巷道c 15~30

8 水電站及發(fā)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 0.5

9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d:

齡期:初凝~3d

齡期:3d~7d

齡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頻率為主振頻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注2:頻率范圍可根據類似工程或現場實測波形選取。選取頻率時亦可參考下列數據: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淺孔爆破40hz~100hz。

a 選取建筑物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質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因素。

b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筑與古跡的安全允許振速,應經專家論證選取,并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c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筑物的重要性、圍巖狀況、斷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動頻率等因素。

d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充許振速,可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表5 爆區(qū)不同巖性的k、a值

巖性 k a

堅硬巖石 50~150 1.3~1.5

中硬巖石 150~250 1.5~1.8

軟巖石 250~350 1.8~2.0

群藥包爆破,各藥包至保護目標的距離差值超過平均距離的10%時,用等效距離re和等效藥量qe分別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計算采用加權平均值法。

對于條形藥包,可將條形藥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線長度分為多個集中藥包,參照群藥包爆破時的方法計算其等效距離和等效藥量。

6.2.4 6.2沒有包括的一般保護對象的爆破振動安全標準,可參照6.2的規(guī)定由設計論證提出;特別重要的保護對象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應由專家論證提出。

城鎮(zhèn)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2.5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振動監(jiān)測或專門試驗,以確保保護對象的安全。

6.2.6在復雜環(huán)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藥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許藥量,并按允許藥量控制一次爆破規(guī)模。

6.3爆破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塊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應大20kg,并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掩體內避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式中: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藥量,秒延時爆破取最大分段藥量計算,毫秒延時爆破按一次爆破的總藥量計算,單位為千克(kg)。

6.3.2地表大藥量爆炸加工時,應核算不同保護對象所承受的空氣沖擊波超壓值,并確定相應的安全允許距離。在平坦地形條件下爆破時,可按式(3)計算超壓。

式中:△p――空氣沖擊波超壓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單位為千克(kg);

r――裝藥至保護對象的距離,單位為米(m)。

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準:對人員為0.02×105pa;對建筑物按表6取值??諝鉀_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根據保護對象、所用炸藥品種、地形和氣象條件由設計確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壞程度與超壓關系

破壞等級 1 2 3 4 5 6 7

破壞等級名稱 基本無破壞 次輕度破壞 輕度破壞 中等破壞 次嚴重破壞 嚴重破壞 完全破壞

超壓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壞程度 玻璃 偶然破壞 少部分破呈大塊,大部分呈小塊 大部分破成小塊到粉碎 粉碎 ― ― ―

木門窗 無損壞 窗扇少量破壞 窗扇大量破壞,門扇、窗框破壞 窗扇掉落、內倒,窗框、門扇大量破壞 門、窗扇摧毀,窗框掉落 ― ―

磚外墻 無損壞 無損壞 出現小裂縫,寬度小于5mm,稍有傾斜 出現較大裂縫,縫寬5m~50mm,明顯傾斜,磚跺出現小裂縫 出現大于50mm的大裂縫,嚴重傾斜,磚跺出現較大裂縫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木屋面板變形,偶見折裂 木屋面板、木檁條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動 木檁條折斷,木屋架桿件偶見折斷,支坐錯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無損壞 少量移動 大量移動 大量移動到全部掀動 ― ― ―

鋼筋混凝土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出現小于1mm的小裂縫 出現1mm~2mm寬的裂縫,修復后可繼續(xù)使用 出現大于2mm的裂縫 承重磚墻全部倒塌,鋼筋混凝土承重柱嚴重破壞

頂棚 無損壞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龍骨部分破壞下垂縫 塌落

內墻 無損壞 板條墻抹灰少量掉落 板條墻抹灰大量掉落 磚內墻出現小裂縫 磚內墻出現大裂縫 磚內墻出現嚴重裂縫至部分倒塌 磚內墻大部分倒塌

鋼筋混凝土柱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破壞 有傾斜 有較大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yè),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考慮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許距離。

6.3.4地下爆破時,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當覆蓋水厚度小于三倍藥包半徑時,對水面以上人員或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的計算原則,與地面爆破時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水中沖擊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人員:按表7確定。

表7 對人員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裝藥/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潛水 1200 1800 2600

鉆孔或藥室裝藥/m 游泳 500 700 1100

潛水 600 900 1400

對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確定。

非施工船舶:可參照表8和式(4)根據船舶狀況由設計確定。

表8 對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裝藥/m 木船 200 300 500

鐵船 100 150 250

鉆孔或藥室裝藥/m 木船 100 150 250

鐵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藥量大于1000kg時,對人員和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4)計算。

式中:r――水中沖擊波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藥量,單位為千克(kg);

k0――系數,按表9選取。

表9 k0值

裝藥條件 保護人員 保護施工船舶

游泳 潛水 木船 鐵船

裸露裝藥 250 320 50 25

鉆孔或藥室裝藥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時,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通過實測和試驗研究確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設施附近及水產養(yǎng)殖場或其他復雜環(huán)境中進行水下爆破,應通過測試和邀請專家研究確定安全允許距離。

表10 爆破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類型和方法 個別飛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m

1.

露天

巖土

爆破

a a)破碎大塊巖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

淺孔爆破法

400

300

b)淺孔爆破 200(復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不小于300)

c)孔藥壺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200

f)深孔藥壺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0

g)淺孔孔底擴壺 50

h)深孔底擴壺 50

i)硐室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樹墩 200

3.森林救火時,堆筑土壤防護帶 50

4. 爆破拆除沼澤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無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與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慮飛石對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員的影響

由設計確定

b)水面覆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設計確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層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藥量超過300kg 300

7.

爆破

金屬物 a)在露天爆破場 1500

b)在裝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廠區(qū)內的空場中 由設計確定

d)爆破熱凝結物 按設計,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設計確定

8.拆除爆破、城鎮(zhèn)淺孔爆破及復雜環(huán)境深孔爆破 由設計確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淺井或地表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擴大鉆井b 按設計,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飛石安全允許距離應增大50%

b當爆破器具置于鉆井內深度大于50m時,安全允許距離可縮小至20m。

6.4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

6.4.1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10的規(guī)定;對設備或建設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6.4.2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6.5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

6.5.1一般規(guī)定

6.5.1.1 6.5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業(yè)的倉庫。

6.5.1.2設置爆破器材倉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貯藥點至庫區(qū)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應按以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貯存點之間的內部允許距離,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

6.5.1.3允許距離的起算點是倉庫的外墻墻根、藥堆的邊緣。

6.5.1.4確定外部距離時,可不考慮炸藥性質和倉庫有無土堤;確定內部距離時,應考慮炸藥性質和土堤的影響。

6.5.1.5庫區(qū)內有一個以上倉庫或藥堆時,應按每個倉庫或藥堆分別核定外部距離和內部距離。

6.5.2地面?zhèn)}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6.5.2.1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小型工礦企業(yè)圍墻或100戶~200住戶村莊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表11的規(guī)定。

6.5.2.2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其他保護對象的允許距離,應先按表12確定各該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并以規(guī)定的系數乘以表11規(guī)定的距離來確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庫或藥堆至村莊(100戶~200戶)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許距離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離適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幾種特定地形時,其數值可適當增減:

――當危險建筑物緊靠20m~3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10°~2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10%~30%;

――當危險建筑物緊靠30m~8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25°~3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3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左右,溝內兩山坡腳下爆破器材庫直對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增加1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溝的縱坡4%~10%,爆破器材庫沿溝縱深和溝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適當增加10%~40%。

表12 各種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系數

≤10戶的零散住戶 0.5

10戶~50戶的零散住戶 0.6

50戶~100戶的村莊 0.8

100戶~200戶的村莊,小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1.0

鄉(xiāng)、鎮(zhèn)的規(guī)劃邊緣 1.2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系數

縣城的規(guī)劃邊緣,大、中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2.0

大于10萬人的城市規(guī)劃邊緣 3.0

i級鐵路線

ii級鐵路線

iii級鐵路線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級公路

ii、iii級公路

iv級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壓輸電線路

35kv輸電線路

110kv輸電線路

220kv輸電線路

330kv輸電線路

500kv輸電線路

0.4

0.5

1.8

1.9

2.0

油庫 0.6

6.5.3硐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器材硐庫和覆土庫的外部安全允許距離應按gb50154確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庫、發(fā)放站與井下主要設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許距離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井下爆破器材庫不應設在含水層和巖體破碎帶內;

――炸藥庫距井筒、井底車場和主要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100m,壁槽式庫不小于60m;

――炸藥庫距經常行人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25m,壁槽式庫不小于20m;

――炸藥庫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30m,壁槽式庫不小于15m;

――井下炸藥庫應設防爆門,防爆門在發(fā)生意外爆炸事故時應可自動關閉,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氣體外溢和緩沖井下空氣沖擊波;

――井下爆破器材庫除設專門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還應設聯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輔助硐室;

――貯存雷管和硝化甘油類炸藥的硐室或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

――貯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大于殉爆安全距離。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庫和距庫房15m以內的聯通巷道,需要支護時應用不燃材料支護。庫內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爆破器材庫附近,應設置巖粉棚,并應定期更換巖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庫單個硐室貯存的炸藥,不應超過2t;個壁槽不應超過0.4t。

6.5.4.5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爆破器材庫距工作面超過2.5km或井下不設爆破器材庫時,允許在各水平設置發(fā)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發(fā)放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發(fā)放站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0.5t;雷管不應超過一箱;

――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并用磚或混凝土墻隔開,墻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庫區(qū),不應設爆破器材檢驗與銷毀場。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與銷毀,應在地面指定的地點進行。

6.5.4.8不應在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對應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應在距庫房30m范圍內掘進巷道。

6.6爆破器材庫的內部安全允許距離

6.6.1地面庫的庫間安全允許距離

6.6.1.1 a1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3的規(guī)定。

表13 a1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庫/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適用于黑索金、銨銻黑炸藥、黑梯藥柱和膠質炸藥和此類炸藥為主裝藥的專用爆破器具。

6.6.1.2 a2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4的規(guī)定。

表14 a2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庫/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適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為主的專用爆破器具、雷管、導爆索。其中雷管和導爆索按其裝藥量計算存藥量。

6.6.1.3 a3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5的規(guī)定。

表15 a3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庫/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適用于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

注2:硝銨類炸藥指以硝酸銨為主要成分的炸藥,包括粉狀銨銻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銨瀝蠟炸藥、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水膠炸藥、漿狀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乳化粒狀炸藥、粒狀粘性炸藥、震源藥柱等。

6.6.1.4當相鄰庫房或藥堆為不同類別炸藥時,應分別查表確定安全允許距離并取最大值。

6.7外部電源與電爆網路的安全允許距離

6.7.1電力起爆時,電雷管爆區(qū)與高壓線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6的規(guī)定;與廣播電臺或電視臺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規(guī)定。

表16 爆區(qū)與高壓線的安全允許距離

電壓/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許距離/m 普通電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雜電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區(qū)與中長波電臺(am)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 45 67 100 136 198

發(fā)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區(qū)與移動式調頻(fm)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許距離/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區(qū)與甚高頻(vhf)、超高頻(uhf)電視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許距離/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許距離/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調頻發(fā)射機(fm)的安全允許距離與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爆區(qū)應事先關閉。

6.8爆破對環(huán)境有害影響的控制

6.8.1有害氣體

6.8.1.1有害氣體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在煤礦、鉀礦、石油地蠟礦、鈾礦和其他有爆炸性氣體及有害氣體的礦井中爆破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氣體進行監(jiān)測;

――在下水道、貯油容器、報廢盲巷、盲井中爆破時,人員進入之前應先對空氣取樣檢驗。

6.8.1.2預防瓦斯爆炸應采取下列措施:

――通風良好,防止瓦斯積累;

――封閉采空區(qū),以防氧氣進入和瓦斯溢出;

――按規(guī)程進行布孔、裝藥、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嚴格控制雜散電流。

6.8.1.3地下爆破作業(yè)點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不應超過表20的標準。

表20 地下爆破作業(yè)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

有害氣體名稱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許濃度 按體積(%)

按質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煙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按gb18098測定的方法來監(jiān)測爆破后有害氣體的濃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開始作業(yè)前,應檢查工作面空氣中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且不應超過表20的規(guī)定值;爆后24h內,應多次檢查與爆區(qū)相鄰的井、巷、硐內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

――地下爆破作業(yè)面炮煙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時,應在爆破前后測定爆破有害氣體濃度。

6.8.1.5預防炮煙中毒應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藥;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處理,確保裝藥和填塞質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強通風,應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區(qū)引入風流。

6.8.2防塵與預防粉塵爆炸

6.8.2.1城鎮(zhèn)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確保爆破作業(yè)安全的條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減少粉塵污染:

――適當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

――建筑物內部灑水;

――各層樓板設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組織消防車或其他噴水裝置噴水降塵。

6.8.2.2在有煤塵、硫塵、硫化物粉塵的礦井中進行爆破作業(yè),應遵守有關粉塵防爆的規(guī)定。

6.8.2.3在面粉廠、亞麻廠等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進行爆破時,離爆區(qū)10m范圍內的空間和表面應作噴水降塵處理。

6.8.3噪聲控制

6.8.3.1爆破噪聲為間歇性脈沖噪聲,在城鎮(zhèn)爆破中每一個脈沖噪聲應控制在120db以下。復雜環(huán)境條件下,噪聲控制由安全評估確定。

6.8.3.2城鎮(zhèn)拆除及巖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聲:

――不用導爆索起爆網路,在地表空間不應有裸露導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嚴格控制單位耗藥量、單孔藥量和一次起爆藥量;

――實施毫秒爆破;

――保證填塞質量和長度;

――加強覆蓋。

6.8.3.3爆區(qū)周圍有學校、醫(yī)院、居民點時,應與各有關單位協(xié)商,實施定點、準時爆破。

6.8.4養(yǎng)殖業(yè)、水中生物保護

在靠近有養(yǎng)殖業(yè)水產資源的水域實施巖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時,應事先評估爆破飛石、水中沖擊波和涌浪對水中生物的影響,提出可行的安全保護措施:

――盡量減少向水域拋落爆巖總量和一次拋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拋入巖土時,應事先評估其對水中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提出可行性報告,經環(huán)保和生物保護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水下爆破應控制一次起爆藥量和采用削減水中沖擊波的措施;

――起爆前應驅趕受影響水域內的水生物;

――受影響水域內有重點保護生物時,應與生物保護管理單位協(xié)商保護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實施巖土爆破時,應調查岸灘的坡度、長度、坡底及水深情況;提出涌浪對岸邊建筑物、設施以及水上船舶&設施的影響程度和范圍,并于爆前會同各有關單位協(xié)商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6.8.6振動液化控制

6.8.6.1在飽和砂(土)地基附近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邀請專家評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動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預防土層受爆破振動壓密、孔隙水壓力驟升的措施;評估因土體“液化”對建筑物及其基礎產生的損害。

6.8.6.2實施爆破前,應查明可能產生液化土層的分布范圍,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增加土體相對密度,降低浸潤線,加強排水,減小飽和程度;控制爆破規(guī)模,降低爆破振動強度,增大振動頻率、縮短振動持續(xù)時間。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規(guī)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擁有爆破器材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應組織制定爆破器材的發(fā)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教育從業(yè)人員嚴格遵守。

7.1.2各級公安機關對管轄地區(qū)內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

7.2爆破器材的購買

7.2.1爆破器材應持證購買。

7.2.2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破器材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7.3爆破器材的運輸

7.3.1一般規(guī)定

7.3.1.1本標準只涉及爆破器材生產企業(yè)外部運輸爆破器材的運輸規(guī)定。

7.3.1.2購買爆破器材的單位,應憑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和申請表,向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缡 ⒆灾螀^(qū)、直轄市運輸的向運達地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按指定線路運輸。

7.3.1.3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數量與質量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局,并在有關代表參加下編制報告書,分送有關部門。

7.3.1.4不應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運輸車(船)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的技術要求;

――結構可靠,機械電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和防靜電等安全性能。

7.3.1.6裝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一切雜物;

――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裝載爆破器材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用起重機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質量不應超過設備能力的50%;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

7.3.1.7爆破器材從生產廠運出或從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應保持完整無損。

7.3.1.8同車(船)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表23的規(guī)定。

7.3.1.9在特殊情況下,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起爆器材與炸藥可以同車(船)裝運,但其數量不應超過:炸藥1000kg,雷管1000發(fā),導爆索2000m,導火索2000m。雷管應裝在專用的保險箱里,箱子內壁應襯有軟墊,箱子應緊固于運輸工具的前部。炸藥箱(袋)不應放在裝雷管的保險箱上。

7.3.1.10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

7.3.1.11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應攜帶煙火和發(fā)火物品。

7.3.1.12裝運爆破器材的車(船),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運人員不應乘坐;

――按指定路線行駛;

――車(船)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開車(船)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

――氣溫低于10℃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15℃時運輸難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和船艙底部應鋪軟墊;

――車(船)完成運輸后應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7.3.1.13個人不應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許在托運行李及郵寄包裹中夾帶爆破器材。

7.3.2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爆破器材,除執(zhí)行鐵道部門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不應溜放;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與其他線路隔開;通往該線路的轉轍器應鎖住,車輛應鍥牢,其前后50m處應設危險標志;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炸藥車廂與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一節(jié)以上未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

――車輛運行的速度,在礦區(qū)內不應超過30km/h、廠區(qū)內不超過15km/h、庫區(qū)內不超過10km/h。

7.3.3水路運輸

7.3.3.1水路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不應用筏類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船頭和船尾設危險標志,夜間及霧天設紅色安全燈;

――遇濃霧及大風浪應停航;

――停泊地點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運輸爆破器材的機動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裝爆破器材的船艙不應有電源;

――底板和艙壁應無縫隙,艙口應關嚴;

――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對鄰近的蒸汽管路進行可靠的隔熱。

7.3.4道路運輸

7.3.4.1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木板或膠皮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汽車排氣管宜設在車前下側,并應配帶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

――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汽車行駛速度: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guī)定的車速下限,在揚塵、起霧、大雨、暴風雪天氣時速度酌減;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前后兩部汽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按規(guī)定配掛明顯的危險標志;

――在高速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3.4.2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qū)、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qū)、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必須報告投宿地公安機關。

7.3.5航空運輸

用飛機運輸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我國有關航空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guī)定。

7.3.6往爆破作業(yè)地點運輸爆破器材

7.3.6.1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7.3.6.2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7.3.6.4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2篇 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⑴ 凡從事爆炸作業(yè)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guī)程》、《民用地信網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guī)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yè);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yè)。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地信網須用保險箱鎖起,炸藥、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轉賣或轉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并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xù)。

⑶ 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裝藥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yè),只準用木、竹炮棍裝藥,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藥。

⑸ 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仫L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qū),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⑹ 地信網起爆時,一人連續(xù)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地信網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地信網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xié)調點火工作,及時發(fā)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⑻ 必須用地信網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地信網。

⑼ 最后一炮響后須經充分通風15分鐘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后,方準進入工作面檢查,發(fā)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

⑽ 瞎炮處理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于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發(fā)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11)其它有關規(guī)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3篇 露天礦爆破器材安全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露天礦爆破器材安全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爆破器材安全員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草、點火工具執(zhí)行任務。督促接觸爆破器材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3 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yè)人員按照gb6722《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yè),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4 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fā)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時有權制止爆破作業(yè)。

5 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6 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7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第4篇 爆破器材運輸安全規(guī)程

1、在隧道工程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送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輛車上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米以上。

3、人力運送雷管與炸藥時必須由專人護送,必應直接運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炸藥的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4、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防火裝置,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手。

5、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嚴禁運送爆破器材。

6、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第5篇 爆破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遵守基本安全規(guī)定。

2、爆破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經縣以上公安、安監(jiān)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3、不準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號、不同廠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導火索,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嚴格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5)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

(6)工作面無良好照明;

(7)未做好準備工作;

(8)有感應電流、射頻電、雜散電(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的作業(yè)場所,不得使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5、爆破作業(yè)時禁止穿化纖衣服,爆破前必須發(fā)出音響和視覺信號,并在危險區(qū)邊緣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應不少于5分鐘,地下爆破應不少于15分鐘,爆破員方準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7、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時要首先檢查頂幫及支架是否安全、有無盲炮等情況,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處理后方準進行下步工作。

8、進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鎮(zhèn)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要嚴格遵照爆破法規(guī)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嚴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鄰地區(qū)同時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拋擲的巖塊不致危及建筑物、農田、水利及人員安全,必要時應采用定向、松動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蓋物。

(3)安全距離視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離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離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兩平行巷道中一個巷道工作面放炮時,另一相鄰工作面應暫停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2)天井掘進采用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必須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警戒。

(3)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時,井筒內不得有人。

(4)豎井起爆前必須打開所有井蓋門,與爆破作業(yè)無關人員必須撤離井口。

11、導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須備有鋒利小刀和電筒,點火前應將導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xù)點火的根數(或分組點火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導火索長度應保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長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時點火時,應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協(xié)調點火工作及掌握計時導火索燃燒情況,及時發(fā)出撤出命令。

(4)計時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是否點完,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5)導火索點火必須使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點炮數在兩個以上時,嚴禁用火柴、燈火點炮。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淺井、豎井、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電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網路的電雷管只準用同型號產品,并用專用爆破電橋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康銅橋絲雷管電阻值不得超過0.3兆歐,鎳鉻橋絲雷管電阻值不得超過0.8兆歐。

(2)爆破網路主線應設中間開關,并與其它電源線路分開敷設,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不準利用鐵軌、鐵管、鋼絲繩、水和大地作爆破線路。

(3)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qū)域線、端線、電源開關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網路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

(4)爆破主線與起爆電源或起爆器聯結之前,必須測量全線路總電阻值。總電阻值應與實際計算值相符(允許誤差5%),若不符,禁止聯線。

(5)電力起爆時,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為: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

(6)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起爆作業(yè)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員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

(7)礦塵或氣體爆炸危險的井巷采用電力起爆時,只準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為起爆電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電力起爆,當采用電纜作為專用爆破線時,必須距裝藥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許電氣照明。

一般爆破在裝起爆藥包前必須撤除工作面一切電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裝起爆體前應撤除各硐室電源。裝藥時應采用電石燈照明,禁止使用手電筒和蓄電瓶照明。

(9)放炮時,如發(fā)出拒爆,爆破手應立即截斷電源,鎖上開關,把炮線兩端扭結。使用瞬發(fā)電雷管至少5分鐘,使用遲發(fā)電雷管至少15分鐘,方準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

(10)各種起爆器和用于檢測電雷管及爆破網路電阻的爆破專用歐姆表、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應檢查一次,電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電一次。

13、導爆管起爆:

(1)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孔外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間距。

(2)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用雷管起爆導管網路時,應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斷導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

(4)導爆管應均勻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一發(fā)雷管最多起爆30根導爆管。

(5)在有礦塵、或氣塵爆炸危險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導爆管起爆。

14、導爆索起爆:

(1)導爆索只準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導爆索。

(2)導爆索起爆網路應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結。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疊長度不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卷,捆綁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度。

(3)導爆索網路聯接時除水手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交錯敷設導爆索時,應在兩根導爆索之間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4)硐室爆破時,導爆索與胺油**接觸的地方應采取防滲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導爆索。

(5)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繃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向導爆索傳爆方向。

15、盲炮處理:

(1)發(fā)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

(2)處理盲炮應由當班爆破員進行,無關人員不準在場,并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當班來不及處理,應詳細交班。

(3)禁止拉出腳線、導爆管、導火索或掏出起爆藥包。

(4)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遠距離的安全地點用風、水噴管吹出炮泥。

第6篇 爆破工安全工作規(guī)程

1、“三檢查”

(1)檢查有無殘誤炮,處理殘誤炮時要專用工具,其他人撤至安全地點。

(2)檢查有無中、腰線,合理布置炮眼。

(3)檢查支架、梯子、平臺是否牢固,如有傾斜、斷裂、松動現象,應修復,不能修復時,應向值班長匯報,處理好后才能進行爆破作業(yè)。

2、操作時

(1)要持證,并按領料單數量領用爆破器材,填寫領料單,嚴禁帶火源進庫房。

(2)要將雷管、炸藥分裝入袋。

(3)運送爆破器材要做到“六不準”:

3.1不準將爆破器材亂放或交他人看管。

3.2不準上下班人員集中時運送爆破器材。

3.3不準與非領料爆破工(信號工除外)同乘罐籠。

3.4不準進入溜井內處理懸斗爆破作業(yè)。

3.5不準使用拉細變形,管內有異物和破損的導爆管。

3.6不準使用發(fā)霉、損傷、明顯油污、剪斷處散頭、外層線在同一索段有兩根或兩根以上斷(并)線現象的導火索。

(4)要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點進行起爆藥包加工,加工時其他人員不得在場。對炸藥鉆孔只能用竹質或木質錐子。含水炮眼藥裝藥前對藥包進行防水處理。

(5)裝藥前,要掛好警戒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留在工作面。

(6)裝藥時,使用木質炮棍。要根據炮眼角度、深度、巖石情況合理控制裝藥量。炮孔要求使用炮泥堵塞。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2.5m以上。

(7)點火前,要將作業(yè)面工具設備及燈線移至安全地點,停掉風機,并做好爆破警戒。選好避炮地點。點火時,要發(fā)出點火信號。起爆后,必須在通風三十分鐘后方可進入作業(yè)面檢查。如炸藥未全部起爆,應爆破結束后,發(fā)出解除信號,并撤銷爆破警戒。

(8)井、巷貫通前相距七米內,一邊爆破時,兩邊要同時做好爆破警戒,否則不準起爆。

(9)天井爆破時,要認真檢查梯子、平臺、安全棚是否牢固,不牢固要向當班管理人員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yè)。

(10)高硫礦床爆破作業(yè),如孔底溫度超過50攝氏度,必須采取防自爆措施,裝好藥后立即起爆,禁止硝銨類藥粉與高硫礦石接觸。如孔底溫度超過70攝氏度;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

(11)若采場爆破危及相鄰采場作業(yè)安全時,起爆前,要通過相鄰采場的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12)采石場或地表其它場所爆破作業(yè)還須遵守:到礦安環(huán)部、保衛(wèi)部辦理火工材料出井證(或其它制度)。領藥時,必須要有兩人(爆破工)到指定地點領取爆破器材,禁止使用不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運輸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3、結束時“一做好”

(1)做好剩余爆破材料的清理與退庫工作,嚴禁私放私存。

第7篇 露天施工爆破安全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1.? 1為加強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yè)人員的安全。促進施工生產,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程。

1.? 2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yè)組。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1.?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qū)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yè)證。

1.? 4必須執(zhí)行定時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jiān)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

c、監(jiān)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1.?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yè)證”的人,有權拒絕發(fā)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qū)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tǒng)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guī)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fā)放。

1.? 9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guī)定進行爆破作業(yè);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fā)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況,及時處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二章???? 爆破作業(yè)的基本規(guī)定

2.? 1一般規(guī)定

2.1.1深孔爆破應編寫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2.1.2在城鎮(zhèn)居民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重點文物保護區(qū)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

2.1.3爆破作業(yè)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qū)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規(guī)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發(fā)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2.1.5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作業(yè)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2.1.6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2.1.7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guī)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fā)現起爆藥包(含導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撥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于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保證填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線路;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1.11已裝藥包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2.1.12在爆破危險區(qū)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同一區(qū)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2.? 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qū),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qū)域2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qū)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2.2.4起爆前必須發(fā)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qū)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guī)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fā)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qū)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fā)出后,在確定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qū),具備安全起爆條件進時,總負責人才準發(fā)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fā)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的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3.1.2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fā)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3.1.5應將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3.1.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3.1.7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huán)狀。

3.1.8加工起包藥包應在爆炸作業(yè)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炸作業(yè)所需用量。

3.1.9用于濕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3.1.10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難以順利地撤離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3.1.11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xù)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炸不得超過10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3.1.12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xié)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fā)出撤離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機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3. 2導爆索起爆。

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3.2.2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疊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3.2.3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3、 3導爆管起爆

3.3.1導爆管網絡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絡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qū)一端逐步進行。

3.3.4敷設好的起爆網絡,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3.3.6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3.3.7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3.3.8在有爆炸性的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4.? 1裸露藥包爆破。

4.1.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fā)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1.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 2淺眼爆破。

4.2.1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規(guī)定。

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管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破壞相鄰的炮孔。

4.2.3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yè)。

4、 3擴壺爆破

4.3.1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4.3.2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4.3.3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4.3.4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5.1.1嚴格執(zhí)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5.1.2爆區(qū)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qū)。

5.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wěn)固者,應進行維護。

5. 2現場裝填工作

5.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qū)。

5.2.2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fā)生摩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5.2.4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解決。

5.2.5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fā)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處理。

5.2.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yè),不準私自增加減少裝藥量,如需要調整裝藥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異常,須立即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報告,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9在保證填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必須使雷管腳線及其他起爆線保持松弛狀態(tài)。

5.2.10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fā)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11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6.?? 1爆破后檢查。

6.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6.1.2如果發(fā)現盲炮、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3經檢查和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 2盲炮處理

6.2.1處理盲炮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發(fā)現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yè);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d、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2.2發(fā)現有盲炮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炮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6.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覆蓋封泥起爆。

6.2.4處理殘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也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發(fā)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作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離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

b、?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安全距離

7.? 1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分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7.2.1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速度規(guī)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或專門試驗,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7.3.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安全技術規(guī)定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距離。

7.3.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yè),對人和其他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7.? 4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7.4.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如下的規(guī)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露藥包爆破法,400m;

2、?淺眼爆破法、淺眼藥壺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藥壺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300m;

5、?淺眼眼底擴壺、深孔孔底擴壺50m。

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庫房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少于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8.1.3庫區(q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8.1.4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1.5庫區(qū)必須晝設警衛(wèi),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

8.1.6庫區(q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庫區(qū)內的消防設備、通迅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8.1.8總庫內不準拆箱(袋)發(fā)放爆破器材,只準整箱(袋)發(fā)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發(f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查;

b、?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fā)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fā)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里進行,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庫房里發(fā)放。

8.1.11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fā)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fā)放間內進行。

8.1.12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fā)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8.1.13在地面作業(yè)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運至作業(yè)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b、作業(yè)地點只準存放當班作業(yè)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得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8.1.14發(fā)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2爆破器材的運輸

8.2.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8.2.2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b、應設置警衛(wèi),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e、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消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8.2.3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8.2.4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fā)火物品。

8.2.5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雷管箱內應有柔性材料填實。

8.2.6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使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有押運人員,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

b、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c、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d、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的底部應鋪軟墊;

e、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能超過40km/h;因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距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h、寒冷地區(qū)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

b、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轉手。禁止亂丟亂放;

c、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搬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8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上崗條件

第1 條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guī)定

第2 條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 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本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 條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fā)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 條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2一炮三檢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 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條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 條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fā)爆器和符合規(guī)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條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 條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 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 條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yè)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 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qū)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 條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工區(qū)領導簽字、加蓋工區(qū)公章。

第18 條領取發(fā)爆器,檢查發(fā)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第19 條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guī)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 條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 條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 條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5 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 條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

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條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條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裝配。

3、 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 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 條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 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時。

4、 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 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 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qū)等情況時。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8、 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 發(fā)現拒爆未處理時。

10、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qū)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

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 條裝填炮泥:

1、 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

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 米時,封

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設置警戒。

1、 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

擔任警戒。

2、 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 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yè)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 條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連線。

第31 條連線:

1、 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

2、 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 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 條敷設和檢查母線:

1、 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

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間距。

3、 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 條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 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現問題及

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guī)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fā)出爆破警號。

3、 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 條。

第35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fā)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 條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 條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 條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

6、 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 條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 條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規(guī)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條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 克。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5、 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

收尾工作

第42 條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

第43 條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xù);交還發(fā)爆器、爆破母線。

第9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三

5.2.8爆破現場炸藥混制

5.2.8.1在爆破現場混制炸藥,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xù)。

5.2.8.2爆破現場混制炸藥的品種,應限于多孔粒狀銨油炸藥和重銨油炸藥。

5.2.8.3現場混制炸藥原料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狀硝酸銨: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凈含量(以干基計)≥99.5%;

――柴油:應采用gb252-1994規(guī)定的適合當地環(huán)境溫度要求的輕柴油;

――乳膠基質:應采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乳化炸藥生產廠生產的有產品合格證的乳膠基質。

5.2.8.4混制場地的選擇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現場混制場地應選擇在周圍200m內無居民區(qū)及鐵路、公路、高壓線路、重要公共設施及特殊建(構)筑物、文物等需要保護的場所;

――混制場地內應分為原料庫區(qū)、混制區(qū)和成品庫區(qū),其間距不應小于20m;

――多孔粒狀硝酸銨與柴油應分開存放;

――混制場地50m范圍內,應設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員不應隨意進入;

――混制的主體設備應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廠房內;

――混制工棚(房)應有防雷和防風雨設施&場內有消防水源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庫區(qū)和生產區(qū)應設排水溝&以保證混制場地內不積水。

5.2.8.5混制場地應配有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一名,負責正常的生產及管理;同時應設安全員一名,負責檢查加工場地的安全設施并對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內的照明燈具、電器開關和混制設備所用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

――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系統(tǒng),并應定期檢查其是否完好、接地電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處理;

――檢修設備前應切斷電源并將殘藥徹底清洗干凈;

――新混制設備和檢修后的設備投入生產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雜物。

5.2.8.7采用人工攪拌混制炸藥時,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5.2.8.8混制場內不應吸煙,不應存在明火;同時,不應將火柴、打火機等帶人加工場。

5.2.9起爆體的加工

5.2.9.1起爆體應在專門的場所,由熟練的爆破員加工。加工起爆體時,應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督,在周圍50m以外設置警戒,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

5.2.9.2加工起爆體使用的雷管應逐個挑選。裝入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腳線長度應為20cm~30cm,起爆體加工完后應重新測量電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體上應標明藥包編號、雷管段別和電雷管起爆體裝配電阻值。

5.2.9.3置于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與聯接線接頭,應嚴密包扎,不應有藥粉進入接頭中,接頭不應在搬運和聯線時承受拉力。

5.2.9.4起爆體外殼宜用木箱或硬紙箱制成,其內裝滿經選擇的優(yōu)質炸藥,每個起爆體炸藥量不宜超過20kg。

5.2.9.5應在起爆體(箱子端面)開口引出導線(管)和導爆索,并將其在開口處鎖定,拉動導線和導爆索時箱內雷管不應受力。

5.2.9.6起爆雷管應與導爆索結、電線連接頭緊密捆綁,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體包裝應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裝藥

5.2.10.1每個導硐口或小井口應設專門標志,標明以下內容:

導硐或小井的編號,各藥室的編號、設計炸藥品種和數量,起爆體雷管段別;有專人負責記錄實際裝入各藥室的炸藥品種、數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與設計數量核對無誤后,方允許填卡、簽字或蓋章,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應隨時檢查、核實各硐室的裝藥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及其安放和聯接是否正確。

5.2.10.2藥室的裝藥作業(yè),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聯接起爆體的作業(yè),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

5.2.10.3硐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m。裝藥人員離開硐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

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并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的手電筒照明。

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應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間裝藥,硐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硐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0m。

5.2.10.5硐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硐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

5.2.10.6硐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裝藥條形藥包的炸藥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線的一側。

5.2.10.8用人力往導硐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

往硐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硐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開挖導硐和藥室時的棄渣,或外挖碎塊砂石土;不應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輕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應在導硐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guī)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5.2.11.4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導硐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并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

5.2.11.6小井填塞,應先將橫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進行填塞。

5.2.11.7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

5.2.11.8填塞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填塞質量。填塞完畢,應進行驗收。

5.2.12起爆網路與起爆

5.2.12.1硐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藥聯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志,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不得進入爆破現場。

5.2.12.2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聯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qū),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電力起爆網路的導線不宜使用裸露導線和鋁芯線。

5.2.12.4電力起爆網路硐內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

5.2.12.5硐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頂掉塊的 情況,也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

5.2.12.6裝入起爆體前、后,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fā)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準許進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的連接

5.2.12.8.1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于4發(fā)。

5.2.12.8.2起爆網路連接時應復核雷管段別。

5.2.12.8.3聯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聯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志;接頭用膠布包緊,并不少于三層,然后再用繩扎緊。

5.2.12.8.4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聯成環(huán)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聯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網路時,靠近接點的導爆索應用土袋或細砂袋隔開,接點與導爆索隔開距離不應小于20cm,搭接點應有段別標志。

5.2.12.8.6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向主起爆線 上聯接起爆雷管。

5.2.12.8.7電爆網路的聯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起爆網路聯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聯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 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

――網路聯接,應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電力起爆網路聯接前,應檢查各硐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與區(qū)域線聯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準許與主線相聯接;

――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

――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聯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守候看管;

――只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人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5.2.12.9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網路聯好后,由聯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防護;

――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札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硐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后用編織袋作整體外包扎,安置在導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應在專門設置的起爆站內進行。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并需備有良好的通訊設備,通訊信息應清楚、準確。

5.2.12.11起爆站應在裝藥前建成,從開始聯網就應設專人看管,站長全面負責站內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應請當地公安部門配合,成立專門警戒小組,并指定負責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應對設計確定的危險區(qū)進行實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區(qū)警戒范圍的情況,核定警戒點和警戒標志的位置,確保能夠封閉一切通道。

5.2.13.3各個崗哨應由指揮部統(tǒng)一編號,崗哨之間和崗哨與指揮部之間應建立通訊聯絡,警戒人員應將本崗位警戒監(jiān)視情況隨時向指揮部報告。

5.2.13.4警戒人員應在起爆前至少1h到達指定地點,按設計警戒點和規(guī)定時間封閉通往或經過爆區(qū)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區(qū)的道路處于被監(jiān)視之下,并在爆破危險區(qū)邊界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險區(qū)入口,應設立警戒崗哨,在危險區(qū)邊界外圍設立流動監(jiān)視崗哨。警戒人員應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攜式擴音器,并配帶袖標。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鎖陸岸爆區(qū)警戒范圍外,還應對水域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

5.2.14爆后檢查

5.2.14.1爆后檢查工作由爆破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站站長和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實施,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少于 15min。

5.2.14.2爆后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發(fā)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tài)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fā)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巖坎陡壁;

――有無危險邊坡、不穩(wěn)定爆堆、滾石和超范圍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

――爆區(qū)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

5.2.14.3如果發(fā)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匯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作進一步檢查;如果發(fā)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5.2.15試驗與爆破效應監(jiān)測

5.2.15.1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4.9與4.15的規(guī)定安排試驗和監(jiān)測。對重要的c級、d級硐室爆破工程,也應安排監(jiān)測。

5.2.15.2重大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小型實爆試驗,試驗方案隨設計提出。

5.2.15.3實爆試驗應安排監(jiān)測項目,爆后由設計單位提出試驗報告并依據試驗結果修正爆破設計。

5.2.16爆破總結

5.2.16.1 a級、b級、c級硐室爆破結束后,承擔爆破的單位應向上級部門提交完整的總結報告。

5.2.16.2總結報告中除一般技術總結內容見4.16.2外,還應包括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蛩鼗蛞跡岢齦慕餳

――對照監(jiān)測報告和爆后安全調查,分析各種有害效應的危害程度及保護物的安全狀況;

――如實反映出現的事故、處理方法及處理結果;

――安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規(guī)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滾石時,應在通往塌陷區(qū)和滾石區(qū)的道路上設置警戒,樹立醒目的標志,防止人員誤入。

5.3.1.2工作面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值時,不應爆破。

5.3.1.3電力起爆時,爆破主線、區(qū)域線、聯接線,不應與金屬管物接觸,不應靠近電纜、電線、信號線、鐵軌等。

5.3.1.4井下炸藥庫30m以內的區(qū)域不應進行爆破作業(yè)。在離炸藥庫30m~100m區(qū)域內進行爆破時,任何人不應停留在炸藥庫內。

地下爆破時,應在警戒區(qū)設立警戒標志。發(fā)布的“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應采用適合井下的聲響信號,并明確規(guī)定 和公布各信號表示的意義。

5.3.1.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不應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放在頂板穩(wěn)定、支架完整、無 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每次起爆時都應將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3.1.6爆破后,應進行充分通風,保持地下爆破作業(yè)場所通風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應遵守上述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5.2的有關規(guī)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爆破,除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5.3.7的有關規(guī)定。

5.3.1.9進行預裂爆破、光面爆破時,應遵守5.1.5的有關規(guī)定。在煤礦井下爆破時應遵守5.3.7的有關規(guī)定。

5.3.2井巷掘進爆破

5.3.2.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應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標明進度。兩工作面相距15m時,測量人員應事先下達通知;此后,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待雙方作業(yè)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

天井掘進到上部貫通處附近時,不應采取從上向下的座炮貫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貫通,在下面鉆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間距小于20m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作面的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5.3.2.3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面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后作業(yè)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并用水噴灑爆堆。

5.3.2.4天井掘進采用大直徑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應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時,方準起爆。

5.3.2.5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定的爆破危險區(qū)范圍之外。

5.3.2.6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應使用底卸式吊桶;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5.3.2.7往井筒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應留在井筒內。

工作盤和穩(wěn)繩盤上除護送吊桶的爆破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裝藥時,不應在吊盤上從事其他作業(yè)。

5.3.2.8井筒掘進使用電力起爆時,應使用絕緣的柔性電線作爆破導線;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應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井筒掘進起爆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

5.3.2.10用鉆井法開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yè)應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1用凍結法掘進豎井井筒時,一般不應用爆破法開鑿表土凍結段;如果必須爆破,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2用反井法鑿井時,爆破作業(yè)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反井應及時采用木垛盤支護;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盤距離工作面不應超過1.6m;

――爆破前應將人行格和材料格蓋嚴;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風,待炮煙吹散,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應少于二人;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入作業(yè);

――用吊罐法施工時,爆破前應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點;爆破后,應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有無損壞;反井下 方不應有人作業(yè)。吊罐法施工爆破時,上水平絞車司機和其他人員不應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業(yè)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應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進行處理,不應往孔底投放起爆藥包;

――刷井時應有防止墜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應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方可進行爆破。

5.3.2.13井筒掘進爆破使用硝化甘油類炸藥時,所有炮孔位置應與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錯開。

5.3.2.14在復雜地質條件、河流、湖泊或水庫下面掘進巷道或隧道時,應按專項設計進行爆破。

5.3.2.15用壓氣盾構法掘進隧道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放在有壓縮空氣的區(qū)域內。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時,在沉箱工作面巖石堅硬且底板至沉箱頂板的距離大于2m的條件下,方準進行 爆破作業(yè)。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開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開挖,應采用淺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鉆孔直徑不宜超過90mm,臺階高度不宜超過8m。

5.3.3.3大跨度硐室邊墻應進行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當水工地下廠房需留巖錨梁時,巖錨梁巖壁保護層宜采用淺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與硐群交匯的部位,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匯處的輪廓形狀。

5.3.3.6大跨度硐群開挖,應按設計的合理的開挖順序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爆破振動監(jiān)測,以監(jiān)控爆破對相鄰硐室圍巖的影響,保證硐室高邊壁及圍巖的穩(wěn)定與完整。

5.3.4地下采場爆破

5.3.4.1淺孔爆破采場,應通風良好,支護可靠,留有安全礦柱,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裝藥前應檢查采場頂板,確認無浮石、無冒頂危險方可開始作業(yè)。

5.3.4.2深孔爆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將通往爆破區(qū)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欄桿隔離,在人行井內架設牢固的梯子;撬盡過往通道的浮石;檢查井口、巷道支護情況;在天井和巷道內按規(guī)定方式架設裝藥操作臺,同時準備移動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應設有通往爆破區(qū)和安全出口的明顯路標;并設聯通爆破作業(yè)區(qū)和地表爆破指揮部的通訊線路;

――驗收合格的深孔應用高壓風吹干凈,標明廢孔,列出深孔編號。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裝藥、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裝藥開始后,爆區(qū)50m范圍內不應進行其他爆破;

――現場加工起爆藥包應選擇不受其他作業(yè)影響的安全地點;

――現場裝藥、填塞,應由專職或兼職爆破員進行;

――需要回收的裝藥操作臺、人行梯子等物,應在起爆網路聯接完成、并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檢查無誤后,由專人從工作面開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厥詹僮鲬⒁夥乐箵p壞起爆網路。

5.3.4.4地下開采二次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起爆前應通知相鄰采場和井巷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除自然崩落法采場外,不允許操作人員鉆進卡堵的出礦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塊礦石;

――在與采場短溜井、溜眼相對或斜對的出礦漏斗處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時,應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礦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進行,且應做好爆破作業(yè)人員的墜井防護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點附近,應設專用炸藥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應超過當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礦倉)堵塞處理

5.3.5.1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堵塞,不允許作業(yè)人員進入溜井,應采用木桿或竹桿把炸藥包送到堵頭表面進行爆破震動處理。

5.3.5.2當溜井堵塞、礦石粘壁,經多次爆震仍未塌落,準備采用特殊方法處理時,應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在安全部門監(jiān)護下作業(yè)。

5.3.5.3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爆破員除持有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外尚需經火箭彈使用專門培訓;

――在堵塞處不穩(wěn)定掉石塊的情況下,不應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相鄰井巷、采場不應進行其他爆破作業(yè);

――若堵塞物一次處理未完,在一個工作班內,不應第二次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5.3.5.4處理采場卡斗和懸頂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處理卡斗和懸頂人員#應經專門技術培訓&

――處理卡斗和懸頂前,應保證作業(yè)人員進出通道暢通,觀察人員應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監(jiān)護的條件下,確認卡斗、懸頂類型并做好記錄;

――根據卡斗高度不同,應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爆破震動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彈法等);

――當有人進入漏斗作業(yè)時,應停止相鄰采場的爆破和出礦,且應有專人監(jiān)護和警戒;

――震動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藥量不超過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藥量不超過20kg;

――巨型石塊卡堵在漏斗上方無冒落危險時,宜采用淺孔爆破法處理;作業(yè)時,應在漏斗內搭操作平臺,支護四壁巖石;從支護到爆破完 畢應連續(xù)作業(yè);

――處理采場殘柱及懸頂,應由礦山主管領導組織制定處理方案和實施;

――處理卡斗和懸頂,不應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壓氣裝藥孔底起爆

5.3.6.1壓氣裝藥孔底起爆應使用經安全性試驗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輸藥管應采用專用的半導體軟管,體積電阻應符合產品標準;

――裝藥系統(tǒng)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5ω;

――裝藥現場空氣相對濕度不應小于80%;

――裝藥器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6×105pa;

――炮孔內靜電電壓不應超過1500v,在炸藥和輸藥管類型改變后應重新測定靜電電壓。

5.3.6.3孔底起爆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通過激波管試驗,能承受6×105pa空氣沖擊波入射超壓;

――在重錘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錘試驗中不損壞;

――孔底起爆具對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藥;

――生產廠家應每年將該產品檢測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應在現場裝入導爆管、雷管和炸藥,導爆管應放在裝置的槽內用膠布固定在裝置尾端,炸藥的感度和威力均不應低于 2#巖石炸藥,裝藥密度應大于0.95g/cm3。

5.3.7煤礦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應由專職爆破員擔任,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員應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yè)應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

――專職爆破員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專職爆破員應依照爆破作業(yè)說明書進行作業(yè)。

5.3.7.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進行爆破作業(yè),應具備下列條件:

――工作面有新鮮風流、風量和風速符合煤礦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輔助爆破器材,應是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標志;

――掘進爆破前,應對作業(yè)面20m以內的巷道進行灑水降塵;

――爆破作業(yè)面20m以內,瓦斯?jié)舛葢陀?%。

5.3.7.3爆破器材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試用。

5.3.7.4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 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不應使用黑火藥。

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5.3.7.5煤礦井下爆破使用電雷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不應使用火雷管。

5.3.7.6煤礦井下應使用防爆型發(fā)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應超過 380v,并應有防爆型電力起爆接線盒。

5.3.7.7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裝藥、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guī)定的;

――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的;

――出現炮孔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動、透老空等情況的;

――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的;

――未設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應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應有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時,不應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應封滿炮泥;

――炮孔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炮孔長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1m;

――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孔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應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時,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其長度不小于0.3m;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孔嚴禁爆破。

5.3.7.9有煤(巖)和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廢炮孔在爆破前應用炮泥封實。大直徑鉆孔的填塞深度,應超過炮孔裝藥的長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不應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頂煤。

5.3.7.12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每次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爆破前應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上部拖虜靠占淶耐咚梗

――爆破前必須灑水。

5.3.7.13采用震動爆破揭開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的爆破作業(yè)應按專門設計及規(guī)定進行;選用符合分級規(guī)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fā)爆器;爆破前應加強震動爆破地點附近的支護。

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業(yè)仍應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

5.3.7.14震動爆破工作面,應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tǒng);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內應切斷電源,且不應有人員作業(yè)和通過。

震動爆破應由技術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并有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震動爆破應采用銅腳線的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延期時除按5.3.7.5執(zhí)行外,不應跳段使用。

5.3.7.15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應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不應小于30min方允許進入工作面檢查。

5.3.8高溫高硫礦井爆破

5.3.8.1硫化礦開采中,當炮孔溫度高于60℃時,應成立專業(yè)爆破工作隊;參加爆破作業(yè)和加工防自爆藥包的人員,應經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本項工作;每次爆破均應經有關領導批準。

5.3.8.2在具有硫塵或硫化物粉塵爆炸危險的礦井進行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定期測量粉塵濃度;

――孔傳爆應用電雷管或非電導爆管雷管;

――應采用孔深大于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和無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長度應大于炮孔全長的三分之一,并應大于0.3m;

――裝藥前,工作面應灑水;淺孔爆破時,離工作面10m范圍內的空間和表面都應灑水;深孔爆破時,離工作面30m范圍內的空間和表面都應灑水;

――爆破作業(yè)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使用防爆蓄電池燈照明。

5.3.8.3在超過60℃的高溫礦井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選用和加工耐高溫的防自爆藥包,不應使用有損傷、變形的藥包;

――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孔溫不應高于藥包安全使用溫度;

――爆前&爆后應加強通風,并采取噴霧灑水、清洗炮孔等降溫措施;

――用導爆索起爆時,將導爆索捆在起爆藥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藥包內;

――裝藥時,應按從低溫孔到高溫孔,從易裝孔到難裝孔的順序裝藥;

――待全部炮孔裝藥完畢后,以最短的時間填塞炮孔,并應用不含硫化礦的礦巖粉作炮泥;

――裝藥時,應安排專人監(jiān)視,發(fā)現炮孔逸出棕色濃煙等異?,F象時,應立即報告爆破指揮人員,迅速組織撤離;

――高溫爆破作業(yè)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員,應在裝藥前全部撤離;

――孔內溫度為60℃~80℃時,應用瀝青牛皮紙將炸藥包裝完好,并不應與孔壁接觸,從向孔內裝藥至起爆的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h;

――孔內溫度為80℃~140℃時,應用石棉織物或其他絕熱材料嚴密包裝炸藥,孔內不準裝雷管,可采用防熱處理的黑索金導爆索起爆, 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應經過模擬試驗來確定;

――孔內溫度超過140℃時,應采用耐高溫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礦井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應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含硫酸鐵和亞 硫酸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鐵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yè)面潮濕有水,使用硝銨類炸藥爆破時,應清除炮孔內礦粉;炸藥與孔壁不應直接接觸;炸藥應包裝完好無損;不得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嚴格控制裝藥時間和炮孔數。

5.3.8.5在同時具有高溫、高硫和硫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同時遵守上述規(guī)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3.9鉀礦井下爆破

5.3.9.1應測定爆破作業(yè)面及其鄰近巷道、電氣設備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點空氣中的氫氣和瓦斯?jié)舛龋_認無危險時,方準進行爆破準備工作。

5.3.9.2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區(qū)的新鮮風流中。

5.3.9.3裝藥前,應切斷采區(qū)的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起爆前,應檢查起爆網路絕緣情況。

5.3.9.4起爆網路的設計,應使炮孔按逆風流方向依次順序起爆。

5.3.9.5爆后15min,瓦斯檢查員應進入爆破作業(yè)面和電氣設備附近檢查瓦斯、氫氣等濃度;確認無瓦斯爆炸危險,并檢查確認動力電網、照明電網和電氣設備無破損且絕緣良好,方可恢復送電$通風正常之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5.3.9.6在有氫氣和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使用符合鉀礦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礦和地蠟礦井下爆破

5.3.10.1應根據礦井空氣中有毒氣體、瓦斯和油蒸氣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濃度,確定允許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工作面,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未經批準的地點,不得爆破。

5.3.10.2在批準爆破作業(yè)的地點進行疲ψ袷叵鋁泄娑ǎ

――確保爆破作業(yè)面有新鮮風流,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標;

――使用煤礦許用炸藥;

――使用煤礦許用型雷管,不應用導火索起爆或導爆管起爆;

――不應使用裸露藥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應在不含石油和地蠟的巖層中掘進井筒,且只有在無瓦斯釋出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導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為1m~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過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應采用無填塞爆破;

――有多個自由面時,每個藥包的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0.5m。

5.3.10.3應在裝藥與起爆前測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內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氣濃度。

5.3.10.4應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內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蓋砂子。

5.3.10.5應有安全員在爆破現場監(jiān)督實施爆破作業(yè)。

5.3.10.6每次爆破后#應有專人檢查工作面及通風情況;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后,方準許人員進入工作面。

5.3.10.7有輕石油和瓦斯強烈噴出的炮孔,不應裝藥爆破;只有少量滴狀石油析出的炮孔,應仔細清除油滴,方準許裝藥爆破。

5.3.11放射性礦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礦井爆破與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業(yè)面應根據物探編錄進行爆破設計;

b)炮孔施工后應進行物探測孔;

c)根據物探測孔資料確定炮孔裝藥方案,實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應進行放射性測量,根據物探測量資料進行分裝分運;

e)對于采場作業(yè)面,在分爆分運之后,還需進行物探鉆孔找邊,只有在物探找邊完畢后才能實施上采鉆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爆破:

a)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的采場宜采用上向平行鑿巖方案;

b)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其炮孔深度不應大于15m;對于中等厚度以上礦體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應經過嚴格的論證;

c)一次爆破取段長度宜控制在60m以內;

d)設計裝藥單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裝藥單耗增加20%~30%;

e)應保證爆破后80%以上的礦巖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裝藥到起爆的時間不宜超過24h;

g)如裝藥時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長施工時間亦不應超過48h。

5.3.11.3放射性礦井爆破后的通風:

a)以稀釋氡氣及氡子體濃度作為計算爆破后通風量的依據;

b)爆破后工作面通風時間不應少于30min;

c)只有氡氣濃度小于3700bq/m3才允許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5.3.11.4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大水鈾礦床的采掘工作面應布置三個以上超前探水鉆孔,其深度不應小于25m。

5.3.11.5放射性礦井的鑿巖爆破作業(yè)人員:

a)應佩帶好防護用品(包括口罩、個人計量劑)才能進入工作面;

b)每班作業(yè)時間不應大于6h;

c)作業(yè)結束后應洗澡,并進行放射性劑量監(jiān)測,監(jiān)測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高溫放射性礦井的工作面應有完備的降溫措施并裝備降溫設施,保證工作面的溫度低于30℃,同時適當縮短作業(yè)時間。

5.4拆除爆破及城鎮(zhèn)淺孔爆破

5.4.1設計文件

5.4.1.1 a級、b級拆除爆破,應持有縣(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級拆除爆破和城鎮(zhèn)淺孔爆破,可將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合并一次進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鎮(zhèn)淺孔爆破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爆區(qū)周圍設施,建(構)筑物的防護設計:

――根據保護物允許的地面質點振動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及一次爆破用藥量;

――預估拆除物塌落觸地的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

――拆除煙囪、水塔等高聳建(構)筑物時,應考慮爆后筒體后坐及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前沖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對爆破體表面進行有效覆蓋;

――對保護物作重點覆蓋或設防護屏障;

――采取減塵防塵措施。

5.4.1.4爆區(qū)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飛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開道路,并控制殘體塌散距離;

――規(guī)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的地段和時間。

5.4.1.5對周圍水、電、氣、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安全應作出論證,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設施,施工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于申請暫時停水、電、氣、通訊的報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設計,應考慮水中沖擊波和地震波在水飽和介質中傳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許距離。

第10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本礦爆破工。

第2條? 爆破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轄范圍內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2.負責所轄范圍內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負責所轄范圍內的爆破工作。

二、上崗條件及崗前準備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爆破工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爆破安全規(guī)程》及《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關規(guī)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風、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

3.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4.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5.掌握入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6條? 作業(yè)時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 下井前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并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爆破母線保持完好。

第8條? 準備好木質炮棍、巖(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規(guī)定

第9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第10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11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用、退等管理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12條? 爆破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第13條?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同種類的炸藥不得混用。

第14條?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第1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支架或錨桿等有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支護失效或者傘檐超過規(guī)定時。

2.爆破地點20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礦車、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3.爆破地點20m以內,煤塵堆集、飛揚,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5.炮眼內煤(巖)粉末未清除干凈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6.發(fā)現拖爆未處理時。

第16條?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遇特殊情況時,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爆破工必須在現場親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第18條? 班組長必須親自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執(zhí)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崗點除警戒人員外,還要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明顯標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員都要撤至警戒崗點以外的安全地點,并由班組長負責清點核實人數。

第19條? 爆破前,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來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爆破前,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體掩護下進行放炮。

第20條? 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2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24條? 領取并檢查防爆發(fā)爆器。

1.將發(fā)爆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指示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3.發(fā)爆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25條? 領取并檢查電爆網路檢測儀表。

第26條? 檢查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五、操作順序

第2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第28條? 憑爆炸材料領用單,核實電雷管和炸藥的需用量;憑爆破證到爆炸材料庫領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放在耐壓和抗沖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放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入,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上下井簡。

5.人工行走運送炸藥時,在巷道內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離,不得在途中嬉戲和逗留;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要隨意橫穿軌道。

6.禁止將爆炸材料亂丟亂放,防止其發(fā)生沖撞、摩擦,避免其與電纜、電線及金屬導體接觸。

7.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得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運送爆炸材料過程中,嚴禁將自救器等物品裝入爆炸材料容器內。

第30條?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過以下規(guī)定:

1.同時運搬炸藥、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3kg。

2.拆箱(袋)運搬炸藥不得超過20kg。

3.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48kg)。

4.挑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二箱(48k)。

第31條? 爆炸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

1.爆炸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的地點。

2.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并加鎖,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3.任何人不準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發(fā)爆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發(fā)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32條? 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二)起爆藥卷的裝配

第33條? 只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導電體和電器設備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必須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中爆破圖表的要求,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避免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裝配時應將腳線扭結處與雷管同時握在手中,不得讓腳線隨意甩動。

3.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裸露部分扭結成短路。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檢查取用的電雷管腳線是否已扭結短路,確認扭結可靠后方可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內,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5.每個藥卷內只允許插放一個電雷管。

6.裝配好的起爆藥卷要整齊擺放在爆炸材料箱內或其附近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安全地點,要點清數量并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操作

第35條? 裝藥前,驗孔、檢查瓦斯及支護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爆破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

2.爆破工在裝藥前,應用炮棍插入炮眼,檢驗每一個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內的情況,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炮眼必須廢掉,重新鉆眼。

3.督促瓦斯檢查員對裝藥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超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時,不得裝藥。

4.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圍內巷道灑水降塵。

5.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及支護質量應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地點附近10m范圍內的支護進行加固,否則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頭10m范圍內支架齊全完好,架設質量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且要進行聯鎖加固。錨桿支護巷道要對錨桿螺母進行二次緊固,錨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得裝藥。

7.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得裝藥。

8.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不得裝藥。

9.爆破工、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瓦斯、通風和支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6條? 裝藥程序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yè)規(guī)程》中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中規(guī)定起爆順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先裝,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后裝。

3.裝藥時要一手輕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不得沖撞或搗實,用力要均勻,使藥卷彼此密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第37條? 爆破工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第38條?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起爆藥卷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兩藥卷中問。

(四)封泥

第39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面中,所有未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裝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規(guī)定:?? ;

1 . 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規(guī)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達到封泥長度的要求標準。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40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過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連線

第41條? 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問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42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1.爆破母線的規(guī)格質量、長度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問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用后盤收,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口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成短路。

7.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中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連線方式進行連線。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

(六)爆破作業(yè)

第43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對距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后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措施處理至符合規(guī)定。

第44條? 爆破前應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也須親自指定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執(zhí)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點除設置站崗人員外,還要設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醒目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45條? 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條? 每次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用具有檢測電阻值功能的發(fā)爆器或專用爆破歐姆表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時,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將待測電爆網路導線端頭接在接線柱上,指針擺動則說明電路是通的;當電阻值很大甚至為無窮大時,說明網路斷路不通;當電阻值很小甚至趨近于零時,說明腳線短路。

2.讀出表上的讀數,并與設計時的計算值相比較,以判

斷網路連接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3.發(fā)現斷路或短路及電阻值超過允許范圍時,應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檢測不合格的網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條? 整個電爆網路經過導通檢測確認合格后,才準將母線與發(fā)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

第48條? 爆破工接到班組長下達的起爆命令,確認爆破警戒范圍內無滯留或誤人人員后,必須先發(fā)出爆破警號(喊話三聲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將爆破母線與發(fā)爆器上的兩根接線柱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發(fā)爆器指示燈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嚴禁發(fā)出爆破警號與起爆同步進行。

第49條? 電雷管起爆后,必須立即將起爆鑰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發(fā)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fā)爆器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內。

(七)爆破后檢查及處理

第50條?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由外向里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爆破結束以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條? 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條? 爆破后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核實查清當班領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數量相符,并經班組長現場驗證簽字。當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班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條? 爆破工作結束,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發(fā)放處。

(八)注意事項

第54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55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需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條?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條? 必須使用經全電阻檢查合格的電雷管,嚴禁使用不通電或電阻不合格合格的電雷管。

第58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生產水平。

第59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條? 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有效使用各種防塵設施防止粉塵濃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6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64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條? 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全電阻網路檢測儀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fā)放地點。

第67條? 升井后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交回儀器發(fā)放室。

第11篇 煤礦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爆破工是特種作業(yè)工種,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及安全培訓,全面熟悉和掌握爆破工藝、材料、工具、技術、安全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作業(yè)證》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2.爆破作業(yè)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

3.工作前,必須穿戴好規(guī)定的防護用品。

4.工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器材進行檢驗測試,確認完好無誤安全可靠,符合技術要求后,方可使用。

5.爆破作業(yè)必須由技術人員按要求制定爆破作業(yè)技術措施,并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對無技術措施或未按審批權限審批的,爆破工有權拒絕作業(yè)。

6.遇特殊情況需對設計有所變更時應及時上報。一般性變更報責任工程師批準,重大變更報礦領導批準后,方可改變原設計規(guī)定。

7.雷暴天氣不準進行爆破作業(yè)。

8.爆破作業(yè)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違章作業(yè),并有權拒絕和制止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

9.在爆破作業(yè)過程中,一切行動必須聽從礦長、段長、班長和技術人員的指揮,接受安全員的監(jiān)督。

10.作業(yè)中,必須有明確的分工,團結協(xié)作。各項作業(yè)必須認真記錄,嚴格檢查。

11.炸藥、雷管的支領必須按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數量,在搬運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不準扔、砸、撞。

12.炸藥、雷管不準同車運輸或與其他物品混裝。

13.運輸車輛必須掛好“危險品”標志,車輛駕駛應平穩(wěn),必須嚴格控制車速。

14.鉆機鉆完孔后,應立即檢查孔深,做好記錄并報告爆破技術人員。

15.裝藥前,應先清除炮孔周圍的活石,并對炮孔的深度、堵塞、積水等情況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告給爆破技術人員。

16.裝藥作業(yè),必須使用木質或銅質棍棒。

17.裝藥作業(yè)過程中,若出現堵塞時,未裝入敏感爆破器材前,應使用銅或木質長桿處理,嚴禁使用鐵棒。

18.裝填作業(yè)不得猛填狠壓,嚴禁搗固。

19.裝填作業(yè)應小心謹慎,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20.使用電雷管引爆時,聯線前必須全部短路,起爆前,整個系統(tǒng)必須短路。

21.在聯線時,必須從起爆點由遠向近聯線,并對所使用的雷管進行清點,確保支領數與使用數相吻合,經爆破組長、爆破工程師和安全員簽字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

22.因炮孔變更,支領的雷管炸藥有剩余時,必須立即退庫。

23.裝藥、填塞、聯線作業(yè)全部完成后,必須會同段長、班長和爆破技術人員一起進行技術性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做起爆準備。

24.裝藥聯線前,爆破危險區(qū)內的電器設備必須全部切斷電源。

25.在裝藥或聯線作業(yè)中途遇到雷雨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電雷管引爆時必須將雷管導線全部短路后,所有人員及時撤出。

26.爆破危險區(qū)內涉及到的鉆、鏟等設備必須于起爆前撤到安全地點。

27.裝藥、填塞、聯線、檢測等全部工作完畢后,發(fā)出起爆警戒信號,警戒人員進入警戒位置,其余人員撤出危險區(qū)進入避炮棚后任何人員不準再進入危險區(qū)。

28.進入避炮棚的人員不準緊靠棚壁,必須與棚壁保持必要的間距。

29.經檢查確認警戒人員全部到位,危險區(qū)內確認無人后,發(fā)出起爆信號,起爆工根據信號及爆破技術人員的指令進行起爆。

30.起爆五分鐘后,必須由段長、班長、爆破技術人員會同安全員共同對爆破現場進行檢查明確無誤后,才可解除警戒信號,警戒人員方可撤回。

31.放兩炮時,必須確保兩炮之間的距離大于200米,防止距離過近而使爆破網絡受到影響。

32.兩個炮區(qū)聯線結束后,要各自聯線到段長指定的避炮地點。

33.警戒工作必須由一名段長統(tǒng)一指揮安排。當兩個炮區(qū)較遠,警戒人員不足時,要根據實際情況,應先后分別進行警戒,嚴禁兩炮同時交叉進行警戒。

34.第一炮起爆后,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實地觀察以下爆破效果及第二炮的聯線網絡是否被砸壞,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第二炮的起爆。

35.如果一天兩炮分布在南北兩個采區(qū),應上下午各一炮,下午爆破時要嚴格遵守爆破時間。

36.嚴格禁止兩爆同時進行起爆。

37.禁止由不同的指揮人進行指揮警戒。

38.發(fā)現有盲炮,必須立即處理。處理盲炮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2).切斷電源,線路短路;

(3).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

(4).亦可采用水解法使之失效;

(5).若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時,也可重新聯線起爆。

39.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

(1).邊坡有滑落危險;

(2).爆破參數或炮孔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3).炮眼涌水或炮眼溫度異常;

(4).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

(5).無安全通道和避炮措施;

(6).未嚴格按照規(guī)程作好準備工作。

40.全部爆破作業(yè)完成后,必須清理保養(yǎng)好所用工具并妥善保管。

第12篇 煉鐵爆破安全技術規(guī)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爐墻磚襯,處理爐瘤和死鐵層、鐵罐殘鐵時,裝藥量、炮眼排列要經過技術設計并經安全、保衛(wèi)部門同意。爆破區(qū)域可適量噴水,以減少揚塵,但應防止蒸汽燙傷。

2、爆破作業(yè)要指定專人領導,對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負全責。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嚴密的組織及檢查制度。

3、雷管及炸藥必須分別放置在距離高爐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帶。

4、裝置炮藥必須由專人進行,裝炮現場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每個藥包應安放兩個雷管,導火線燃燒時間不能小于2分鐘。

5、必須設專人運送藥包,其人員須聽從放炮人員的指揮。

6、放炮時,高爐爐頂人孔、大、小鐘、放散必須呈現開放狀態(tài)。

7、裝藥前,爆破警戒區(qū)周圍應設立崗哨,點炮前要發(fā)出規(guī)定的警戒信號,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后,才能點炮,點炮工作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

8、炮響后經過20分鐘才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有啞炮時不許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應在距原炮眼60厘米處,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熾熱、高溫的炮眼裝藥時,藥包要有良好的隔熱措施。否則,禁止裝藥。

10、在爆破作業(yè)負責人確認爆破作業(yè)全部安全完畢、發(fā)出撤離警戒人員信號后,才能恢復其他作業(yè)。

11、領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應有原始記錄;其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全部交付公安部門審核,并送歸火藥庫。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十二篇)

6安全允許距離與環(huán)境影響評價6.1一般規(guī)定6.1.1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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