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檢驗、實驗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 禁止將化驗器具作為食具或飲水用。
(二) 實驗完后,儀器、溶液按規(guī)定地點放好。
(三) 化驗室內禁止吸煙,室內酒清、乙醇等易燃物嚴禁使用明火。
(四) 配制酸溶液時,不準把水向濃酸內倒,應將濃酸向水內滴,防止溶液噴濺傷人。
(五) 配制毒性試劑時,必須在設有通風裝置或通風良好地方,并站在側面上風向進行工作。
(六) 不準直接嗅易揮發(fā)的液體。如需要嗅時,必須在瓶口上用手扇動少許氣味,以防中毒。
(七) 化驗堿水時,應防止火堿溶液噴濺到皮膚和眼睛上。
(八) 在做實驗時,若所用的藥品有腐蝕性,在實驗前戴上乳膠手套。
第2篇 臨床檢驗人員資質與能力管理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醫(yī)學檢驗工作人員的資質認定或考核、能力評價制定如下制度。
一、資質認定準入
1、具有醫(yī)學檢驗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yè)背景,取得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分子生物學室、HIV初篩實驗室檢驗人員、大型生化分析儀操作人員需持有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發(fā)的上崗證。持有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上崗證人員由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評定,由醫(y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2、醫(yī)學檢驗專業(yè)畢業(yè)生,沒有取得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的,在檢驗科已取得從業(yè)資質的帶領下從事檢驗工作,不得單獨操作,或出檢驗報告。
二、培訓考核
1、所有新招聘、調入人員必須進行醫(yī)院和檢驗科的崗前培訓。
2、崗前培訓后按檢驗科輪轉計劃到各專業(yè)組/室按具體的崗位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新員工6個月內應進行兩次培訓和考核。
3、在崗職工如離崗6個月以上按科室輪轉計劃到相應專業(yè)組/室當班前,應到相應專業(yè)組/室接受具體的崗位培訓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三、能力評價
1、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臨床技術工作人員能力評價,經“三基”考試考核合格,由醫(y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項目工作。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從事相應工作。
2、檢驗科每年定期對所有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人員進行進行理論考核,并由各專業(yè)組長對員工進行一次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理論考核、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均合格,方能從事相應檢驗工作,否則根據所在崗位重新培訓、考核。
四、分級授權
1、對所有符合準入條件、培訓考核的人員授權進行相應的檢驗工作。
2、選擇并授權具有相關資質、經驗豐富及較高技術水平和業(yè)務能力的人員負責檢驗全程質量控制工作及結果解釋工作。
3、指定經驗豐富,技術水平和業(yè)務能力較高的人員負責檢驗報告的審核。
第3篇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依據本規(guī)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并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及相關考核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成員實施備案;
(三)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
第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核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驗或者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能準確理解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第八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考試大綱;
(二)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
(三)審查報考人員的資格和考核結果;
(四)管理有關檔案;
(五)具體負責發(fā)放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業(yè)協會、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相關單位、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資格鑒定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資格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承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體組織資格考核;
(三)管理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者試件;
(四)管理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三條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在ⅱ級或者ⅲ級人員監(jiān)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guī)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并記錄檢驗結果;
(三)依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但不得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guī)程;
(二)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寫和簽署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第十五條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監(jiān)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
(二)依據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定檢驗結果;
(三)編制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四)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
(五)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考核的檢驗方法技術無損檢驗專業(yè)理工科高中、中專初中
等級大專以上大專以上或者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rt)ⅰ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
超聲檢驗(ut)
渦流檢驗(et)ⅱ六個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檢驗(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滲透檢驗(pt)ⅰ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三年
磁粉檢驗(mt)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八年
目視檢驗(vt)ⅲ 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的,其實踐經歷時間應當加倍。
報考ⅲ級人員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歷應當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持有2個以上有效ⅱ級資格證書,且應當含有所申請報考方法的核ⅱ級資格證書;申請ut、rt和e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pt或者mt的ⅱ級資格證書,申請pt、mt、lt和v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級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其他機構相應方法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者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當達到能區(qū)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報考的人員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聘用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自收到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ⅰ、ⅱ級資格考核包括筆試和操作考試,ⅲ級考核包括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筆試采用閉卷模式,筆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試題內容與范圍按照相應方法的各級考試大綱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筆試內容包括“通用考試”和“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兩部分。
通用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guī)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是考查報考人員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應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專業(yè)考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以及在核輻射環(huán)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無損檢驗操作技能;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二)ⅲ級人員的考試內容,除前述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和運行環(huán)境下可能產生缺陷的機理和性質;各主要系統所執(zhí)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中各主要設備的核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二十一條 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正確應用無損檢驗儀器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并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綜合答辯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資格鑒定委員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 資格核準、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報考人員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
(二)學力證明;
(三)由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考核單位出具的考核成績;
(四)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意見;
(五)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并將核準結果送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核準通過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自收到核準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fā)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及資格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限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xù)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新申請,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單位推薦信;
(二)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三)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未超過1年的證明;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未發(fā)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證明。
資格鑒定委員會對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申請人方可參加更新證書考核。
ⅰ、ⅱ級更新證書考核為操作考試,ⅲ級更新證書考核包括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并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將更新證書考核結果連同更新證明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經核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其在資格證書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zhí)業(yè)。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fā)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考核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無損檢驗人員擔任,并經其聘用單位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者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無損檢驗活動,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guī),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單位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發(fā)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第4篇 設備檢測檢驗管理規(guī)定
1、油品儲存/輸送管道漏油檢測系統
(1)加油員是臨時經營場所設備檢測負責人,負責每天將加油設備各部件保持整潔,妥善保養(yǎng)。
(2)經常注意觀察罐體有無滲漏。
(3)進出油管、量油口、人孔蓋有無滲漏,各部件螺栓是否齊全,連接牢固,閥門保持啟閉靈活,無滲漏現象。
(4)呼吸閥、通氣管、阻火器等設備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查保養(yǎng)一次。
(5)敷設管線的管溝應保持沙子填實;管溝進入建筑物、構筑物、防火堤或加油機底部必須密封。
(6)經常檢查管線及各部件的連接法蘭,保持密封良好,無滲漏。
(7)易磨損的機械部位應保持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污垢,并定期加注潤滑油。
(8)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加油機各個部位、零件的技術狀況,確保正常運行。加油機過濾器應確保污堵塞現象,一般銷量油站每2至3個月更換過濾器一次。
2、加油機及附件
(1)嚴禁用水校驗加油機(流量表),以防機件銹蝕。
(2)易磨損的機械部位應保持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污垢,并定期加注潤滑油。
(3)定期檢查、檢測加油機流量表,確保正常運行。
3、滅火器
(1)當班的班長是消防器材負責人,負責將消防器材保持整潔,妥善保養(yǎng)。
(2)每天檢查,確保正常有效。
(3)每周由安全生產主管組織安全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臨時經營場所應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消防器材,且應放在規(guī)定的并容易取得的地方。
(5)滅火器應按規(guī)定位置擺放。應每月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期。臨時經營場所所有員工必須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滅火。
4、靜電報警器維護
定期檢查和更換電池,保持靜電夾頂尖的潔凈,無油垢鐵銹,保證各部位接線螺絲(栓)緊固。裝卸油作業(yè)結束后,一定要取下靜電夾。當靜電報警器非正常不能自行修復時,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安排維修或更換。
第5篇 產品質量檢驗管理規(guī)定
產品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為加強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減少廢品的發(fā)生,完善檢驗工作,持續(xù)有效全面貫徹執(zhí)行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標準,特制定產品過程控制方法:
一、首檢
1、檢驗員必須全面了解技術標準、圖紙工藝、操作規(guī)程的一切技術規(guī)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換加工零件型號、設備工裝修換、圖紙和藝更改)必須送檢,對首件沒有交檢而造成廢品的操作者必須負一切責任。
3、檢驗員必須根據圖紙工藝對送檢的首件進行首檢,并對首件結果負責,如檢驗員沒有做好首檢而造成的批量廢品,由檢驗員主要責任,必須承擔一定比例的廢品賠償。
4、車間主管必須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檢工作,經過首檢工作,經過首檢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須對產品質量負責,并認真作好自檢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沒有做好自檢而產生的廢品,必須追究其責任,并負責賠償。
二、聯檢
1、上道工序的檢驗員必須重視下道工序對產品的反映意見,下道工序的檢驗員有責任把質量信息回饋給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權拒絕接收上道不合格產品,發(fā)現不合格產品應及時與檢驗員聯系,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層層有把關的良好體系。
三、巡檢
1.檢驗員必須根據技術要求對產品作巡回抽樣檢查,如發(fā)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責成其找出原因。待解決問題后才能繼續(xù)生產。
2.檢驗員必須對巡回抽檢認真負責,對重要零部件及關鍵工序必須核定抽檢次數不少于2次,以及每次抽檢數量不少于1件并填寫《原始記錄表》。
3.在巡檢過程中,檢驗員有責任對工裝夾具進行不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強行生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者負全部責任。
四、終檢
1.生產工人對完工的產品必須交給檢驗員檢驗,未受檢的產品不得流轉或入庫,如發(fā)現有不經檢驗而私自流轉者,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2.檢驗員對完工的產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協件,外購件)應根據圖紙,工藝和有關技術標準實行全檢或抽樣檢查,如發(fā)現有錯檢或漏檢,要追究檢驗員責任。
3.檢驗員必須自覺配合車間生產,對完工的產品根據趁件的生產需要分輕、重、緩、急進行檢驗。檢驗數量不少于5%,重要零件及關鍵工序發(fā)現不合格要全檢。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難而影響生產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4.對于檢驗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產品,檢驗員有權要求生產工人及時返工,并通知班組織或車間,返工后重新檢驗,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記錄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檢驗合格也按次品處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絕返修的,按廢品處理。并由車間報請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對于超差但不影響使用的工件,由檢驗員會同車間報告技術部門,由技術部門(或有關技術員)決定處理意見,回用品按次品處理,(次品不計發(fā)工資,造成廢品的按公司規(guī)定賠償損失)。
5.檢驗員必須對受檢的次品、返修品和廢品必須隔離放置,車間或有關部門必須配合作好此項工作,如發(fā)現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6.檢驗員必須對檢驗完畢的工件開具工單,并如實填寫合格產品、次品、廢品數量。
五、總裝檢驗
1、裝配工在裝機前應首先對零件做出必要的檢查,發(fā)現問題應進行復查,對關鍵件,關鍵尺寸,大件等檢驗員應重點復檢,以保證整機質量。
2.在裝機過程中,檢驗員應參照組裝檢驗記錄表中相關檢測資料,做好實測記錄,確認合格后,辦理合格證。
六、產品標志說明
1、為了實現可追溯性,生產中采用產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藝流程卡的基礎上修訂),表明原材料/產品/工序/生產日期/數量等進行標志和記錄,由生產車間主管記錄,當首道工序合格時進行轉序,同時在產品工序流程卡上記錄,當不合格時,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隔離處置,同時在產品工序流程卡上記錄,并終止該流程卡,事后追究。
2、檢驗狀態(tài)標識,采用標牌*產品轉序卡)分三種如下:
合格 綠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廢品)紅色
待檢黃色
七、外協/外協物資的驗收
1、查驗收據:檢驗所需要的技術依據合同或協議書,由生產部門/技術部進行配合。其中包括企業(yè)標準,檢驗規(guī)范,技術條件,技術圖樣等。
2、質檢部是進貨檢驗的歸口部門,負責對進貨檢驗,應友好與供應商/生產部門/技術部進行配合。
3、物資到貨后,接到通知登記做好記錄,按產品類別進行檢驗。
4、對屬于檢查驗證產品,檢查內容如下:
a、檢查供方產品的質量合格/產品質量保證書/名稱/圖號/出廠日期/檢驗員印章等。
b、根據供方提供的質保書,發(fā)貨單據,定貨合同與材料進行核對,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稱/規(guī)格/材料成分/交貨狀態(tài)和特征等是否與標準相符。
c、對產品實物外觀的檢查,包括對磕碰/銹蟲/劃傷等的檢查。
5、對屬于檢查驗收類產品按以下的方法檢查:
a、第一類產品:數量 1-100件抽檢50%
101-500件抽檢40%
500-1000件抽檢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樣方案執(zhí)行;
b、第二類產品:數量1-500件抽樣不少于10%
500-1000件抽樣不少于8%
1001-2000件抽樣不少于5%
2000件以上按3%,放寬一次檢查方案執(zhí)行。
c、對于產品質量穩(wěn)定的供貨方按第二類檢查方案執(zhí)行;
d、對于產品質量不穩(wěn)定和新開發(fā)的供貨方按第一類檢查方案執(zhí)行;
6、經檢驗或嚴整合格后,由檢驗員在《入庫驗收單》上簽名辦理入庫并作好記錄。
7、經檢驗或嚴正后,由檢驗員在《入庫驗收單》上簽名辦理入庫并作好記錄。
8、供方發(fā)生以下變化時,本公司采購鏈部門必須向質檢鏈部門發(fā)出通知,質檢部對其提供的產品質量進行驗證和考核;
a、產品由一個供方轉為另一個供方;
b、零件由供方進行修改設計,導致尺寸、材料變化;
c、供方的工藝、
設備、模具具有較大的變化;
d、產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時;
e、產品停止供貨6個月;
9、不合格的產品的處置:
a、當檢驗員在抽樣檢查中發(fā)現不合格,由主管技術員復檢,如復檢不合格,可以判定為不合格;
b、采購部對不合格產品應如數退回;
c、對出不合格產品的供方,送貨時要加倍檢查,甚至100%檢;
10、凡經檢驗的外協、外購產品均作好檢驗工作狀態(tài)標識并記錄。
八、計量器具管理和保養(yǎng)制度、
1、計量器具是產品質量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由質檢部統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測量儀器。
2、建立計量器具臺帳,按工藝要求配備。
3、對計量器進行周期檢定,對不符合檢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發(fā)放由車間,經副總,總工批準,質檢部簽字后取用,并做好記錄收回舊量具。
5、量具修理后,專用檢具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進行檢定,達到規(guī)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應有固定位置,在使用過程中應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會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許把量具與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損傷。
8、非計量檢修人員,嚴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裝量具,發(fā)現問題即使送質檢部進行鑒定并安排檢測。
9、量具是用于測量的工具,不允許當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畢,要及時擦干凈,放入量具包裝盒內,對于封存量具,各方面有涂上一層防銹油。
第6篇 委托產品檢驗管理規(guī)定范本
1檢驗員應認真學習《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企業(yè)通用衛(wèi)生規(guī)范》及糕點、餅干產品相關標準等規(guī)定中有關檢測的內容,熟悉其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測項目及方法。
2技術部對產品能否出廠擁有最終決定權,應認真負責地嚴格按照《糕點、餅干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逐項做好每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工作,出具出廠檢驗報告,保證出廠產品合格率達到100%。
3對于《糕點和餅干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所列的“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中標有“*”號標記的檢驗項目,因本公司不具備檢驗能力,需委托國家法定檢測部門進行檢驗,以便及時發(fā)現問題、采取糾正措施,保證產品質量。
進行委托檢驗的時機:
1)正常情況下,要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2)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進行:
a.生產新產品試制鑒定;
b.當主要生產設備進行了更換,原料、工藝流程發(fā)生了重大改變;
c.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檢部門提出要求時;
f.或出現了重大質量問題時。
4技術部應做好委托服務的記錄,保管好委托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 記錄
《委托服務單位記錄》
第7篇 生產現場鋼絲繩及部分易損小工具的安全檢驗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生產現場鋼絲繩及一些易損且會產生一定危險性的小工具或工裝(如:電焊鉗、氧乙炔割炬;手持電動工具;白綜繩、卸扣、環(huán)鏈、千斤頂、手拉葫蘆、吊耳、卷揚機等,以下簡稱“小工具”)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生產現場。
3 管理內容
3.1 鋼絲繩及小工具實施定期檢驗制度,檢驗周期為每月。
3.2 鋼絲繩及小工具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建立工具管理檔案。
3.3 鋼絲繩及小工具發(fā)現損壞須停止使用,修理后須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無法修復的須進行報廢處理。
3.4 鋼絲繩及小工具的檢驗使用色標制度:
3.4.1 鋼絲繩及小工具每月檢驗一次并作好必要的保養(yǎng)工作,必要時鋼絲繩應涂刷防銹油。經檢驗合格后的鋼絲繩必須在頂端涂刷屬于該月的安全色標,小工具檢驗合格后須在醒目位置涂刷屬于該月的安全色標。
3.4.2 當月25日開始自查并涂刷屬于次月的安全色標,至次月5日前全部完成。
3.4.3 每月的安全色標安排如下:
l第1、4、7、10月為紅色
l第2、5、8、11月為黃色
l第3、6、9、12月為綠色
第8篇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jiān)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qū))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qū))無要求的,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qū)域內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要求,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標簽檢驗
第六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guī)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標簽檢驗有關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qū)、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yǎng)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供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并提供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要求的聲明。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進行格式版面檢驗,并對標簽標注內容進行符合性檢測。
符合性檢測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日常檢驗監(jiān)督工作結合進行,不作單獨抽樣。
第八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施檢機構發(fā)給備案憑證。
第九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
第十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xù)。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十一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十二條 對于首次進口并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免于提供第六條第(一)款3-5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記錄標簽檢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利用信息化平臺,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實施管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并對檢驗合格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繼續(xù)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jiān)管場所存放,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六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不合格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進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yè)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請免予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十八條 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轉基因食品的標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實施。
第9篇 設備檢測、檢驗管理規(guī)定
1、油品儲存/輸送管道漏油檢測系統
(1)加油員是臨時經營場所設備檢測負責人,負責每天將加油設備各部件保持整潔,妥善保養(yǎng)。
(2)經常注意觀察罐體有無滲漏。
(3)進出油管、量油口、人孔蓋有無滲漏,各部件螺栓是否齊全,連接牢固,閥門保持啟閉靈活,無滲漏現象。
(4)呼吸閥、通氣管、阻火器等設備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查保養(yǎng)一次。
(5)敷設管線的管溝應保持沙子填實;管溝進入建筑物、構筑物、防火堤或加油機底部必須密封。
(6)經常檢查管線及各部件的連接法蘭,保持密封良好,無滲漏。
(7)易磨損的機械部位應保持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污垢,并定期加注潤滑油。
(8)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加油機各個部位、零件的技術狀況,確保正常運行。加油機過濾器應確保污堵塞現象,一般銷量油站每2至3個月更換過濾器一次。
2、加油機及附件
(1)嚴禁用水校驗加油機(流量表),以防機件銹蝕。
(2)易磨損的機械部位應保持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污垢,并定期加注潤滑油。
(3)定期檢查、檢測加油機流量表,確保正常運行。
3、滅火器
(1)當班的班長是消防器材負責人,負責將消防器材保持整潔,妥善保養(yǎng)。
(2)每天檢查,確保正常有效。
(3)每周由安全生產主管組織安全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臨時經營場所應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消防器材,且應放在規(guī)定的并容易取得的地方。
(5)滅火器應按規(guī)定位置擺放。應每月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期。臨時經營場所所有員工必須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滅火。
4、靜電報警器維護
定期檢查和更換電池,保持靜電夾頂尖的潔凈,無油垢鐵銹,保證各部位接線螺絲(栓)緊固。裝卸油作業(yè)結束后,一定要取下靜電夾。當靜電報警器非正常不能自行修復時,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安排維修或更換。
第10篇 軸承進貨檢驗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為了嚴格控制軸承產品質量,規(guī)范軸承檢驗標準。
二、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外購軸承的檢驗驗收件。
三、 具體內容:
引用標準gb/t 30
7.1 - 滾動軸承 向心軸承 公差。
gb/t 30
7.2 - 滾動軸承 測量和檢驗及方法。
3.檢驗規(guī)則和試驗方法:
3.1 外包裝、合格證檢驗:
外包裝上標識、精度等級與包裝內產品是否相符,每一包產品必須附有質量合格證。合格 證上應注明制造廠名、軸承代號、標準代號、包裝日期。
3.2 軸承標志檢驗:
感觀目測,每套軸承上必須有永久性制造廠氏代號和軸承型號標志,標志的內容應完整清晰。且與合格證上的內容相附。
3.3 外觀質量檢驗
用肉眼觀察軸承,應沒有剝落痕跡和磨損;所有滾動體表面應無斑點、裂紋、磕碰現象;滾 動體間隙應密切配合并旋轉應靈活。
3.4 軸承尺寸公差的檢驗
3.4 .1 軸承內徑的測量:用千分尺或內徑表,采用兩點法。在不同的徑向角位置測量,測出一 徑向平面內最大及最小單一內徑,求出單一平面平均內徑的偏差△dmp及單一平面內徑的變 動量vdp。對若干徑向平面進行測量,得出平均內徑的變動量vdmp。測量結果應符合表1 的規(guī)定。
表1:內圈 μm
表中:d――軸承的公稱內徑
△dmp――單一平面平均內孔直徑的偏差
vdp――單一徑向平面內內孔直徑的變動量
vdmp――平均內孔直徑的變動量
△bs――內圈單一寬度偏差
vbs――內圈寬度變動量
3.4 .2 軸承外徑的測量:用千分尺測量,采用兩點法。在不同的徑向角位置測量,得出一徑向平面內徑最大及最小單一外徑,求出單一平面外徑的偏差△dmp及單一平面外徑的變動量 vdmp。測量結果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中:d――軸承的公稱外徑
△dmp――單一平面平均外徑的偏差
vdp――單一徑向平面外徑的變動量
vdmp――平均外徑的變動量
△cs――外圈單一寬度偏差
vcs――外圈寬度變動量
3.4 .3 軸承寬度的測量:用千分尺測量。分別使軸承的內、外圈處于自由狀態(tài),在圓周幾個位置測量內、外圈單一寬度。內、外圈分別旋轉一周,測出寬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為內、 外圈寬度的變動量。測量結果應符合表1和表2的規(guī)定。
3.5 檢查軸承振動及噪音。
3.5 .1 手感法:正常軸承的內外座圈與滾動體的間隙為0.005~0.010毫米。用手指捏住軸承內 座圈進行軸向晃動時,應無明顯的曠動響聲。
3.5 .2 轉動法:用一只手夾持軸承內座圈,另一只手轉動外座圈,軸承應能靈活轉動、感覺不 到徑向晃動。
3.5 .3軸承的振動加速度級檢測:用軸承振動測量儀測量。需供方提供相關檢驗報告。
3.6 物料檢驗方式的選擇
3.6 .1全數檢驗
主要是來料數量少、價值高、不允許有不合格的物料,或企業(yè)指定進行全檢的a類物料。
3.6 .2免檢
適用于大量低值輔助性物料或經企業(yè)認定的免檢來料,以及因生產急用而特批免檢的材料。對于后者,質檢員應跟蹤其生產時的質量狀況。
3.6 .3抽樣檢驗
適用于數量較多、經常性使用的物料。在抽樣檢驗中抽測比例不得少于總數的10%。
第11篇 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檢驗管理規(guī)定
(1)壓力容器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壓力容器檢驗建立臺帳管理。
(2)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立設備管理臺帳。
(3)超期未檢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附件需立即更換,不得帶病工作。
(4)壓力容器上的計量器具器與儀表參照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制度。
第12篇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jiān)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qū))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qū))無要求的,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qū)域內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要求,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標簽檢驗
第六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guī)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標簽檢驗有關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qū)、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yǎng)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供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并提供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要求的聲明。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進行格式版面檢驗,并對標簽標注內容進行符合性檢測。
符合性檢測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日常檢驗監(jiān)督工作結合進行,不作單獨抽樣。
第八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施檢機構發(fā)給備案憑證。
第九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
第十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xù)。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十一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十二條 對于首次進口并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免于提供第六條第(一)款3-5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記錄標簽檢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利用信息化平臺,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實施管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并對檢驗合格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繼續(xù)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jiān)管場所存放,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六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標簽檢驗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不合格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進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yè)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請免予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十八條 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轉基因食品的標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