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向工作地點搬運爆破材料
1、搬運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煙,不準和抽煙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藥應放在袋子或箱子內搬運,并做三防:防震動,防撞擊,防潮濕。
3、雷管和炸藥分裝分運。
4、運送爆破材料的人員,領取爆破材料后,應立即送到爆破地點,不準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和雷管要分開放置在安全地點,禁止放在有水、潮濕或電線周圍的地方。
二、炸藥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庫領到后,可地爆破地點附近的安全地點加工。
2、安全地點20米內禁止明火作業(yè),安全地點的照明燈應裝在距離加工地點5米以外。
3、加工炸藥包的數(shù)量應根據(jù)炮眼數(shù)目而定,不準留有備用。爆破工作結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清查登記,并立即送回炸藥庫。
三、炮眼裝藥
1、裝藥時只要使眼內藥包互相接觸即可,不可擠壓過緊。
2、孔內有水禁止裝藥。
3、裝藥作業(yè)禁止抽煙。
4、裝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輕輕擠壓,待充填至離眼口100毫米時,允許用木棍搗緊炮泥,炮泥長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單人作業(yè)。
2、爆破前應先把設備轉移到安全地點或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3、布置好崗哨,發(fā)出信號,使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4、如炮響數(shù)與實際不符合或沒有記清數(shù)目時,要在爆破事故記錄簿上進行登記。
五、盲炮處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處打一平眼,裝藥引爆。
2、為確保未爆孔方向,可將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與其平行。
3、處理盲炮時禁止把藥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繼續(xù)加深。
4、處理殘炮必須由具有一定爆破經(jīng)驗的爆破工親自執(zhí)行,處理時其他無關人員一律離開現(xiàn)場。
第2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上崗條件
第1 條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jīng)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爆破技術,經(jīng)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guī)定
第2 條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 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本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 條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fā)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 條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2一炮三檢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xiàn)場。
第8 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條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 條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的發(fā)爆器和符合規(guī)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條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 條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 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 條必須采用串聯(lián)網(wǎng)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lián)、混合聯(lián)。每次爆破作業(yè)前,都必須做電爆網(wǎng)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wǎng)絡是否導通。
第15 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qū)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 條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shù)量,并經(jīng)工區(qū)領導簽字、加蓋工區(qū)公章。
第18 條領取發(fā)爆器,檢查發(fā)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第19 條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guī)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 條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 條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shù)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jīng)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 條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5 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 條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
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wǎng)絡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條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條按當時爆破需用數(shù)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裝配。
3、 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 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shù)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 條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 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時。
4、 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 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xiàn)象時。
6、 炮眼內發(fā)現(xiàn)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xiàn)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qū)等情況時。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8、 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 發(fā)現(xiàn)拒爆未處理時。
10、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qū)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
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 條裝填炮泥:
1、 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shù)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
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 米時,封
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設置警戒。
1、 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
擔任警戒。
2、 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 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yè)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 條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連線。
第31 條連線:
1、 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
2、 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 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 條敷設和檢查母線:
1、 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
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間距。
3、 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 條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 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wǎng)絡全電阻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
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guī)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fā)出爆破警號。
3、 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 條。
第35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 條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 條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wǎng)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 條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
6、 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shù)谋?/p>
第39 條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 條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規(guī)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條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 克。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5、 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
收尾工作
第42 條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jīng)班(組)長簽字。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
第43 條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xù);交還發(fā)爆器、爆破母線。
第3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shù)量。
三、炮孔未經(jīng)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xiàn)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yè)。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lián)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lián)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wǎng)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huán)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qū)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lián)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shù)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wǎng)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wǎng)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wǎng)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qū)網(wǎng)路全部聯(lián)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wǎng)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qū),警戒人員發(fā)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fā)布命令方可聯(lián)接。
5、線路聯(lián)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qū)。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fā)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qū)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xiàn)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guī)程
1、爆破工應根據(jù)爆破孔深和孔數(shù)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fā)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shù)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fā)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jù)炮孔數(shù)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shù)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lián)接。每3-5個導爆管聯(lián)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lián)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lián)或串并聯(lián)相結合的聯(lián)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lián)接應采用聯(lián)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lián)結不應打死彎,聯(lián)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qū)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lián)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shù)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wǎng)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wǎng)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wǎng)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qū)網(wǎng)路全部聯(lián)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wǎng)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qū),警戒人員發(fā)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fā)布命令方可聯(lián)接。
⑤線路聯(lián)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qū)。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fā)現(xiàn)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4篇 爆破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爆破作業(yè)是一項具有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業(yè),在整個施工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根據(jù)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嚴密組織好施工防護,嚴格控制爆破能源釋放效果,無介質破碎工程,即可達到預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將爆破范圍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規(guī)定的安全限度之內。
爆破施工作業(yè)安全
(一)爆破作業(yè)應專人負責,統(tǒng)一指揮,較大的爆破施工還應建立臨時爆破領導小組,成立有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專業(yè)人員、防護員、聯(lián)絡員等組成的爆破專業(yè)隊伍。
(二)爆破施工前,應根據(jù)工程要求和爆破點的具體情況制定爆破方案,防護措施(減震、防沖擊波、防飛石、防噪音)和具體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應詳細地檢查施工點巖層、石縫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雜物、積雪,按要求選好炮位、炮向和立腳點,在斜坡和作業(yè)困難的地點立腳時,可設置工作吊架和臨時腳手架,機具應放置在妥善地點,不得隨意亂放,高空打眼作業(yè)時,禁止將工具或鉆桿由上往下投擲。
(四)打眼時,胸部以下釬桿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條直線上,作業(yè)人員要隨時瞭望炮眼上部,發(fā)現(xiàn)落石及時躲避和呼喊。
(五)檢查、試驗和加工爆破材料時,應遠離施工地點,并禁止在炸藥房附近進行試驗。
(六)清楚雷管內雜物時,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檢修作業(yè)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嚴禁穿戴摩擦產(chǎn)生靜電的化纖衣服,裝藥區(qū)內嚴禁吸煙、點火,與裝藥無關的人員應在裝藥前撤離裝藥區(qū)。
(八)臨裝藥前才可把爆破材料運至工作點,存放在指定地點,隨取隨用,禁止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應清點入庫,禁止隨地存放或帶回宿舍。
(九)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工具應是木、竹制品,裝藥前應清楚炮眼內的雜物和積水,藥物輕輕送人,不得用鐵器(鐵絲、釬棍)搗壓。
(十)逢濃霧、暴雨或雷電天氣以及黑夜里,均不得進行露天裝藥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揮人員應和所有防護員、聯(lián)絡員取得聯(lián)系,確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后,先發(fā)出爆破預備信號,再次確認危險區(qū)內無人時,方可發(fā)出點炮信號。
(十二)多人點炮時,應統(tǒng)一聽從爆破指揮人員發(fā)出的信號,依從“先遠后進(炮位),先長后短(導火索)”的原則,依次點炮。在山上實施點炮作業(yè)每人不得超過2個,山下或平地點炮每人不得超過5個,聽到撤離信號時,無論點完否,均應立即撤出點炮區(qū),進入避炮安全處所。
(十三)起爆后,確認炮區(qū)的炮全部響完后或最后一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炮區(qū),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實,并進行處理。
(十四)對爆破后發(fā)生的瞎炮,必須有爆破人員或有經(jīng)驗的瞎炮處理人員專門處理,排除瞎炮時,必須一人處理,一人監(jiān)護,瞎炮點應明顯設置警戒標志,四周5米范圍內禁止無關人員走行。
(十五)處理瞎炮時,應按規(guī)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線或雷管腳線取出雷管,可用水沖洗炮眼,或與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裝藥起爆。
(十六)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仔細檢查,謹慎處理殘余未炸的爆破材料,當確認瞎炮處理完畢,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標志,方可在附近進行新的作業(yè)。
第5篇 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和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fā)流水帳、三聯(lián)式領用單和退料單 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jīng)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shù)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shù)量總和要與領取數(shù)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jīng)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yè)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shù)毓矙C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shù)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 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shù)毓膊块T.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zhí)鄳陌踩珮酥竞途九?
18、凡有雷擊地區(qū),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
第6篇 爆破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專職放炮員擔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經(jīng)驗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以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并取得放炮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通風瓦斯、火藥及爆破管理等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工作點作業(yè)規(guī)程,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第3條 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二、班前準備
第4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接受任務。熟記安全注意事項。
第5條 領取和檢查放炮器、便攜儀的完好情況,并備齊用具。
三、領取炸藥、雷管
第6條 根據(jù)當班生產(chǎn)計劃,放炮員憑施工單位出具的經(jīng)審批的三聯(lián)單到井下炸藥庫領取。雷管炸藥均應入箱上鎖,專人專號,嚴禁代領。
第7條 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炸藥在放炮員監(jiān)護下由熟悉《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的生產(chǎn)單位人員運送。
第8條 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第9條 嚴禁用刮板機、膠帶運輸機運送爆破材料。
四、爆破材料存放
第10條 材料到達作業(yè)地點后,雷管由放炮員隨身攜帶,炸藥存放在要箱內,并及時上鎖。
第11條 炸藥箱必須放置在警戒線以外,頂板完好,避開機械電氣設備、不潮濕的地方。
第12條 嚴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藥箱地點休息,更不準座在炸藥箱上。
五、裝配引藥
第13條 只準放炮員裝配引藥,其他人員不得代替。
第14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免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地點的附近進行,嚴禁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
第15條 從成束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頂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用手拉腳線,應拽腳線,一個引藥只裝一個電雷管。
第16條 裝配引藥,應將炸藥頂部柔軟,用木桿或竹桿在藥卷頂部的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掛一個小扣,剩余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
第17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雷管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損壞其絕緣層。
第18條 裝配引藥時,根據(jù)眼數(shù)而定,并且用多少裝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即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shù)量,不準亂仍,亂放。
六、裝藥封眼
第19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彼此緊連密接。
第20條 裝藥前檢查放炮地點20m范圍內瓦斯?jié)舛冗_1%時不準裝藥。正向引爆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損壞腳線。
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或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將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用泥封實,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眼孔填夠要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或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與導電體相接觸。
第21條 封泥應用不燃性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無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22條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或使用防水套。
第23條 巷道、腰線以下的平斜炮眼,立井豎向炮眼裝藥必須使用紅色彩帶,以便清底檢查遺留殘眼。
七、設警戒
第24條 聯(lián)線前班隊長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擔任警戒,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25條 警戒繩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警戒人員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攔繩等標志。
第26條 爆破使所有人員都必須撤至警戒線以外。
第27條 工作面貫通必須在所有通向貫通處的地點設置警戒,并設柵欄,每次裝藥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瓦斯?jié)舛仍?%以下時,方可貫通。
第28條 警戒位置應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
八、設備保護
第29條 爆破前施工單位必須對爆破地點及附近電氣設備、支架、管線風筒等加以保護或移出,否則,放炮員有權拒絕放炮。
第30條 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放炮順序和聯(lián)線方法進行聯(lián)線,聯(lián)線的工作可由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進行,放炮母線連結腳線檢查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第31條 腳線在末和母線連結前應扭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連結前母線兩端也應扭成短路,放炮母線,腳線連結都必須懸空,不得同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有接頭時,必須及時絕緣包扎。
第32條 放炮母線同電纜信號應分別掛在巷道兩側,如必須掛在同一側時,二者必須保持0.3米以上的懸掛距離。
第33條 多頭巷道施工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fā)生誤接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九、放炮
第34條 放炮工作必須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制”放炮員、瓦檢員同班組長必須自始自終參加放炮工作全過程。
第35條 檢查放炮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情況,當瓦斯達到1%時嚴禁放炮。
第36條 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制”,換牌,按下述程序進行。
1、放炮員在連線結束后,檢查無誤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2、班組長接到警牌后檢查頂板支架構件、工具等設備達到放炮要求條件時,布置警戒,清點人員,確定無誤后,將命令牌交給瓦檢員。
3、瓦檢員檢查瓦斯通風煤塵符合規(guī)定后,將放炮牌交于放炮員;
4、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和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后,將放炮母線與腳線進行連結,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到有掩護的安全地點放炮。
5、放炮時,先將母線扭結解開,牢固接到放炮器接線柱上,放炮員吹放炮口哨數(shù)聲后,至少再等5秒,用放炮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到放炮位置起爆。
6、放響后,取下放炮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將二牌各歸原主。
十、炮后檢查
第37條 放炮后,炮煙吹散后,放炮員會同班組長,測氣員進入工作面檢查通風瓦斯頂板瞎炮、殘炮等情況。
第38條 通電后若沒爆炸,用瞬發(fā)雷管至少等5分鐘,用延時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第39條 確屬連線不良重新連線起爆。
第40條 確屬瞎炮,應按《規(guī)程》第342條。
第41條 裝炮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xiàn)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42條 放炮完畢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煙被散,班組長撤回警戒,才能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十一、收尾工作:
第43條 清點炸藥,電雷管,施工單位當班班長在火工品領退本上簽字認可。
第44條 剩余炸藥電雷管必須退回火藥庫,并由火藥庫發(fā)放員簽字和蓋章。
第45條 升井后必須及時將便攜儀、放炮器交發(fā)放室,向值班領導匯報本班工作情況。
第7篇 爆破物品倉管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認真學習并宣傳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沒有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民爆物品運輸證)和其它手續(xù)不齊全或沒有本單位發(fā)料單據(jù)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發(fā);
3、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不入庫;
4、不得向無證人員發(fā)放民爆物品;不得發(fā)放品種、數(shù)量、單據(jù)不符、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
5、收、發(fā)民爆物品要有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發(fā)現(xiàn)民爆物品被盜,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和當?shù)毓矙C關,并認真查找;
6、常檢查民爆物品的貨架是否牢穩(wěn);庫內溫度、濕度是否正常;物品有無失效,過期現(xiàn)象;物品有無短少,丟失或被盜;雷電防護、報警裝置、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及時清理庫內雜物,保持庫內整潔;
7、熱情服務,認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8篇 爆破器材運輸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洞外運輸爆破器材,必須遵守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二、在洞內及輔助坑道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雷管與炸藥應籃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lián)結員。、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準許放一層炸藥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動。運送其它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在裝有炸藥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它炸藥時,不得超過4m/s;吊桶無論運送何種炸藥,都不得超過1m/s。
6.司機在起動和停止卷揚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fā)生振動。
7.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
8.嚴禁將炸藥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9.電雷管運送應裝入絕緣箱內,應切斷洞內所有電源,并檢查鋼絲繩是否荷電。
三、用有軌機動車運送炸藥時,司機和炸藥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炸藥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雷管的車輛同機動車之陽,都必須用三個空車隔開。
2.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廂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炸藥箱,其它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3.炸藥必須由炸藥庫負責人或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此車,上述人員應乘在尾車內。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四、嚴禁用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五、用人力由炸藥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破器材前后30m內,應有專人防護。
2.應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運送炸藥人員乘罐籠上下井時,每次不得超過2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每人一次運送炸藥數(shù)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運送起爆藥卷時不得超過10kg。
六、用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炸藥與雷管應分別裝在兩輛車內專車運送,兩車間距應大于50m。
2.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木板車廂內,車內應襯墊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平放一層。
3.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
4.運行中應顯示紅燈與鳴笛。
5.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
第9篇 爆破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爆破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生產(chǎn)實踐經(jīng)驗,經(jīng)過專門訓練和有關部門審查,考試合格,持有公安部門或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資格證。
2、使用電雷管起爆時,每個放炮員都必須詳細檢查放炮器、母線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準使用。
3、放炮器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放炮員必須使用防爆型放炮器,嚴禁用明刀閘、電鈴線、燈盒子、電器開關等方法進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員妥善保管,要懸掛在干燥安全的地點,但不得與藥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其它人不得動用。
(4)不到放炮時,不準將手把和鑰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鑰匙扭至充
電位置,當氖燈亮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扭至放炮位置進行放炮,防止電容器
電壓繼續(xù)上升,損壞元件。
4、放炮母線外皮必須使用橡膠或聚氯乙烯線,放炮母線接頭要除銹,扭接、放炮前,母線要懸掛好,并要躲開溜子、電纜等一切導電物。
5、放炮后要將母線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點。
6、炮棍要用木質的,并且要直,直徑要和藥卷相當。
7、炸藥及雷管必須使用礦山安全炸藥,瞬發(fā)電雷管。
8、領取火藥時要當面檢查,點清數(shù)量,雷管和火藥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領取,退還和攜帶,分別背至露天采場,其它人員不得領退和攜帶。不許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銨炸藥,受潮到用手握緊后不能松散到原來粉末姿態(tài)的炸藥,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銨炸藥,禁止使用,并且必須交回火藥庫。
雷管必須經(jīng)過導電性能測定,并要編號,固定專人使用,雷管腳線不得有生銹現(xiàn)象。
9、雷管、火藥往露天采場攜帶時,必須執(zhí)行專人專箱專鎖。炸藥和雷管必須裝在不同的容器里,領取火藥后要立即上鎖。
放炮員在攜帶炸藥雷管途中休息時,要選擇安全地點,行走中要注意避開電纜和金屬物體。
10、火藥運到工作面后,要將炸藥和雷管分別放在安全地點,不得混放。
11、當班剩余的火藥要退回火藥庫,嚴禁將炸藥、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場任何地方。
12、裝配引藥要在工作面安全地點進行,必須躲開電纜、鐵管、鋼絲繩、開關等金屬導體,禁止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
13、抽雷管時,要把腳線順好,握住腳線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徑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質或竹質炮針在藥卷的平端扎孔,或將藥卷平端炮皮紙揭開搓軟,將雷管插入藥內,用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并將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禁止使用將雷管從藥卷側面斜插入藥的方法做引藥。
15、采場嚴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場在裝藥時,無關人員要撤離到安全地點。
17、裝藥前要先清除眼內的巖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內積水,變形等情況。
18、裝藥時,藥卷之間和引藥之間必須密接,推送時,一手拉著雷管腳線,一手用炮棍輕輕將藥卷和引藥一次入炮眼內,藥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須朝眼底,一個炮眼只準裝一個引藥,引藥要在藥卷的最外面,兩根腳線必須擰在一塊。
19、炮眼內有水時,藥卷和引藥都要裝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時,腳線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電短路引爆和丟炮。
20、炮眼的裝藥量和封泥量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軟礦層內放炮、封泥長度至少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巖層內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時,裝藥長度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滿。
(3)在有幾個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時,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大塊巖石上放炮時,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放炮,并立即報告班長,及時進行處理。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在未清除礦巖或其他物體堵塞采場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時,不得裝藥。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業(yè)規(guī)程時,不得裝藥。
(3)發(fā)現(xiàn)炮眼縮小,坍塌、裂縫等變形時,不得裝藥。
(4)炮眼內礦巖粉末清除干凈,炮泥質量不合格和數(shù)量不足時,不得裝藥。
(5)裝炮地點和炮眼內發(fā)現(xiàn)出水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透老空水等情況時,不得裝藥。
22、放炮要一次裝藥,一次拉炮。
23、放炮時,只許放炮員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堅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長必須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員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未經(jīng)班長允許,不得擅離崗位。
26、放炮前,班長負責把機器、工具和電纜等加以可靠保護或運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須把所有炸藥和雷管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27、放炮撤人時,放炮員要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時,放炮員必須連喊三聲“放炮了”,并回頭看,確實發(fā)現(xiàn)放炮地點沒人時,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須撤到規(guī)定距離以外的安全地點。
29、通電后,火藥沒有爆炸時,放炮員必須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鑰匙取下,并將放炮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扭結,再等一定時間,(瞬發(fā)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鐘,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鐘),才能檢查線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員和班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危石、瞎炮等情況,如有危險必須立即處理。
31、放炮后,放炮員要立即檢查現(xiàn)場,檢查炮窩與放炮眼數(shù)量是否相符,有無瞎炮,發(fā)現(xiàn)殘炮、瞎炮要收集起來,交回火藥庫。
32、處理瞎炮、殘炮時必須嚴格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可以重新聯(lián)線放炮。
(2)處理瞎炮必須在班長指導下進行,并在當班處理完畢,如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在現(xiàn)場當面向下班交清情況,并要作出明顯標記。
(3)在距離瞎炮眼至少0.3米處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員要詳細檢查崩落的礦巖,搜集未炸的藥卷和雷管,為了確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質工具將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處理完以前,禁止在該地方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10篇 鑿巖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應根據(jù)地質情況和施工要求,設置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嚴防冒頂、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幫問頂”,發(fā)現(xiàn)險情,及時排除。巷道峒室若發(fā)現(xiàn)透水預兆,應停止作業(yè),立即處理。
(3) 在巷道峒室內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yè),并加強通風和個人防護。缺乏水源或不適于濕式作業(yè)的,要有防塵措施。
(4) 用手風鉆打眼時,手不得離鉆機風門,嚴禁采取騎馬式作業(yè)。
(5) 使用鑿巖機,膠皮風管不準纏繞和打結,不得用折彎氣管的方法制止通氣。鑿巖時釬桿與孔必須保持在一直線上,更換鉆頭應先關風門。
(6) 爆破聯(lián)結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7)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xiàn)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shù)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9)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10) 峒室法爆破藥室內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電壓應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燈照明。
(11)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guī)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12)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b.同一路電炮應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
c.先將電雷管的腳線聯(lián)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d.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和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lián)成短路。
e.聯(lián)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lián)線地點1.5m以外。
f.在電爆網(wǎng)路敷設后,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qū),然后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wǎng)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13) 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shù)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進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
(17) 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xiàn)場,如系用即發(fā)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c.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18) 爆破材料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其溫度應保持在10~30℃之間。庫房距村莊或其他建筑物應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倉庫四周應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庫、山洞庫,但其距離不得小于400m。
(19) 炸藥拆箱應在庫外安全距離內進行,嚴禁用力敲打。
(20) 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在白天,并由炮工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入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shù)簽字,領用人員并親送現(xiàn)場,不得轉手。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藥,應分別入臨時儲藥小倉庫,嚴禁私自收藏。
(22) 運輸爆破材料,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不準使用自行車或兩輪摩托車;運輸應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易引起爆炸的危險物。裝運爆破材料的車船應在明顯的地方插上“危險”的醒目標志,途中臨時遇到火源應在上風200m以外繞過,下風則應在300m以外繞過;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應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
(23) 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同船裝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wěn)綁牢。雷管箱內應用柔性材料填實。
第11篇 爆破作業(yè)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公司的安全職責
1.1 管理本企業(yè)的爆破作業(yè)人員,發(fā)現(xiàn)不適合繼續(xù)從事爆破作業(yè)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yè)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yè)證,交回原發(fā)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件登記及簽證手續(xù);
1.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1.3 處理本企業(yè)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lián)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定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yè)主認可;其資質條件可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yè)績呈報。
2爆破作業(yè)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2.1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jīng)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yè)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yè)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人員的資質;
——監(jiān)督爆破作業(yè)人員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yè)證。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jīng)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jiān)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xiàn)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2.5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p>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證。
2.6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guī)定進行爆破作業(yè);
——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的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fā)現(xiàn)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shù)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3施工準備
3.1 施工組織
3.1.1?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tǒng)籌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的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wèi)與警戒組、安全檢測組與后勤組,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能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3.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huán)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yè)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現(xiàn)場清理與準備
施工場地規(guī)劃內容涉及:
——爆破施工區(qū)段或爆破作業(yè)面劃分及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huán)作業(yè)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yè)相互干擾的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yè)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xiàn)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廠主要通道及各作業(yè)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tǒng)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xiàn)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xiàn)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wèi)措施;
——施工現(xiàn)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wèi)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xiàn)場防洪與排水安排。
3.3 開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xiàn)場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4通訊聯(lián)絡
4.1 爆破指揮所應與爆破施工現(xiàn)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lián)絡;不成立指揮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間應建立并保持聯(lián)絡。
4.2 通訊聯(lián)絡制度、聯(lián)絡方法應由指揮長和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3 通訊聯(lián)絡可以使用小型無線電、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5驗收
5.1?裝藥前要對炮孔、藥壺、蛇穴、硐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5.2?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5.3?對驗收不合格的泡孔、藥壺、蛇穴、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6爆破作業(yè)的基本規(guī)定(一般規(guī)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6.2?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環(huán)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6.3?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6.4?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6.5?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鎮(zhèn)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編制爆破作業(yè)方案,報經(jīng)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后,方進行爆破作業(yè)。
6.6?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參數(shù)應通過試驗確定。
6.7?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應根據(jù)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部標準。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須經(jīng)過兵器工業(yè)部批準后,方可使用。對過期的或質量有懷疑的爆破材料,必須經(jīng)過檢查其性能,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6.9?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規(guī)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guī)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參數(shù)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8、危險區(qū)邊界上未設警戒;
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10、未嚴格按本規(guī)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11、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1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
13、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6.10?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jù)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jīng)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3、使用竹制或木質炮棍裝藥;
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5、深孔裝藥出現(xiàn)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
6、禁止煙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9、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0、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3、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14、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6.12?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jīng)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6.13?地下爆破作業(yè)點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標準。
名 稱 | 符 號 | 最大允許濃度 | |
按體積% | 按重量mg/m3 |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30 |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 | no2 | 0.00025 | 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15 |
硫化氫 | h2s | 0.00066 | 10 |
氨 | nh3 | 0.00400 | 30 |
地下各爆破作業(yè)點的通風要求與安全措施,應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
6.14 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與信號
6.15.1 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6.15.2 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qū)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jīng)常處于監(jiān)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仫L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qū),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jīng)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煤礦在爆破空氣沖擊波危險范圍外的回風巷道設置崗哨,必須經(jīng)礦山總工程師批準。崗哨應配帶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須同時發(fā)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qū)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fā)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qū)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qū)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qū),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fā)出起爆信號。根據(jù)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經(jīng)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6.16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xiàn)象。
6.16.2 爆破員如果發(fā)現(xiàn)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xiàn)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xiàn)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6.3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jīng)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17 盲炮處理
6.17.1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發(fā)現(xiàn)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jīng)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3、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危險區(qū)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yè);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5、電力起爆發(fā)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wǎng)路短路;
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6.17.2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經(jīng)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fā)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shù)目、炮眼方向、裝藥數(shù)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xiàn)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6.17.4 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網(wǎng)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lián)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lián)線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shù)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6.17.5 處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網(wǎng)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jīng)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lián)線起爆;
2、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設網(wǎng)路,聯(lián)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7火花起爆
7.1 導火索的加長,應根據(jù)點火人員在點燃全部導火索后能隱蔽到安全地點所需要時間確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導火索埋入炮孔內的長度不應超過4米。在豎井內或在點火人員撤離不方便的地點起爆時,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導火索點火,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宜采用一次點火(主要采用導爆管或電阻絲等,這樣安全可靠)。
2、多人點火時,應有專人指揮,各點火人員應明確分工。
3、一人點火數(shù)超過五個或多人點火時,應使用信號導火索或信號雷管控制點火時間。
7.4 火花起爆應指定專人計算炮數(shù),如響炮數(shù)與點炮數(shù)不一致時,檢查人員應在最后一炮響后不少于20分鐘方可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
7.5 火花起爆時,從點燃最后一炮止。在未聽到第一聲起爆和最后一炮響止的時間內,在安全隱蔽洞內的人員絕對禁止把頭伸出洞外觀望。
8電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聯(lián)網(wǎng)絡上,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電雷管,各雷管(腳線長度為兩米)之間的電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銅橋線:鐵腳線?0.35ω(歐姆)
銅腳線?0.25ω(歐姆)
鎳鉻橋線:鐵腳線?0.85ω(歐姆)
銅腳線?0.35ω(歐姆)
8.2 檢查電雷管和電爆網(wǎng)路的電阻時,必須使用爆破電橋或專用的爆破儀表,其輸出的電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檢測電雷管的電阻值時,應在專用的加工房內或隱蔽僻靜地點進行,并應采用安全防護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電爆網(wǎng)路的連接方法和總電阻值,應符合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起爆應經(jīng)試驗后,方能使用。
8.5 當爆破區(qū)或洞室內即將運入炸藥包(體)時,應將所有電器裝置和動力照明線路等完全斷電,洞室內使用防爆安全礦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當爆破區(qū)內已經(jīng)裝如起爆藥包遇有雷電時,應將已經(jīng)連接好的各主、支線端頭解開,并分別絕緣。
8.6 起爆前,應檢測電爆網(wǎng)路的總電阻值,如總電阻值和計算電阻值相差70%以上時,應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發(fā)生拒爆,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將主線短路。如使用即發(fā)電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鐘,方可進入現(xiàn)場;如使用延期雷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鐘,方可進入現(xiàn)場。
8.9 在有雜散電流、靜電、感應電或高頻電磁波等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的地區(qū)和雷擊區(qū)爆破時,不應采用電力起爆。
9導火索起爆
9.1 導火索的連接方法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規(guī)定。當采用搭接連接時,其搭接長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應綁緊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時,可使用繼爆管連接,但應保證前一段網(wǎng)絡起爆后,不得破壞后一段網(wǎng)路。
9.2 起爆導火索應使用兩個雷管,在一個網(wǎng)路上如有兩組導爆索時,應同時起爆。
9.3 導爆索網(wǎng)路應避免交叉敷設,如必須交叉敷設時,應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襯墊物隔開。
導爆索平行敷設的間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開挖基坑(槽)、管溝時,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裝藥前應清除炮孔內的泥漿和巖粉,裝入起爆藥包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沖擊。
10.2 使用機械裝粉狀硝酸銨類炸藥時,如采用電力起爆,應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靜電引起早爆事故。
10.3 豎井施工時,應有可靠的通風措施。當豎井深度超過5米時,宜設帶有制動的提升設備。
10.4 在山谷或通風不良的地區(qū)進行洞室爆破時,應待有害氣體消散完后,工作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應經(jīng)檢查對人體無害時,人員方可進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應詳細了解被拆除物的結構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種類,各種管線的分布和設備儀表的要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繪制平面圖及有關剖面圖。
11.2 拆除爆破前,應對附近的建筑物和機器設備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飛石、震動、和沖擊波的破壞。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須在倒塌穩(wěn)定,經(jīng)檢查確認安全時,施工人員方可進入現(xiàn)場。
12爆破的安全距離
12.1 在露天進行爆破時,避免人員受個別飛石擊傷的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數(shù)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圍時應嚴格執(zhí)行。
飛石安全距離計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飛石安全距離 (米)
n— 最大一個藥包的爆破所用指數(shù)(注)
k—與巖石性質、地形等有關的系數(shù)。
一般選用1.0~1.5
w—最小抵抗線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徑 (米)
w—最小抵抗線長度(米)
內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動爆破n等于1;拋擲爆破n大于1。
爆破飛石最小安全距離
序號 | 爆破作業(yè)類別和方法 | 危險區(qū)域最小半徑 |
1 | 炮眼爆破法、炮眼藥壺爆破 | 200米 |
2 | 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藥包法 | 400米 |
3 | 深孔爆破法、深孔藥壺爆破 | 300米 |
4 | 炮眼爆破法擴底藥壺 | 50米 |
5 | 深孔爆破擴底藥壺 | 100米 |
上一頁12下一頁
第12篇 施工爆破物品領取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和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fā)流水帳、三聯(lián)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jīng)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shù)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shù)量總和要與領取數(shù)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jīng)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yè)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shù)毓矙C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shù)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shù)毓膊块T。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zhí)鄳陌踩珮酥竞途九啤?/p>
18、凡有雷擊地區(qū),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