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業(yè)保密制度
企業(yè)保密制度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利益,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fā)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fā)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三、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制、收發(fā)、傳遞、保管,非經批準,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四、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五、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六、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七、檔案室、微機室等機要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更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八、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保密情況。
第2篇 房地產企業(yè)保密工作制度
房地產企業(yè)保密工作制度
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恪守職業(yè)操守,樹立強烈的保密意識,自覺保守公司的商業(yè)機密。做到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聽的不聽,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動的不動,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一)、 保密范圍
1、上級部門標明密級的文件、電報、資料、書刊等;
2、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的年度報表、會計資料、統(tǒng)計資料及其他有關信息;
3、重要會議及尚未公開的會議內容和精神;
4、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有關部門的經營信息、開發(fā)計劃、實施方案等;
5、有關信貸規(guī)模,資金動向情況等;
6、有關公司的人員招聘、錄用、工資薪金、干部考核、任免等信息;程序軟件及業(yè)務數據信息;
7、人事檔案和其他檔案;
8、其他尚未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二)、 密級劃分:
1、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2、保密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三)、 凡具有密級的行文、資料,一律標明密級,凡屬秘密文件、資料一律指派專人傳遞。
(四)發(fā)出和接收的秘密文件、資料應由專人負責登記、編號,嚴格履行承辦交接手續(xù)。
(五)、 任何部門、個人未經公司保密工作人員及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屬于國家保密和內部秘密范圍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文件柜內,不得亂堆亂放,因工作需要暫時使用的文件,應妥善保管,及時清理,不得將其帶回家,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向外泄漏。
(六)、 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和掌握本單位或外單位的秘密文件、資料的,不得擅自發(fā)表。個人向報刊投稿及編輯的書稿,如對其中某一內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確的,應征求主管該項業(yè)務部門副總的意見,或直接送主管部門進行保 密審查。
(七)、員工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未經同意不準摘錄和引用其中內容,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復印。選編、匯編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級,不準擅自擴大發(fā)放范圍。
(八)、參加上級有關會議時領取的文件,會后要及時交付登記,個人不得私自留存。
(九)、沒有密級的報刊、書籍、資料等不得轉載秘密文件、資料和標有密級的資料、書籍的文章。
(十)、員工調離時,必須將個人保管的文件清點交出。涉及公司業(yè)務、財務等方面機密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十一)、 各級密件要及時登記、定期清查,銷毀密件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兩人監(jiān)銷。
(十二)、對泄密者,視其所造成的后果,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及經濟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國家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3篇 企業(yè)保密管理制度一
企業(yè)保密工作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企業(yè)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集團公司利益,保障集團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企業(yè)秘密是關系集團公司、所屬企業(yè)及其子企業(yè)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和信息。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yè)都有維護國家秘密和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的責任,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yè)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規(guī)定和要求,不斷加強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和企業(yè)秘密的安全,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第五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范、內外有別,既確保國家秘密、企業(yè)秘密,又便于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六條 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在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集團公司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yè)秘密的工作,并指導所屬企業(yè)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七條 根據集團公司的企業(yè)性質和日常工作的特點,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團公司的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戰(zhàn)略部署和投資決策、經營中的秘密事項;
(二)集團公司年度計劃、未下達的考核及評價指標,未公開的財務數據;
(三)集團公司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為決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及其他秘密事項;
(四)有關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yè)重組、兼并、破產、關閉中涉及的秘密事項;
(五)集團公司重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財務分析及涉及投資項目的其他秘密事項;
(六)歷年投資、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重點科技成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fā)規(guī)劃等秘密事項;
(七)集團公司重要會議記錄、會議專題報告和重要會議召開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項;
(八)人事檔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資分配、人員獎罰方案等事項;
(九)查處重大違紀、審計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項;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保守的秘密事項。
第八條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
第九條 國家秘密和企業(yè)秘密按其性質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第十條 屬于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按規(guī)定標明密級。秘密文件、資料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經辦部門或承辦人提出,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在辦文結束后,交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保密室存檔。
第十一條 已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的密級,由保密員根據其內容和保密期限,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定期進行調整:
(一)凡已批準對外公開或已超過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經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圍或時間內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降密;
(三)凡隨時間推移,內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圍、領域的文件、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guī)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轉;
(二)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程序辦理手續(xù)后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指定的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yè)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屬于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范圍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應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要求處理:
(一)未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批準,不得復制、摘轉;
(二)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yè)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的,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或所屬企業(yè)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舉行涉及國家秘密或集團公司企業(yè)秘密的會議和進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動,應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其正式會議記錄由集團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根據需要設專職保密員(機要秘書),負責保密的具體工作。所屬企業(yè)也必須按規(guī)定配置專職或兼職保密員。
第十六條 專、兼職保密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責任感、思想水平和專業(yè)素質,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yè)心和進取心。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設保密委員會,在省保密局和集團公司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指導、部署和檢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yè)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 第四章 保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擬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和細則,并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jiān)督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yè)的保密工作,確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責任落實;
(四)結合典型事例,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
(五)定期召開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計劃;
(六)嚴肅處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七)定期組織保密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提高保密工作人員業(yè)務素質;
(八)規(guī)劃、指導、實施集團公司現代辦公設備的保密技術和保密措施,監(jiān)督、檢查和落實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yè)計算機、辦公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的保密措施;
(九)加強對可能接觸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員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電話通訊和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術防范能力;
(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十一)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保密事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長期從事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和集團公司的利益,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搶救國家秘密或集團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的;
(四)同搶劫、盜竊、毀壞、出賣國家秘密或企業(yè)秘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的行為進行斗爭,以及對檢舉、揭發(fā),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保密紀律、玩忽職守、泄露或遺失國家秘密或企業(yè)秘密文件、資料的;
(二)對竊密或重大泄密行為不制止、不斗爭、不報告的;
(三)對揭發(fā)檢舉竊密、失密、泄密的人進行報復的;
(四)利用國家秘密或企業(yè)秘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yè)應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企業(yè)的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公司保密制度【2】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不在私人電話、通信中涉及機密;不得攜帶機密文件游覽、參觀、走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二、凡有秘密內容的文電、草稿、資料、檔案、表冊、照片等在擬制、打印、復制、收發(fā)、傳遞、閱辦、保管、清退、歸檔、移交和銷毀等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保密文電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私自復制抄錄和保存秘密文件,機要文電必須存放在加鎖的文件櫥內。
三、對收文和發(fā)文,要嚴格按登記、傳閱手續(xù)辦理,并定期檢查清理,發(fā)現短缺要及時查找,如有丟失,要及時報上級備案。工作人員調動時,必須將個人所保存的機密文電、統(tǒng)計資料等進行認真清點、交接,不得帶走。
四、加強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蓋印章的,都要嚴格按印信管理規(guī)定辦理。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類介紹信函,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須將印章鎖入保險柜內。
五、加強對現代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嚴禁在非保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涉及機、絕密事項。使用計算機及其網絡時,不能在互聯網網站上刊登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
不能利用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網計算機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的計算機及其網絡必須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
領導干部、涉密人員不得使用手機談論秘密事項;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秘密事項的場所。
六、跟隨領導出發(fā)的司機及有關人員,凡本人不應知道的機密文件、機密事項,要自覺做到不看、不聽,已經知道的要做到不傳。
七、對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八、一定要做到這十六字,嚴肅認真、周到細致、穩(wěn)妥可靠、萬無一失。
公司保密制度2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發(fā)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秘密。
第四條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fā)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fā)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貿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證券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項。
第五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制、收發(fā)、傳遞、保管。
第六條 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 非經批準,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第八條 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條 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信息室、檔案室、計算機房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第4篇 某公司企業(yè)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 保密范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guī)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zhàn)略、經營方向、經營規(guī)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xié)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tǒng)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七條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八條 公司秘級的確定:
(一)公司經營發(fā)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二)公司的規(guī)劃、財務報表、統(tǒng)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三)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xié)議、職員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書級。
第九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 保密措施
第十條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總經理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zhí)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于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zhí)行,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 具有屬于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guī)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fā)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并扣發(fā)工資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秘密內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guī)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
□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guī)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