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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2

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

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摘錄賠償部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天興蜂蜜專賣店商品退換規(guī)定》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樹立廣場良好的信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天興蜂蜜專賣店商品退換規(guī)定》摘要如下:

一、服務原則

1、真誠面對顧客,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樹立品牌。

2、真心為顧客著想,顧客的事是我們最大的事。

3、真實標價,不搞虛假、反對欺詐、明碼實價。

4、真情對待顧客,不煩不燥,不推諉,相信顧客。

二、投訴程序

1、看憑證:首先請消費者出示購物憑證,查看憑證是否符合退換范圍。無憑證者概不受理。

2、做登記:詳細記載投訴對象、購物日期、投訴者姓名等。投訴者要求(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3、作調查:根據投訴者投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三、投訴分類處理

1、無質量問題的商品:

原則下:根據消法規(guī)定,食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進行退換貨

食品類商品屬下列原因無條件退換:

A、商品售出時超過保質期。

B、生產日期涂改。

C、商品變質或有異物、霉變、生蟲等。

D、其他被《食品衛(wèi)生法》界定為有質量問題的。

一般情況:商品售出7天內如顧客不滿意,只要商品原質原樣,不影響第二次出售,可憑購物憑證進行免費退換,但一般情況下均以換貨為主

2、有質量問題的商品:

(1)按國家《消法》規(guī)定執(zhí)行,無條件退貨;

(2)如顧客要求賠償,可直接由公司客服部與顧客協調解決處理方案

3、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的商品

(1)已售出的食品;

(2)已開封的食品;

4、無購物憑證,因使用或保存不當而變質的,均可推薦到客服部進行統一處理。

對于具體規(guī)定,可向公司客服部咨詢。

02423863281

客服經理:02462537845

附:省市有關部門咨詢電話

沈陽市消費者協會:12315

《天興蜂蜜專賣店退換規(guī)則》

1.貫徹落實公司的“不滿意就退換”、“首問負責制”、“快速退換,延誤補償”、“無障礙服務”。

2.為杜絕賣場中存在的拖延顧客投訴情況,門店推出“五分鐘負責制”、“層層負責制”,要求各賣場在處理顧客投訴過程中,無論當事人能否在職權范圍內解決,都必須在五分鐘以內給顧客答復。如果當事人的解決方案不能讓顧客滿意,則必須在五分鐘以內將顧客引領到下一管理層解決顧客問題,實行層層負責制。

3.在各專賣店設立顧客投訴意見本,其內容包括:顧客姓名、聯系方式、投訴內容、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當事人及跟蹤回訪等。

《天興蜂蜜專賣店退換規(guī)則》

1、商品退換規(guī)定:

無質量問題的商品:

原則下:根據消法規(guī)定,食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進行退換貨

一般情況:商品售出7天內如顧客不滿意,只要商品原質原樣,不影響第二次出售,可憑購物憑證進行免費退換,但一般情況下均以換貨為主

2、商品售出15天后,在保修期

C、依法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的;若屬假冒商品,應依照〈消法〉第49條予以賠償。

3、下列商品不屬于“三包”范圍:

A、無購物憑證的。

B、因消費者使用或保管不當而損壞的(營業(yè)員未提示或無產品說明書提示的除外)。

C、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D、“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涂改“三包”憑證。

E、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地震、火災、戰(zhàn)爭等)。

A、化妝品類商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貨,如使用過敏,憑醫(yī)院診斷證明及實際目測可予以退換貨。

B、穿著類商品無質量問題因興趣轉移等原因要求退換貨的參照第1條執(zhí)行,出現質量問題,影響穿著的,7日內免費退換,15日以內免費換貨或維修。

5、食品類商品屬下列原因無條件退換:

A、商品售出時超過保質期。

B、生產日期涂改。

C、商品變質或有異物、霉變、生蟲等。

D、其他被《食品衛(wèi)生法》界定為有質量問題的。

6、屬于質量問題的商品在退換貨時,按原購買價退款;不屬于質量問題的商品在退換貨時,若遇價格調整,現價高于原購貨價的,按原價退換;現價低于原購貨價的,按現價退換。

7、與顧客發(fā)生權益爭議時,可通過如下途徑解決:

A、與顧客協商解決,及時向顧客服務部反映,報公司相關領導。

B、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建議顧客向有關行政部門鑒定、申訴,鑒定后屬質量問題,除按前述條款處理外,應支付鑒定費和國家規(guī)定的車船費;非質量問題,一切費用由顧客自理。

C、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請求仲裁機構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投訴接待和處理。投訴接待和處理執(zhí)行首問負責制和全程陪同制。首問負責制要求第一接待人必須熱情接待顧客,做好投訴登記,疑難投訴及時按程序上報,積極為顧客處理問題。全程陪同制是指在處理的各環(huán)節(jié)中,必須有工作人員陪同處理,不得推委、刁難或冷落顧客。

9、處理投訴遵循高效、主動、善意原則。善于把握投訴關鍵,判斷準確,處理及時;買和退換同樣重要,更熱情地接待投訴顧客,積極主動為顧客解決問題;認真理解和善于評價顧客的內心世界,言行要體貼、尊重顧客,防止矛盾的發(fā)展。

第2篇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單位衛(wèi)生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餐飲服務單位。

第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與人員的職責

第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各食堂、餐廳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組,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本要求和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本要求

——身體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組織從業(yè)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標準、加工操作規(guī)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

——落實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監(jiān)督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崗位調整的落實;

——按照食品安全檢查計劃要求,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及從業(yè)人員健康、培訓等管理檔案。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飲服務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投訴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關鍵環(huán)節(jié)操作規(guī)程;

——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餐飲服務人員和設備設施衛(wèi)生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人員衛(wèi)生要求

——餐飲服務人員上崗前應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機構頒發(fā)的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休假、出差較長時間后再回到炊事崗位應進行體檢;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離餐飲工作崗位;

——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fā)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參加上崗前初次培訓和在崗期間的每年繼續(xù)教育培訓,培訓情況應有記錄;

——餐飲服務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wèi)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fā)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戴口罩;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qū),不得在食品處理區(qū)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第九條 設備設施衛(wèi)生要求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用于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后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

——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應獨立設置,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

——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儲存的食品和物品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第四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條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儲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條 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 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并放置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不少于100克。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對人員健康狀況、培訓情況、原料采購驗收、食品安全檢查情況、食品留樣、檢驗結果及投訴情況、處理結果、發(fā)現問題后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采取以下方式

——實施現場檢查;

——查閱基礎資料;

——對食品和餐用具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重點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個人衛(wèi)生、環(huán)境衛(wèi)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wèi)生設施情況;

——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餐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制作填寫現場檢查表,經雙方核實并簽字。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至少每季度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夏季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3篇 農村紅白喜事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不安全事件發(fā)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是指在農村(社區(qū))婚喪嫁娶、喬遷、做壽、節(jié)日慶典等場合為保證和滿足集體聚餐需要而自辦的各種家庭宴請用餐活動。

第三條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轄區(qū)內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負責督促所轄村委會(社區(qū))、村民小組、宴席主辦戶和承辦者具體落實自辦宴席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條實行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申報備案管理制度。

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具體負責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的信息收集、申報備案和報告工作。

村(居)委會要充分發(fā)揮信息員的作用,加強與村民小組長的聯系,加強日常宣傳,督促村民(居民)進行1 0桌以上自辦宴席的事前申報,主動收集所在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的舉辦信息,做好事前登記備案工作。

村(居)委會要做好本轄區(qū)家庭自辦宴席情況的當月匯總工作,并于次月1 0目前將匯總情況上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協管站;各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協管站應分別于每季首月l 0日前將本轄區(qū)上一個季度內家庭自辦宴席舉辦的匯總情況書面上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村民(居民)因婚喪嫁娶、喬遷、做壽、節(jié)日慶典等事宜舉辦l0桌以上宴席的,應當提前24小時將就餐時間、人數、場地、廚師等情況向村委會(社區(qū))或委托村民小組長向村委會進行事前申報,村委會(社區(qū))應及時予以備案。

第五條實行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

農村流動廚師需取得健康證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以及其他相關資質等級證明方可上崗。各鄉(xiāng)(鎮(zhèn))食品藥品協管站負責農村廚師的摸底調查和登記備案工作,動員農村廚師積極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衛(wèi)生知識培訓。衛(wèi)生部門要按照食品從業(yè)人員的管理要求,督促農村廚師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wèi)生疾病的農村廚師和參與家宴的幫廚者不得在患病期間操辦家宴。

第六條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檢查制度。

衛(wèi)生部門要認真落實檢查指導人員的責任,切實加強對農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檢查指導。要對家宴加工場地、衛(wèi)生條件、采購、廚師健康狀況、原佐料、用水等進行事前檢查,嚴禁采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嚴禁銷售和使用亞硝酸鹽。要加強食品采購的指導服務,廣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使群眾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鑒別方法、拼制操作規(guī)程等食品安全知識。特別是在采購外賣熟食過程中,要使群眾明白必須查驗熟食制作時間及保質期限、保存條件等,途中包裝運輸要符合衛(wèi)生要求,食用裝盤前要重新回爐加工燒熟煮透,拼制裝盤注意操作規(guī)范,防止污染。對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銷毀。家宴用的菜肴要留樣48小時備檢。

第七條實行加工場所和用具清潔消毒制度。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加工場所要具備基本食品安全條件,環(huán)境整潔衛(wèi)生,有防蠅、防鼠、防塵等設施;鍋、碗、瓢、盆等用具,使用前應嚴格消毒;加工用具、各類食品做到生熟分開。

第八條落實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

如發(fā)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宴席承辦者、廚師和主辦戶應在組織救治的同時上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接到報告后要立即控制現場,并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鄉(xiāng)(鎮(zhèn))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在上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人員摸清參加宴席的所有人員健康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救治、調查、采樣、取證工作。發(fā)生iv級以上(含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按《xx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上報和處置。

第九條建立并落實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持證廚師公示制度。

各鄉(xiāng)(鎮(zhèn))、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宣傳欄等各種宣傳陣地,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jiān)管要求、食品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對取得培訓合格證、健康合格證的農村廚師在一定范圍內、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引導農村家庭安全消費,主動拒絕無證廚師上門辦酒。

第十條建立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目標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

各鄉(xiāng)(鎮(zhèn))、村和衛(wèi)生部門共同做好農村廚師體檢、培訓和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的信息報告、衛(wèi)生指導工作,體檢、培訓率達80%以上,信息報告、衛(wèi)生指導率達100%。

體檢、培訓率達不到80%的,所在鄉(xiāng)(鎮(zhèn))和相關職能部門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扣5分。

凡由于未申報、上報而發(fā)生食物中毒事件一起,所在鄉(xiāng)(鎮(zhèn))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扣5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扣除所有獎勵。

已申報、上報的辦酒活動,相關職能部門由于指導不到位而發(fā)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每一起年度考核扣5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

第十一條落實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

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承辦者和廚師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必須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農村家宴食品安全承諾書,共同為家宴的食品安全負責。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與縣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狀和本辦法的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抓好農村(社區(qū))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加強對基層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于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管和管理職責,玩忽職守、監(jiān)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的,追究領導責任和相關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對監(jiān)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或對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隱報、瞞報、謊報、遲報的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xx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印發(fā)之日起實行。

第4篇 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qū)內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guī)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yè)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加小妒称钒踩ā?、《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yè)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guī)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可以由企業(yè)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yè)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經營企業(yè)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fā)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fā)業(yè)務的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guī)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fā)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qū)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huán)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fā)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fā)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huán)境和條件的,可以暫?;蛘呷∠淙雸鼋洜I資格;發(fā)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fā)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yè)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yè)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yè)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jiān)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jiān)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jiān)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發(fā)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jiān)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jiān)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jiān)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fā)、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yè)信用分類監(jiān)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jiān)管、市場信用分類監(jiān)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第5篇 某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規(guī)范化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全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規(guī)范化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蒲城縣普通中小學、民辦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各類托幼機構。

第三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須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通過推行規(guī)范化管理,不斷深化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jiān)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內涵,全面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從而達到有效預防學校集體食物中毒事故發(fā)生的目的。

第四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設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財務管理制度、應急處理機制和報告制度、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設施與環(huán)境

第五條:學校新建、擴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學校應根據就餐人數合理規(guī)劃設置食堂數量,就餐人數超過2000人的學校應分設若干個食堂。原則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學生設一個食堂,每個食堂的使用面積(不含職工餐室和學生用餐場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獨立設置的教職工專用食堂使用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條件的初中及以上學校可根據寬敞、實用的原則適當擴大面積。

第七條:學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懸掛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證經營,原衛(wèi)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xù)使用。在餐廳醒目位置應設置食堂從業(yè)人員監(jiān)督臺、健康證明和衛(wèi)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公示欄、食品衛(wèi)生警示標語。

第八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從業(yè)人員準入及崗位責任制度,并統一設計、制作,張貼在相對應的各功能用房內。設置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欄,每月更新一次宣傳內容,宣傳資料齊全,存檔、記錄齊全。

第九條: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應的自查自糾整改措施,記錄齊全。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食堂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培訓,每學期進行一次測試,學習材料、學習記錄、試卷和考核積分表齊全。

第十條:學校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要合理,名稱要統一,應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時功能用房的定位進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隨意變更,不交叉使用。食品處理區(qū)全部功能間都在室內,要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粗加工間(區(qū))、切配間(區(qū))、烹調間(區(qū))(含蒸煮間)、洗消間(區(qū))(或洗滌間、消毒間)、備餐間(區(qū))、更衣間。粗加工間、切配間、烹調間應配有密閉干濕垃圾桶,規(guī)模較大的食堂應分設男、女更衣間,內設更衣設施,從業(yè)人員洗手設施。

第十一條:每個食堂應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間(區(qū)),占食品處理區(qū)(全部后堂)面積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塵防蠅設施,并配備貨架或放置食物的貨櫥,與餐廳切配間、烹調間等分開。加工場所的地面、墻裙應該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溝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暢,便于沖洗排水。食品粗加工應有足夠供水,所供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粗加工場所應有三個以上水池,做到葷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滌拖把等清潔用品與清洗食品的水池分開,加工經營場所面積超過500㎡要有獨立的清潔工具存放場所。

第十二條:每個食堂應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切配間(區(qū)),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鋪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沖洗清掃。墻裙應貼有白瓷磚,并無污跡和食物殘渣,墻壁、天花板的油漆無脫落、無霉斑,下水道通暢,有食品冰箱和帶蓋的廢棄物箱(桶),加工下來的廢棄物及時倒入箱內,并當日清除。切配結束,應及時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潔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衛(wèi)生。

第十三條:每個食堂應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食品烹調間(區(qū))并與切配間(區(qū))累計占食品處理區(qū)的面積≥50%,并按照原料進入、加工、成品供應流程合理布局。內墻壁應有瓷磚或采用其他淺色、無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頂棚;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地板磚鋪設,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頂棚應用無毒、無異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臺采用不銹鋼臺面,灶面、灶臺墻壁及灶前地面要經常洗刷,做到無油污、無積灰、無食物殘渣、排氣罩不滴油,工作結束做好地面、灶臺、操作臺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場所清潔。

第十四條:職工用餐場所應設置相對獨立的餐室;學生用餐場所應根據用餐學生數,獨立設置能容納全部就餐學生的餐廳,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師生用餐場所應配備相應的飯桌、飯具保潔櫥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十五條: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huán)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guī)定距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三章 食品采購與貯存

第十六條:學校應明確專人負責食品的采購索證和驗收索證。索取的證件主要包括供貨商的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質量報告書、檢驗報告單、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質量合格證、水產品質量合格證等復印件。負責采購人員應學習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購的基本知識,了解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負責采購人員應建立學校食品采購索證登記薄,做到每日登記,采購記錄項目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購進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對肉品及水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市場準入合格證進行逐日粘貼。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添加劑專用櫥柜存放,標示要明顯。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應到相對固定的食品采購場所定點采購,以保證其質量。采購后要臺帳齊全,逐日登記。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1、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中文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2、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3、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guī)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轉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轉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調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及其原料的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時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庫房應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門口有金屬擋板。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滅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志,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有明顯區(qū)分標志。用于貯藏食品的冷藏、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

第十八條:學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取得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yǎng)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葷涼菜食品。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嚴把供餐質量關。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條:食堂從業(yè)人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發(fā)現有腐爛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條:挑揀好的蔬菜在切配前應先沖洗,浸泡10分鐘以上,再經充分沖洗。肉類、水產品類與蔬菜類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須分別在專用清洗池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須在專用操作臺上進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應當保持潔凈,放在清潔的容器內,并置放于貨架上避免污染。葷、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應嚴格進行區(qū)分,并有明顯標志,使用后應洗凈,定位存放。當天切配的食品原料應當天烹調加工。

第二十二條:烹調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冷凍食品在常溫條件下解凍后加熱加工,方可繼續(xù)出售。

第二十三條:面點加工間應配備半成品操作臺、烘烤爐(箱)和專用涼凍柜或成品柜。從事面點制作的人員應認真檢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餡心的質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觀性狀異常的面粉和餡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點心的操作間以及制作冷葷涼菜的熟食間,應當設置空氣消毒裝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應配備空調和冷藏設施。學校要限制食堂制作涼菜。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第二十四條:備餐間應配備專用的留樣冷藏冰箱、空氣消毒裝置和洗手設施,并且標志明顯。每餐的所有食品應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閉專用容器內留置于專用冷藏設備中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二十五條: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城鄉(xiāng)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水池、柜、桶應密封上鎖,定期消毒,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接觸或盛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五章 餐飲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熱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須貯存在餐具專用密閉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具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洗滌、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對人體安全、無害。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或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yè)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第二十八條:每個食堂應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洗刷、消毒間或區(qū),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銹鋼材料制造的清洗設施),水池不少于4個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它水池(或設施)混用。餐具嚴格執(zhí)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制度。熱力消毒按除渣、洗滌、清洗、消毒的程序進行,蒸汽保持100℃10分鐘以上,煮沸消毒時餐具、工用具必須全部浸沒在沸水中煮沸10分鐘以上。采用紅外線消毒的,溫度應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鐘以上。采用自動洗碗機消毒的,水溫控制在85℃,沖洗消毒時間在40秒以上。餐飲具在消毒柜中最好豎著放,有一定間隙,一般在總容器的2/3-3/4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有明顯標記。紫外線消毒燈離墻、離地,懸掛高度在2.0-2.5m之間,紫外線消毒燈上加裝有金屬檔板。

第六章 從業(yè)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招聘食堂從業(yè)人員時,要對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狀況進行了解,對有明顯的品行問題或心理健康問題者不得錄用。

第三十條: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須參加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學校應建立從業(yè)人員健康檔案,食堂從業(yè)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進行工作。食堂從業(yè)人員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新參加工作人員必須上崗前進行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三十一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堂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食堂從業(yè)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fā)熱、嘔吐、手部外傷或感染化膿等有礙于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三條:食堂從業(yè)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fā)置于帽內,(備餐間售菜人員還需戴口罩)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堂食品處理區(qū);不得在食品處理區(qū)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三十四條:從業(yè)人員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場所從顏色或式樣上進行區(qū)分,如粗加工、烹調、倉庫、清潔等。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定期進行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從業(yè)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堂內脫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應放在遠離食堂食品加工區(qū)的地方。每名從業(yè)人員應有兩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學校食堂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上報,并按《食品安全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上報有關部門。學校負責人和疫情負責人為事故報告責任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進行報告。

第三十六條:在事故發(fā)生24小時內,發(fā)生死亡或同時發(fā)生3名以上受害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立即用電話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三十七條:學校對事故應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yī)療機構,協助監(jiān)管部門防止事故的續(xù)發(fā),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xù)惡化環(huán)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八章 學校食堂檔案資料和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八條:學校要按規(guī)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及時收集以下資料,每學年匯總整理并裝訂成冊。

1.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文件、名單及上級文函

2.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組織

3.崗位責任制度

4.各類人員工作職責

5.學?;厩闆r

6.學校食堂人員組成及分工情況

7.學校食堂、教工食堂、校園商店、小吃店承包合同、從業(yè)人員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資料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yè)人員健康證復印件

8.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教材、資料(培訓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員學習記錄

9.食品安全知識考核資料(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

10.從業(yè)人員個人衛(wèi)生考核積分表

11.學校相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報、小報及衛(wèi)生宣傳、班級衛(wèi)生角、板報、畫廊等資料,學校自查情況記錄及年度工作計劃、總結

12.學校食堂工藝流程圖

13.每餐學生餐具消毒記錄表、食品留樣記錄

14.食堂食品原料、調味品進貨登記表

15.大宗食品供貨單位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購索證登記表(有效食品流通許可證、質量報告書、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質量合格證)

17.衛(wèi)生監(jiān)督意見書

18.餐具檢測質量報告書

19.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

第三十九條: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衛(wèi)生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2-28全國人大)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7-8國務院)

3、《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1990-6-4國教委、衛(wèi)生部)

4、《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1999-12-24衛(wèi)生部)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0-2-8衛(wèi)生部)

6、《學生集體用餐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辦法》(1996-8-27衛(wèi)生部)

7、《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2002-9-20教育部、衛(wèi)生部)

8、《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2005-11-2衛(wèi)生部、教育部)

9、《餐飲業(yè)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2005-8-2年衛(wèi)生部)

10、《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5-7國務院)

第四十條:《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第八條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2.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3.未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4.學校食堂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衛(wèi)生許可證的。

5.學校食堂從業(yè)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安排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6.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7.對監(jiān)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8.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tài)擴大的。

9.未配合監(jiān)管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四十一條:《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第九條 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fā)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fā)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fā)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fā)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發(fā)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 追究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第十條 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監(jiān)管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發(fā)放條件的單位,發(fā)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2.檢查發(fā)現學校食堂未達到餐飲服務許可證發(fā)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3.未按規(guī)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的。

5.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發(fā)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6.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tài)擴大的。

7.未按《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第十一條 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1.未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2.督導檢查中,對發(fā)現的問題未提出整改意見,或對整改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3.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4.接到監(jiān)管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監(jiān)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5.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監(jiān)管部門和其他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tài)擴大的。

6.未按規(guī)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九章 關于中小學校內開設商店(小賣部)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各中小學、托幼機構、職業(yè)學校(除寄宿制學校外),一律在校內不能開辦商店(或小賣部)。

第四十五條:寄宿制學校開辦商店(或小賣部)必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商店及小賣部的從業(yè)人員必須持有個人《健康證》方可開辦。

第四十六條:三證齊全的商店經營范圍確定為有定型包裝的食品,不得超范圍經營,更不能出售煙、酒等。

第四十七條:商店及小賣部不得經營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無qs標志的食品及偽劣食品,價格要合理,并隨時接受工商、物價等執(zhí)法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各類中小學要加強對商店及小賣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經營,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導消費和促銷活動,校墻外商店和小賣部不能開前后門,形成進出校園通道。經營活動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yǎng)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學校后勤社會化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yè)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五十條:本規(guī)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對未按照規(guī)定標準管理學校食堂的學校,蒲城縣教育局將責成學校停辦食堂,對不具備開辦條件的學校食堂將聯合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6篇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對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校區(qū)內從事食品生產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批準的校內各服務場所為師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的生產和經營場所、設施和相關環(huán)境。

第四條 學校鼓勵、保護師生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任何人均有權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實名舉報。對被舉報的違規(guī)行為,學校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區(qū)內餐飲、商業(yè)網點、飲用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據相關規(guī)定有權對違反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勸戒、責令其停業(yè)整頓直至取締。

第六條 飲食服務中心是學生食堂、餐廳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配備專(兼)職監(jiān)督管理人員,負責學生食堂、餐廳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管理辦公室是校內商業(yè)網點、桶裝飲用水、直飲水安全衛(wèi)生管理責任單位,按照《遼寧工業(yè)大學校園商業(yè)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細則和責任制度,負責校內商業(yè)網點、開水房、桶裝飲用水、直飲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水暖服務中心是校內二次供水設備、設施、水質安全衛(wèi)生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實施二次供水的設備設施養(yǎng)護、水質檢驗、凈化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后勤管理處成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對校內食品安全責任單位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在采取相應措施的同時逐級上報。

第十條 依據相關規(guī)定,后勤管理處制定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環(huán)境的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huán)境整潔,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

(二)食堂的設備設施要布局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食品生產經營應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四)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經營無關的物品。

(六)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消毒后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貯存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七)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應符合衛(wèi)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應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二條 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及銷售的要求

(一)禁止采購、生產加工、經營下列食品

1.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2. 來自疫區(qū)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3. 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的商家生產經營的,或未經檢驗檢疫以及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4. 已經死亡的黃鱔、甲魚、河蟹、烏龜、海蟹、貝類等水產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 含有致病寄生蟲、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6. 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7. 未按規(guī)定索取產品生產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質檢報告等有效證件的食品;

8. 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9. 摻雜使假、偽造或混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質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10.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食、冷飲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11. 未經精煉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12.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設備,應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水產品應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標志明顯,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做到熟透,其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制作冷葷涼菜應在專間內進行,使用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備設施。涼菜間應定時進行空氣消毒;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應專用,用前應消毒,用后應清洗并保持清潔。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取不少于10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六)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 ℃ 或低于10 ℃ 的條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應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應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xù)出售。

(八)食品處理區(qū)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

(九)設置食品加工過程各環(huán)節(jié)的專間或區(qū)域。食品處理區(qū)域,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烹調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場所,并應設置原料和半成品貯存、切配及備餐的場所。

(十)嚴禁閑雜人員進入食堂后廚和前臺售飯區(qū)。

第十三條 食品從業(yè)人員的要求

(一)食品的從業(yè)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相關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要求;

(二)食品從業(yè)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含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員不得上崗;

(四)食品從業(yè)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fā)熱、嘔吐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上崗;

(五) 食品從業(yè)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動的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fā)置于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后果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取締其生產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監(jiān)督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的,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法》及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述食品,為廣義食品,包括學校范圍內的二次供水、學生開水房提供的開水、桶裝飲用水、直飲水,學生食堂的主副食品、水果及飲品,校內商業(yè)網點提供的預包裝食品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學校疾病防控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專干工作職責

1.負責對本校(園)點、本責任轄區(qū)的疾病防控、食品衛(wèi)生安全的具體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承辦。

2.協助校(園)長制訂本校(園)、本單位、本責任轄區(qū)的疾病防控、食品衛(wèi)生安全工作計劃,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管理措施、考核辦法、獎懲方案、應急預案等。

3.負責辦理本校(園)食堂、小賣部的《衛(wèi)生許可證》,查驗校醫(yī)資質證書和食堂、小賣部從業(yè)人員的《健康證》。

4.經常對水源防投毒、防污染的情況及設施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記錄,遇有可疑情況,立即報告校(園)長。負責按衛(wèi)生專業(yè)人員的要求對自備水源或水質不達標的自來水進行消毒。

5.督促所有食品從業(yè)人員持證、統一穿戴工作衣、帽上崗,隨時察詢每位從業(yè)人員有無生病跡象,若發(fā)現有不適宜從事食品加工、服務工作的病患者,應立即報告校(園)長,并明確告之當事人,且現場監(jiān)督其停止食品加工、銷售、服務工作。同時,要做好全程監(jiān)督檢查的相關記錄。

第8篇 h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第9篇 企業(yè)單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fā)〔2011〕5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意見》(甘政辦發(fā)〔2012〕27號),加強和規(guī)范企業(yè)(單位)供餐管理,保障企業(yè)(單位)供餐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的通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及《甘肅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縣營養(yǎng)計劃企業(yè)(單位)供餐模式實施過程中所有參與管理、監(jiān)督、供餐的部門、單位和企業(yè)。

第二章? 安全職責分工

第四條? 實行“以縣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生產企業(yè)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機制,分解落實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管等部門與供餐企業(yè)(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開展專項食品安全督導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要求供餐企業(yè)(單位)限期整改。

(二)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huán)節(jié)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做好日常綜合監(jiān)督檢查工作;會同教育、農業(yè)、畜牧等部門與供餐企業(yè)(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組織查處學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衛(wèi)生部門負責建立學生營養(yǎng)健康狀況監(jiān)測評估體系,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衛(wèi)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做好衛(wèi)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供餐企業(yè)(單位)主體資格的登記、審批、注冊、管理、注銷和食品銷售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

(五)質監(jiān)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查處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對供餐企業(yè)(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抽樣檢測,督促企業(yè)(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食品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

(六)農業(yè)和畜牧業(yè)部門負責對進入學校的各種奶源、蛋源、肉源和農產品質量的產地監(jiān)管,確保食品質量和安全。

(七)教育和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食品安全培訓方案和教材,對全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供餐企業(yè)(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相關法規(guī)制度和行業(yè)規(guī)范培訓;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方案,為學校開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傳材料。

(八)公安部門配合食藥監(jiān)、工商、農業(yè)、畜牧等部門加大對各種亂用食品添加劑、不合格食品生產商及農產品生產商的檢查打擊力度,維護營養(yǎng)計劃的健康、有序開展。

(九)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實行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第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在衛(wèi)生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六條? 供餐企業(yè)(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供餐服務活動,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采購、加工、貯存、分餐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章? 供餐企業(yè)(單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條? 企業(yè)(單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供餐企業(yè)(單位)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wèi)生法》、《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guī)定》、《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企業(yè)(單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要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切實提高對食品質量安全重要意義的認識。從業(yè)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習慣。

第十條? 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yè)管理水平。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具有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產品出廠前要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合格。

第十一條? 具備持續(xù)保證產品質量的環(huán)境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設施。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wèi)生要求,保持清潔,無污染。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guī)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進行加工食品。

第十三條? 當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險時,能及時召回已經出廠銷售的食品。對生產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幫助供餐企業(yè)(單位)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供餐企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必須掌握食物中毒報告程序。發(fā)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并及時向縣衛(wèi)生局和縣教體局報告,協助衛(wèi)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學校及時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wěn)定其情緒,并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態(tài)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十五條? 衛(wèi)生部門發(fā)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衛(wèi)生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報縣政府及上級衛(wèi)生部門,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較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積極組織救援的同時,縣政府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由上級部門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衛(wèi)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的調查與檢測,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衛(wèi)生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供貨商或供餐企業(yè)(單位)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十九條?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yè)、質監(jiān)、工商、食品藥品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食品供貨商或供餐企業(yè)(單位)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yè)供餐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加強績效評價,嚴查違法違紀問題,嚴格責任追究。

(一)監(jiān)督檢查重點

1.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否到位。

2.供餐企業(yè)(單位)食堂建設是否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

3.供餐企業(yè)(單位)食堂從業(yè)人員是否具有從業(yè)資格證和健康合格證,是否定期接受相關培訓。

4.食品配送服務和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是否公開招投標,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

5.食品采購、加工、貯存、配送等環(huán)節(jié)是否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

6.對供餐企業(yè)(單位)、原材料供應商、農產品種養(yǎng)殖和個體經營戶是否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和退出制度,相關手續(xù)和制度是否健全。

7.供餐食品是否有營養(yǎng),食譜搭配是否合理,實行營養(yǎng)計劃后學生的身體素質是否有明顯提高。

8.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執(zhí)行,是否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營養(yǎng)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監(jiān)督檢查方式

采用日常監(jiān)督檢查與專項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jiān)督檢查與外部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經?;O(jiān)督檢查。

1.加強行政監(jiān)督。監(jiān)察、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營養(yǎng)計劃的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預防腐敗。教育部門要把營養(yǎng)計劃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定期督導。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要把營養(yǎng)計劃覆蓋的學校作為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的重點場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jiān)管措施。

2.接受群眾監(jiān)督。教育部門應健全群眾監(jiān)督機制,設置監(jiān)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家長、學生、教師和社會各界對營養(yǎng)計劃實施工作的監(jiān)督。

3.專業(yè)機構監(jiān)督。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查或審計;一些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營養(yǎng)計劃實施過程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對違反規(guī)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遲報、漏報、瞞報,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教育部門和學校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中未履行管理職責,本行政區(qū)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2.衛(wèi)生、農業(yè)、工商、質監(jiān)、食品藥品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3.供餐企業(yè)(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范

⒈食品一旦煮好應立即吃掉。食物冷卻至室溫后容易滋生細菌,食用在常溫下已存放四五小時的煮過的食物最危險,而且食物在室溫下存放的時間越長,危險性越大。

⒉食品特別是家禽、肉類和牛奶等,必須徹底煮熟才能食用。所謂徹底煮熟是指使食物的所有部位的溫度至少達到70℃。

⒊應選擇已加工處理過的食品,例如,選擇已加工消毒的牛奶而不是生牛奶。

⒋食物煮好后常常難以一次全部吃完。如果需要把食物存放4、5個小時,應在高溫(接近或高于60℃)或低溫(接近或低于10℃)的條件下保存。兒童食品不宜存放。常見的錯誤是:把大量的、尚未冷卻的食物放在冰箱里,因為食物來不及很快降溫、散熱。

⒌存放過的熟食必須重新加熱(不低于70℃)后才能食用。

⒍不要讓未煮過的食品與煮熟的食品互相接觸。兩者直接接觸可能會造成污染,例如,用同一把刀先后切生肉和熟肉,可能造成污染。

⒎保持廚房清潔。烹飪用具、刀叉餐具等都應用干凈的布抹干擦凈。每塊抹布的使用時間不應超過一天,下次使用前把抹布放在沸水中煮一下。不應放過任何一個可能滋生細菌的地方;接觸食物的衣物應該定期更換,在下次使用前應高溫消毒。

⒏經常洗手。做飯前要把手洗干凈,每次做飯間歇的時候都要重新洗手;做飯時,轉而做另外一種食品時要洗手,例如,做完了魚開始做肉的時候,一定要洗手;寵物也可能是傳染源。

⒐不要讓昆蟲、鼠和其他動物接觸食品。動物通常都帶有致病的微生物。最好的辦法是用封閉的容器裝食物。

⒑飲用水及準備做食品時用的水應純潔干凈。如果對水質有所懷疑,最好把水燒開,然后在飲用或制成冰塊。

第11篇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基本要求范本

1. 組織應建立符合標準要求的文件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在申請認證之前應完成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并保證管理體系的有效、充分運行三個月以上;

2. 組織應向wit提供基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充分信息,對于多現場應說明各現場的認證范圍、地址及人員分布等情況,wit將以抽樣的方式對多現場進行審核;

3. 組織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始,應保持對法律法規(guī)符合性的自我評價,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時應及時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4. 組織管理者應能夠對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相關的所有食品安全要求在行政上、財務上承擔責任;

5. 組織管理者有權決定如何通過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的確定、關鍵限值的設定以及相關控制程序的建立來實現其haccp計劃,并有權配置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實施和改進所需的人、財、物和資源;對可導致食品安全的活動,規(guī)定其責任的界限;

6. 沒有完全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范圍內的服務或活動的接口(如,發(fā)生在同一現場),應在擬認證的體系中予以說明;

7. 當決定認證的覆蓋范圍時,應考慮組織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的范圍,對于出口生產企業(yè)尚需考慮衛(wèi)生注冊證和衛(wèi)生登記證的內容;

8. 認證審核分為兩階段審核過程,第一階段審核目的是了解組織的基本概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整體策劃和進展情況,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識別和遵守情況。同時調查組織實施危害分析的預備步驟的正確性,危害分析、識別和評價、可接受水平確定的合理性,關鍵控制點及關鍵限值確定的合理性、充分性及前提方案、haccp計劃制定的可行性;組合措施的合理性;監(jiān)視、確認、驗證控制的策劃充分性;haccp體系的發(fā)現問題及糾錯能力、信息溝通與更新、持續(xù)改進、自我完善機制的建立情況。與申請認證組織達成對ccp判定的一致;給申請方提供一個有關信息反饋的機會;從而確認認證范圍,確認組織是否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

9. 第二階段審核是通過系統地、完整地審核,以評定申請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滿足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范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做出認證注冊推薦意見的現場審核過程。

10. 審核是一項收集客觀證據的符合性驗證活動,為使審核順利進行,組織應為wit開展認證審核、跟蹤審核、監(jiān)督審核、復審換證以及解決投訴等活動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審核、現場審核、調閱相關記錄和訪問人員等各個方面。

11. 如獲證組織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顧客重大投訴、重要技術管理人員流失和不合格品回收及處理,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以書面方式報告wit。

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依據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iso22000:2005標準)。

第12篇 食品安全管理員職責范本

(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yè)的食品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組織本企業(yè)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學習和培訓;

(三)檢查本企業(yè)食品安全生產的運行狀況并記錄,有權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督促本企業(yè)直接接觸食品生產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并有權要求患有有礙食品衛(wèi)生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五)積極接受和配合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企業(yè)食品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積極主動的參加相關監(jiān)管部門和本企業(yè)組織的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培訓,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七)負責與食品安全生產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八)本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員直接對本企業(yè)質量負責人負責。

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十二篇)

食品安全法管理規(guī)定(摘錄賠償部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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